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果瑞環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果瑞公司)與被告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江西三建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后,適用簡易程序,于2018年8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上海果瑞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繆春燕,被告江西三建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方永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果瑞環境工程有限公司與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8)贛0203民初1219號之一
判決日期:2018-08-23
法院:江西省景德鎮市珠山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上海果瑞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的工程款1057282.5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上海果瑞公司原名為上海果瑞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是一家具有防水防腐保溫工程專業承包二級《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施工企業。被告江西三建公司承包江西古鎮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景德鎮市沿江東路棚戶區改造安置小區1#地塊的安置房的施工后,因承包工程中的有關防水工程沒有施工資質,為確保工程質量,而將這一工程中的防水工程分包給原告施工,為提高工程進度,雙方同意先施工再簽合同。為此,雙方先后簽訂了二份《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第一份《建設工程分包合同》規定:分包工程為景德鎮市沿江東路棚戶區改造安置小區1#地塊中的1#主樓、3#主樓、4#主樓及商鋪、地下室基礎底板防水。合同單價:40元/㎡,暫估面積16000㎡、暫估總價640000元,結算方式按被告與業主單位最終審定的面積為準。第二份《建設工程分包合同》規定:分包工程為景德鎮市沿江東路棚戶區改造安置小區1#地塊中的2#主樓、5#主樓、6#主樓、7#主樓、地下室基礎底板防水。合同單價:45元/㎡,暫估面積24000㎡、暫估總價1080000元,結算方式按被告與業主單位最終審定的面積為準。合同簽訂后,原告嚴格按照質量要求完成了施工任務。根據江西古鎮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的浙江科佳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工程造價咨詢報告書》中的結算審核報告所附的《建設項目結算審核明細表》反映,原告完成第一份《建設工程分包合同》防水施工面積的工程量為18831㎡。按雙方約定的合同價計算,工程造價為753240元。被告已支付第一份《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的工程款為2014年2月9日50000元、2014年10月13日50000元、2014年11月11日150000元、2015年1月26日40000元、2016年2月4日50000元、2017年1月31日200000元,共計付款540000元,現尚欠工程款213240元。經了解,江西古鎮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的浙江科佳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工程造價咨詢報告書》中的結算審核報告所附的《建設項目結算審核明細表》反映,原告完成第二份《建設工程分包合同》防水施工面積的工程量為28756.50㎡。按雙方約定的合同價計算,工程造價為1294042.50元。被告已支付的第二份《建設工程分包合同》工程款為2014年1月28日150000元、2014年10月13日100000元、2015年2月15日150000元、2017年1月31日50000元,共計付款450000元,現尚欠工程款844042.50元。雙方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工程早已竣工驗收并交付使用,被告遲遲不付防水工程款是違約行為,應承擔原告利息損失。現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訴至法院。
被告江西三建公司辯稱:1.原、被告雙方約定的結算方式為由被告與業主單位結算的面積進行結算,現被告與業主單位尚未結算,故本案結算付款條件尚不成熟;2.原、被告對于本案工程款的單價進行了變更,由45元變更為39元;3.被告實際投資人在其他工程中對原告的付款已經超付,要求在本案中一并予以處理。
被告江西三建公司向本庭提交了由景德鎮市古鎮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加蓋公章的證明,證明“由景德鎮市古鎮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發包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責任公司總承包的景德鎮市沿江擋路棚戶區改造安置房小區一號地塊(2#樓、5#樓、6#樓、7#樓、周邊附屬地下室、樁基、土方)工程,現初審正在審核之中,尚未出具審計結果”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上海果瑞環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訴。
本案受理費14316元,全部退還給原告上海果瑞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景德鎮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金曉猛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張群
判決日期
2018-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