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清華與被告天津泰達綠化集團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以下簡稱泰達集團佛山分公司)、天津泰達綠化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達集團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張清華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1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張清華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寧家文,兩被告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邢曉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張清華與天津泰達綠化集團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天津泰達綠化集團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民事一審判決書
案號:(2020)粵0605民初19772號
判決日期:2021-02-02
法院: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張清華向本院提出以下訴訟請求:兩被告共同支付所欠款項60萬元予張清華。事實與理由:2012年,泰達集團佛山分公司將其承包的保利中匯園林綠化項目中的園建部分發包給張清華。2012年12月20日,泰達集團佛山分公司與張清華及第三方(另一承包人)簽訂了《保利中匯園林展示區結算協議》,約定了由張清華承建的園建部分費用是2814061.93元,尚有173萬元未付,泰達集團佛山分公司根據業主方進度款的撥付情況分三期在2013年5月31日前支付給張清華。后泰達集團佛山分公司僅支付了部分款項,尚欠60萬元。張清華多次追討,泰達集團佛山分公司都以業主方未結算工程款為由提出延后支付。現據張清華了解業主方已經和泰達集團佛山分公司進行了結算,但經張清華追討,泰達集團佛山分公司仍不付款。泰達集團佛山分公司系泰達集團公司下屬的分支機構,兩被告應當共同承擔付款義務。
兩被告辯稱,根據協議約定,張清華沒有將工程的所有單據原件交給兩被告,兩被告有權不支付張清華剩余的工程款項。根據協議約定,案涉工程款最后支付期限為2013年5月31日,張清華提起訴訟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應予駁回。
當事人圍繞其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舉證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本院認定以下事實:
2012年12月20日,張清華(丙方)、泰達集團佛山分公司(甲方)、案外人黃紹貴(乙方)簽訂《保利中匯園林展示區結算協議》,因甲方把保利中匯園林綠化項目中的展示區部分的園建工程任務下達給丙方負責,將展示區的水電和綠化工程任務下達給乙方負責,現展示區部分的工程任務已結束,現就該部分結算和后期的維護保養工作,經三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經結算,丙方的園建部分費用:1.丙方共需支付人工費701541.83元、材料費2112520.1元,合計2814061.93元(其中含甲方已支付伍老板的30萬元和乙方應承擔的款項)。2.丙方已支出人工費、材料費1874160元(其中含甲方已支付伍老板的30萬元以及工人及材料商要求由丙方支付而未支付的人工費及材料款)。3.現欠付人工費345266.83元,材料費約594635.1元,合計939901.83元(見三方簽字確認的明細單)。
二(略)
三、為了簡化手續和有利于后期的維護保養工作,現經三方同意,乙方愿意支付丙方173萬元,并承擔丙方遺留的欠付的人工費和材料費共計939901.83元以及承擔丙方的后期維護保養工作;丙方接受乙方的方案,并約定當每期工程款收到后,由甲方代乙方按期支付當期款給丙方,分三期合計1730000元(詳見付款方式),丙方負責支付清由丙方支出的173萬內的人工費和材料費(見三方簽字確認的明細單),則其余一切債務、權利和義務(即與業主方最終的結算差額和后期維護保養責任)全部轉給乙方承擔,與丙方無關。
四、付款方式:分期付款,具體如下述,2013年5月31日前付清。第一期(2012年12月31日前)的進度款撥付次序為:1.扣除甲方12%的管理費(含3.41%的營業稅)后;2.支付清所有的人工費(具體金額見三方確認的明細單);3.余額支付部分材料供應商的材料費(具體金額見三方確認的明細單);4.余額支付丙方40萬元整首期款(用于丙方支付由其負責的人工費和材料費,其中簽訂合同支付30萬元,剩下10萬元由乙方在年底前支付丙方);5.余額支付乙方。第二期(2013年3月31日前)進度款撥付次序為:6.扣除甲方12%管理費(含3.1%的營業稅)后;7.支付清所有的材料費(具體金額見三方確認的明細單);8.支付丙方90萬元工程款(用于丙方支付由其負責的人工費和材料費,由丙方提供相關收據后支付);9.余額支付乙方。第三期(2013年5月31日前)的進度款撥付次序為:10.扣除甲方12%的管理費(含3.41%的營業稅)后;11.支付丙方45萬元工程款(至此甲方應全部支付清丙方的款項)(由丙方提供人工費和材料費相關收據后支付);12.余額支付乙方。后續的款項由甲方和乙方支配,與丙方無關。
五、丙方在第三期收款時,必須將工程的所有單據原件交給甲方。協議生效后,后期維護保養都由乙方負責,在丙方收清款項之后,工程相關的一切事務、責任與丙方無關。在此之前,丙方有權追討一切損失,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違約方負責。
張清華庭審陳述,簽訂上述協議后,泰達集團佛山分公司支付了第一期40萬元。
2013年2月5日,張清華(丙方)、泰達集團佛山分公司(甲方)及案外人黃紹貴(乙方)簽訂《保利中匯展示區第二期工程款190萬元支付方案》,按《保利中匯園林展示區結算協議》的約定,因本期進度款不足以按結算協議的條款支付,第二期工程款資金支付如下:1.公司管理費37.5萬元;2.支付人工費、材料費34.5萬元;3.歸還洲叔借款35萬元;4.支付張清華53萬元;5.支付綠化苗木款20萬元;6.支付土方款2.1萬元;7.支付沙石款1.1萬元;8.支付鐵藝蒙生7萬元。
2013年2月5日、7月11日,張清華收到泰達集團佛山分公司支付的53萬元、20萬元。
泰達集團佛山分公司庭審陳述,案涉工程有三期,張清華參與了第一期的工程,業主方已驗收,泰達集團佛山分公司在2013年已基本收齊工程進度款。
另,泰達集團佛山分公司是泰達集團公司設立的分公司
判決結果
駁回張清華的全部訴訟請求。
本案適用普通程序結案,受理費9800元(張清華已預交),由張清華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麥上康
人民陪審員曾麗嫦
人民陪審員彭惠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書記員廖嘉穎
判決日期
2021-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