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大唐軟件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唐軟件公司)與被申請執行人武漢電信實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武漢電信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中,武漢電信公司申請不予執行武漢仲裁委員會作出的(2019)武仲裁字第000003447號裁決。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武漢電信實業有限責任公司申請不予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鄂01執異116號
判決日期:2021-05-06
法院: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武漢電信公司稱,1.武漢仲裁委員會據以裁決的主要證據《到貨證明》、《產品驗收報告》是偽造的,依法應不予執行該仲裁裁決。2.湖北省人民檢察院已于2021年1月13日受理武漢電信公司對于武檢公刑不訴[2018]17、18、19號《不起訴決定書》的申訴,依法重新審查本案所涉刑事案件,懇請依法中止本案的執行程序,等待該院的申訴結果作出后再對本案進行審理。
大唐軟件公司辯稱,1.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被駁回后,又在執行程序中以相同事由提出不予執行申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應在執行通知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提交書面申請,武漢電信公司已超過法定期限。3.本案不存在據以裁決的證據系偽造的情形,也不存在民訴法第237條第2款規定的應當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其他法定事由及情形。4.武漢電信公司對武漢市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書》進行申訴,不符合法律規定。
審查期間,武漢電信公司申請本院向武漢市人民檢察院調取武檢公刑不訴[2018]17、18、19號案件卷宗中武漢市公安局偵查卷內的相關證據(包括但不限于:犯罪嫌疑人口供、公安機關認定采購合同及收貨證明文件為偽造的證據、公安機關對相關單位及個人的調查筆錄、公安機關實地調查取證的證據等),擬證明武漢仲裁委員會據以裁決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本院查明,2020年6月8日,武漢仲裁委員會作出(2019)武仲裁字第000003447號仲裁裁決:(一)武漢電信公司向大唐軟件公司支付《年度設備采購合同》及《采購訂單》項下剩余貨款人民幣26109600元;(二)武漢電信公司向大唐軟件公司支付2014年10月18日至2020年6月8日的逾期付款損失8091368.83元;2020年6月9日至實際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損失,以人民幣26109600元為基數,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上浮40%計算;(三)駁回武漢電信公司的全部仲裁反請求;(四)本案本請求仲裁費人民幣261078元,反請求仲裁費人民幣70618元,均由武漢電信公司承擔。由于本請求仲裁費已由大唐軟件公司預交,武漢電信公司應將其承擔的仲裁費連同本裁決第(一)、(二)項裁決所列款項共計人民幣34462046.83元于本裁決書送達次日起10日內一并支付給大唐軟件公司。
2020年10月20日本院對武漢電信公司提出的撤銷(2019)武仲裁字第000003447號仲裁裁決申請立案審查。武漢電信公司在該撤銷仲裁裁決案中的理由之一即為武漢仲裁委員會據以裁決的主要證據《到貨證明》、《產品驗收報告》是偽造的。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作出(2020)民特494號民事裁定書駁回了武漢電信公司的撤裁申請,該裁定認定《到貨證明》、《產品驗收報告》上武漢電信公司的印章及其工作人員的簽字均真實;武漢電信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裁決所根據的證據確屬通過捏造、變造、提供虛假證明等非法方式形成或者獲取。
武漢電信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收到本院送達的(2020)民特494號民事裁定書。經與本院立案部門聯系,確認武漢電信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不予執行(2019)武仲裁字第000003447號裁決的申請
判決結果
駁回申請人武漢電信實業有限責任公司不予執行武漢仲裁委員會(2019)武仲裁字第000003447號裁決的申請。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趙鵬
審判員吳建銘
審判員陶歆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星戈
書記員黃河
判決日期
2021-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