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武漢電信實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武漢電信公司)與被申請人大唐軟件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唐軟件公司)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武漢電信實業有限責任公司、大唐軟件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特別程序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鄂01民特494號
判決日期:2021-01-18
法院: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武漢電信公司稱,請求撤銷武漢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武漢仲裁委)(2019)武仲裁字第000003447號仲裁裁決。事實和理由:一、《到貨證明》、《產品驗收報告》是偽造的,武漢仲裁委事實認定錯誤,將前述偽造證據作為定案依據,導致錯誤裁決,依法應撤銷該裁決。1.兩份《到貨證明》、《產品驗收報告》的內容、格式完全一致,甚至連落款時間的錯誤都一致,足以證明前述證據系由同一人制作后分別加蓋了落款人的印章。武漢電信公司在仲裁審理過程中提交了湖北高臣科技系統工程有限公司向武漢電信公司出具的《到貨證明》、《產品驗收報告》,以及武漢電信公司向大唐軟件公司出具的《到貨證明》、《產品驗收報告》。前述證據系由不同主體分別出具,但相同名稱文件的內容、格式居然完全一致、落款日期的錯誤都完全一致。2.《到貨證明》與《產品驗收報告》中的交貨時間自相矛盾,明顯不符合邏輯,系由同一人制作后分別加蓋了落款人的印章。3.在公安機關已經查實前述證據系由朱毅偽造的前提下,武漢仲裁委仍拒絕調查相關事實,導致事實認定錯誤。4.是否有貨物流轉,系《到貨證明》及《產品驗收報告》是否為偽造的關鍵事實。懇請人民法院依法向收貨方核實是否收到貨物,查明事實真相。根據武漢市公安局偵查的事實,最終收貨方不對外開展商業經營合作。二、大唐軟件公司明知本案所涉交易并未發生貨物流轉,但其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導致裁決結果錯誤,依法應撤銷該裁決。1.整個交易鏈條的源頭發貨方及最終收貨方為關聯公司,且具有同一股東,這種交易結構的設計明顯有悖于一般的商業邏輯,整個交易結構就是為了騙取武漢電信公司的貨款而設計。通過封閉式循環買賣、不進行真實貨物交付是大唐軟件公司進行貸款業務的常規模式,本案中并無貨物流轉。2.大唐軟件公司明知該交易為虛構交易,卻在仲裁程序中故意隱瞞該事實,拒不提供貨物交付的相關證據。結合武漢市公安局查明的事實,以及大唐軟件公司及其關聯公司多起案例,大唐軟件公司對本案并非真實貨物買賣是知悉的。但大唐軟件公司故意隱瞞了相關事實及影響案件公正裁決的證據,導致武漢仲裁委作出錯誤裁決。三、本案明顯不存在真實交易,并涉嫌刑事案件,依法應撤銷仲裁裁決。武漢市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僅為存疑不起訴決定,而非因無犯罪事實作出法定不起訴決定,且犯罪嫌疑人存在退贓行為,說明本案確實涉嫌刑事犯罪。在本案高度蓋然涉嫌刑事犯罪的情況下,武漢仲裁委拒絕調查不當。武漢電信公司至今未收到武漢市人民檢察院送達的《不起訴決定書》,已向相關監管部門提出檢舉,請求對刑事案件的處理流程進行監督。武漢仲裁委未查明案件事實即裁決,不僅將造成國有資產流失,還嚴重損害公眾利益,對仲裁機構的公信力產生嚴重影響。四、武漢仲裁委違反法定程序認定證據,依法應撤銷該仲裁裁決。武漢仲裁委公布的仲裁規則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仲裁庭在認定證據時,除依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參照司法解釋外,還可以結合行業慣例、交易習慣等,綜合案件整體情況認定。”武漢仲裁委將《不起訴決定書》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關鍵證據,但該證據并不屬于法律明確規定的無需舉證證明的證據,武漢仲裁委對于該證據的認定違反了法定程序。同時,在該《不起訴決定書》中所載明的事實明顯與現有證據相悖的情況下,武漢仲裁委理應結合行業慣例、交易習慣去調查、認定案件事實,但武漢仲裁委未作任何調查,亦違反了法定程序。五、根據武漢電信公司提交的補充證據材料,所有類似案件在調取了公安機關的證據后,對判決都產生了顛覆性的影響,武漢仲裁委對武漢電信公司的調查取證申請不予理會,作出了錯誤裁決。
武漢電信公司申請本院調查收集證據,申請本院向武漢市人民檢察院調取“武檢公刑不訴[2018]17、18、19號”案件卷宗內如下證據:1.武漢市公安局對該案所有涉案人員及相關人員(包括但不限于朱毅、蔣熙華、蔣志鵬、劉漢昌、鎮軍、李杰、耿娜等)進行調查所記錄的口供材料;2.武漢市公安局查明的湖北遠大景程科技有限公司、大唐軟件公司、武漢電信公司、湖北高臣科技系統工程有限公司、武漢大學動漫中心等各主體之間關于簽訂合同、收發貨、驗收的相關證據材料;3.武漢市公安局針對本案是否有貨物流動進行偵查所形成的相關材料;4.武漢市公安局偵查本案所有資金流向的銀行流水材料。
