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武漢電信實業(yè)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武漢電信公司)與被申請人中安消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安消公司)申請確認仲裁協(xié)議效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審查
武漢電信實業(yè)有限責任公司、中安消技術有限公司申請確認仲裁協(xié)議效力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鄂01民特183號
判決日期:2021-01-26
法院: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武漢電信公司稱,請求確認雙方簽訂的《【2014年】年度設備采購合同》(下稱《中安消采購合同》)第5.1條約定的仲裁條款無效。事實和理由:2014年11月13日,雙方簽訂《中安消采購合同》及《采購訂單》,約定由中安消公司向武漢電信公司提供一批貨物(包括服務器、交換機、車間管理系統(tǒng)、品質(zhì)管理系統(tǒng)、工業(yè)園系統(tǒng)、數(shù)字品牌系統(tǒng)及智能化信息系統(tǒng)),合同總價款為46446323.61元,付款方式為合同簽訂后支付合同額的10%,在“設備到貨、安裝試運行、培訓,合同簽訂6個月內(nèi)”支付合同額的30%,余款于合同簽訂一年到期時向中安消公司支付。2014年11月,武漢電信公司與羊樓洞茶業(y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羊樓洞公司)簽訂《【2014年】年度設備采購合同》(下稱《羊樓洞采購合同》)及《采購訂單》,約定將《中安消采購合同》中的同樣貨物賣給羊樓洞公司,合同總價款為47375250.08元,付款方式與《中安消采購合同》一致。實際上,武漢電信公司簽訂上述兩份采購合同的目的僅系賺取差價利潤,而不直接參與設備交易。2016年12月,武漢電信公司與中安消公司、羊樓洞公司協(xié)商一致,簽訂了三方《協(xié)議書》,約定由羊樓洞公司代武漢電信公司向中安消公司支付《中安消采購合同》項下的未付合同款項37768058.61元。2019年12月31日,中安消公司就《中安消采購合同》向武漢仲裁委員會提出了仲裁申請,要求武漢電信公司支付《中安消采購合同》項下的未付合同款項37768058.61元及違約金、律師費等相關費用,而武漢仲裁委員會于2020年4月23日受理了中安消公司的仲裁申請。武漢電信公司認為:《協(xié)議書》中并未約定爭議解決條款,且其簽訂時間晚于《中安消采購合同》,故實質(zhì)上系雙方對《中安消采購合同》中仲裁條款的排除。因此,《中安消采購合同》第5.1條約定的仲裁條款應屬無效,中安消公司據(jù)此向武漢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中安消公司稱,不同意武漢電信公司的請求,雙方簽訂的《中安消采購合同》的第5.1條明確約定了爭議解決方式,就是提交武漢仲裁委員會仲裁。武漢電信公司和羊樓洞公司之間的《羊樓洞采購合同》,約定的糾紛解決方式也是武漢仲裁委員會,所以不存在損害羊樓洞公司的利益。三方簽訂《協(xié)議書》,武漢電信公司認為這份協(xié)議是對前面的仲裁條款進行了變更,但是三方協(xié)議中沒有任何變更前面仲裁條款的意思表示,也沒有新增人民法院管轄的條款,也就是說根本沒有變更前面的仲裁條款。這份協(xié)議就是武漢電信公司同意承擔責任的一個證據(jù),羊樓洞公司和武漢電信公司的糾紛也是約定在仲裁委管轄的,三方之間不存在仲裁管轄的沖突。何況在仲裁案件中,中安消公司沒有告羊樓洞公司,中安消公司有選擇仲裁的權利。
經(jīng)審查查明,武漢電信公司與中安消公司簽訂的《中安消采購合同》的第5.1條約定,所有因本合同及采購訂單引起的或與本合同及采購訂單有關的任何爭議將通過雙方友好協(xié)商解決。如果雙方不能通過友好協(xié)商解決爭議,則任何一方均可將該爭議提交武漢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時該會的仲裁規(guī)則進行仲裁
判決結(jié)果
駁回申請人武漢電信實業(yè)有限責任公司的申請。
本案案件申請費400元,由申請人武漢電信實業(yè)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合議庭
審判長趙鵬
審判員吳建銘
審判員陳蔚紅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徐卓威
書記員徐卓威
判決日期
2021-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