原告四川泰興建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重慶瑋崯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受理后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梅秀云、黃遠愛,被告重慶瑋崯機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斌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四川泰興建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與重慶瑋崯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渝0117民初4955號
判決日期:2020-11-02
法院:重慶市合川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四川泰興建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因被告原因導致項目延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幣388388.4元,并從2019年7月1日起按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息承擔資金占用損失直至款項付清時止;2、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審理中,原告明確資金占用損失變更為:以388388.4元為基數,從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款項付清時止。
事實與理由:被告委托原告監理的“重慶瑋崯機械制造有限公司汽車零部件生產項目(廠房二)工程”及2017年8月8日簽訂的補充協議,按照合同約定,原告公司監理部于2017年7月進駐該工程開展監理服務工作,在2017年12月20日收取第一筆監理費3萬元后,被告于2019年7月16日才第二次支付以前開具發票后未支付的監理費48925.6元,于2020年1月22日才第三次支付監理費30000元。嚴重違反了合同的約定,對原告公司的監理工作造成嚴重影響。按照原告與被告公司簽訂的監理合同約定:“監理服務期為7個月,若工期延誤,優惠2個月不計工期延誤費,從第十個月起按每月支付延期監理酬金20000元,甲方應配合監理單位辦理監理人員解鎖事宜,工期延誤截止至乙方可解鎖證件之日為止?!?。到2019年6月,實際監理服務期已經超過15個月。經原告和被告公司法人多次協商,同意于2019年6月25日完成備案監理人員解鎖手續,同意終止合同,付清所欠監理費。除了已經支付的監理費外,被告還應支付所欠監理費人民幣388388.4元,至今一直未支付,以及所欠款的利息。原告于2017年、2018年、2019年12月30日前,多次電話催收和前往被告處溝通催要此款,但被告一直以資金困難為由未支付;2018年10月8日,原告又向被告以郵寄掛號信方式催收監理費和協商后續監理工作如何開展問題,被告方電話答復要求繼續履行監理工作;2019年1月18日,原告再次向被告以郵寄掛號信方式催收監理費和協商后續監理工作如何開展問題,被告方仍然在電話中答復要求繼續履行監理工作;原告為了減少雙方的成本支出,多次電話與被告溝通進行備案監理人員解鎖事宜。直到2019年6月25日,被告最終才同意終止合同繼續履行,同意備案監理人員解鎖申請。原告認為,被告拒不支付欠款,依法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故訴至法院訴請如前。
被告重慶瑋崯機械制造有限公司辯稱,對原告訴稱事實沒有異議,被告認為工程停工后監理合同就自然終止,所以導致雙方計算監理服務費用差距大。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系具有工程監理資質的企業。2017年7月7日,原告(監理人)與被告(委托人)雙方簽訂《建設工程監理合同》(GF-××-××),約定:被告委托原告對位于重慶市合川區土場鎮重慶瑋崯機械制造有限公司汽車零部件生產項目(廠房二)工程建設施工進行監理。合同第一部分協議書中第五條約定為:重慶瑋崯機械制造有限公司汽車零部件生產項目(廠房二),建筑面積約13024.56㎡,以實際竣工驗收面積為準,監理服務費按13元/㎡計算。簽約酬金為169000元,最終以實際結算金額為準。合同第六條監理期限約定:自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并按專用條件第6.2條款履行)。合同第三部分專用條件4.2.3約定: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確定:逾期付款利息=當期應付款總額×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數;5.3支付酬金:本合同簽訂后7日內支付20%;基礎結構完成支付20%;主體結構完成支付40%;預驗收完成支付20%。備注:按支付酬金進度時間提供監理服務費統一的增值稅專票和付款申請表,7個工作日內經甲方審批確認后支付工作酬金進度款;6.2約定:乙方正常工作期限為九個月,若工期延誤,從第十個月起按月支付延期監理酬金20000元,甲方應配合監理單位辦理監理人員解鎖事宜。工期延誤截止至乙方可解鎖證件之日為止。
2017年8月8日,原告(監理人)與被告(委托人)雙方簽訂《監理合同補充協議》,補充協議第一條約定:由于建設單位建設需要,增加了建設規模。增加零部件生產項目(廠房一)框架結構部分,面積為:2178平方米。第三條專用條件約定:按照主合同條款執行。第四條計價方式及支付酬金約定:1、計價方式:增加建筑面積約2178㎡,以實際竣工驗收面積為準,監理服務費按13元/㎡計算。2、增加建筑面積部分監理酬金約28314元,最終以實際結算金額為準。3、增加建筑面積部分,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補充協議簽訂后7日內支付20%;基礎結構完成支付20%;主體結構完成支付40%;預驗收完成支付20%。備注:按支付酬金進度時間提供監理服務費統一的增值稅專票和付款申請表,7個工作日內經甲方審批確認后支付工作酬金進度款。第六條監理期限約定:自2017年7月1日始,至2018年3月31日止。(并按專用條件第6.2條款履行)。合同變更、違約、暫停、解除與終止等同主合同約定。
合同及補充協議簽訂后,在質監部門進行了備案,原告監理人員進行了鎖定。2017年7月1日,原告進場開展監理工作,被告于2017年12月20日向原告支付第一筆監理費30000元,隨后被告未按約定按時支付監理費。當涉案工程混凝土框架部分主體工程已經完成,鋼結構部分做到基礎時,因被告資金鏈斷裂從2018年5月起停工至今。期間,原告多次聯系被告支付監理費及協商后續監理工作,被告未明確答復。2019年6月25日,原告與被告協商終止了《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及補充協議,并經申請將該項目在質監部門備案的人員解鎖。2019年7月26日和2020年1月24日,被告分別再向原告支付監理費用48925.6元、30000元。
2020年7月原告起訴來院,其訴請如前。原告訴請的監理費分三部分組成:1、汽車零部件生產項目(廠房二)合同工期內(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的監理費總價為169000元;2、零部件生產項目(廠房一)補充協議合同工期內(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的監理費總價為28314元。3、合同工期外延期監理服務費300000元(即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延期至2019年6月30日,延期15個月×20000元/月)。被告對1、2部分合同約定金額無異議,但不認可原告單方計算的工期延誤費300000元,認為停工后不應再計算監理費。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陳述,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監理合同補充協議、工作函、轉款票據、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備案(審核)表等證據證實,經當庭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由被告重慶瑋崯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四川泰興建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監理酬金388388.4元及資金占用損失,資金占用損失以388388.4元為基數從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付清時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125.8元,減半收取元3562.9元,由被告重慶瑋崯機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周毅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黃麒菱
書記員邱玉潔
判決日期
2020-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