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天津海陸豐園林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陸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天津市天港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港公司)、原審第三人天津泰達綠化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達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2021)津0116民初2370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天津海陸豐園林建設有限公司、天津市天港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津03民終3113號
判決日期:2021-04-29
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海陸豐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裁定,指令一審法院審理。事實與理由:海陸豐公司不是承包合同的當事人,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泰達公司與天港公司的仲裁條款不能約束海陸豐公司,本案應由一審法院繼續審理。
天港公司辯稱,同意一審裁定,不同意海陸豐公司的上訴請求,要求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泰達公司述稱,同意海陸豐公司的上訴請求,要求指令一審法院審理。
海陸豐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天港公司給付海陸豐公司港東新城溪谷花園綠化工程A區工程款1445069元及自2015年7月15日至實際給付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訴訟費用由天港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系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海陸豐公司作為實際施工人,向發包人天港公司主張支付工程款的權利,涉及海陸豐公司與泰達公司、泰達公司與天港公司之間的工程款結算問題,而泰達公司與天港公司簽訂的《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已明確約定了仲裁條款,故雙方之間的工程款結算和支付等爭議,應提交由雙方約定的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不屬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圍。故天港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成立。另,經詢問,海陸豐公司在本案中不對第三人泰達公司提出訴訟請求。裁定:“駁回原告天津海陸豐園林建設有限公司的起訴”
判決結果
一、撤銷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2021)津0116民初2370號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審理。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鄧曉萱
審判員解童
審判員武耀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玉珺
書記員馮哲思
判決日期
2021-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