大唐軟件公司稱,武漢電信公司主張的撤裁理由不符合法定情形。武漢市公安局并沒有如武漢電信公司所稱的查明或查實任何事實,也沒有任何有效的結論。相反,《不起訴決定書》中武漢市公安局描述的所謂事實已被武漢市人民檢察院作出否定性評價。一、《到貨證明》《產品驗收報告》不存在“捏造、變造、提供虛假證明等非法方式形成或者獲取”情形,相反有武漢電信公司蓋章和工作人員耿娜簽字,事后武漢電信公司也通過函件充分肯定,仲裁庭無需重復調查取證。1.《到貨證明》《產品驗收報告》由武漢電信公司交給大唐軟件公司,且該公司在事后向大唐軟件公司出具《致大唐軟件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聯系函(2015年12月28日)》對大唐軟件公司的交貨行為予以充分肯定。2.仲裁過程中,雙方均對《到貨證明》《產品驗收報告》進行了舉證和質證,其真實性已得到武漢電信公司及其代理人的認可,根據“禁止反言”的基本原則,現其主張該證據系偽造,不應當支持。3.大唐軟件公司與武漢電信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法律關系是獨立和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根據合同的相對性,武漢電信公司與第三方湖北高臣科技系統工程有限公司之間是否簽訂設備采購合同以及合同如何履行,均屬于另一法律關系,與本案無關。此外,無論內容或格式是否一致,均不能否定《到貨證明》《產品驗收報告》的真實性。4.武漢市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在證據形式上屬于公文書證,并不具備證據法上的預決效力,其第3頁所記載的“整個貿易鏈條中沒有貨物流動,合同的訂立、交貨、驗貨等手續、驗貨清單的流轉均由朱毅完成,所有合同清單作價價值2000余萬元的軟件,均為溢德公司正在研發未投入使用的產品”,僅僅是對武漢市公安局起訴審查認定的相關事實的描述,且武漢市人民檢察院在《不起訴決定書》第4頁明確表述“武漢市公安局認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即武漢市公安局所描述的事實已被武漢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予以否定,武漢電信公司主張“沒有貨物流動”“《到貨證明》《產品驗收報告》為偽造”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5.武漢電信公司《調查申請書》所申請的事項為“申請人報案的案件相關進展情況”和“申請人報案的案件相關材料”。而其申請的事項已有武漢市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書》作為證據提交仲裁庭,在待調查事項的相關證據已經提供給仲裁庭的情況下,仲裁庭無需重復調查取證。二、大唐軟件公司并未掌握所謂“隱瞞的證據”,且武漢電信公司在仲裁中也未要求或申請仲裁庭責令大唐軟件公司提交任何證據,武漢電信公司主張大唐軟件公司“隱瞞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應支持。大唐軟件公司不存在“僅為大唐軟件公司掌握,但未向仲裁庭提交”的證據。武漢電信公司作為民事主體不能誠實信用地參與社會經濟活動,也不能誠實信用地履行其民事責任。三、武漢電信公司與大唐軟件公司之間的糾紛系基于商事活動中平等主體之間的合同關系所產生的民事糾紛,裁決書的結果亦不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其主張“違背社會公共利益”不應支持。大唐軟件公司是原郵電部電信科學技術研究院下屬控股企業,是國有企業控股公司。大唐軟件公司已經依法向武漢電信公司交付貨物發票,但武漢電信公司卻違約未付款,更是損害社會交易秩序安全和誠實信用等公共利益的行為。四、武漢仲裁委認定證據不存在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雙方均將武漢市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書》作為證據舉證且予以質證,武漢仲裁委根據質證結果對該證據的認定,不存在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五、合法的裁決不被履行是對社會誠實信用的損害。武漢市人民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書》武漢電信公司早已領取,其不提交是企圖誤導仲裁庭該案還在刑事訴訟中,大唐軟件公司是依法收到的武漢市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1.本案的《不起訴決定書》是2018年8月29日作出,仲裁開庭時間是2019年5月,大唐軟件公司充分尊重了先刑后民的原則。2.武漢電信公司稱仲裁庭沒有滿足調取報案材料等請求,大唐軟件公司提交了《不起訴決定書》,證明合同詐騙不成立,仲裁庭根據該結論和仲裁規則經過合議程序當庭告知了雙方仲裁庭的意見,仲裁庭的程序處理合法合規。3.在報案中,大唐軟件公司沒有人員涉案。4.仲裁庭邀請兩名專家進行論證,證明仲裁庭足以慎重處理了本案糾紛。本案不管是民事還是刑事,都是基于同一事實,不存在武漢電信公司所稱證據的蓋然性的問題。請求駁回武漢電信公司的撤裁申請。
大唐軟件公司認為武漢電信公司的調查收集證據申請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武漢市人民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書》已經作出了不構成合同詐騙的結論性意見。武漢電信公司稱偽造的證據都是武漢電信公司員工出具,大唐軟件公司提交的證據來自于武漢電信公司,兩次付款的財務憑證證明武漢電信公司履行了嚴格的審批程序,付款流程在武漢電信公司是合法合規的,不存在個人行為。武漢電信公司所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不屬于應當調取證據的情形,也不是撤銷仲裁裁決案件需要調取的證據。
經審查查明:2020年6月8日,武漢仲裁委作出(2019)武仲裁字第000003447號仲裁裁決:(一)武漢電信公司向大唐軟件公司支付《年度設備采購合同》及《采購訂單》項下剩余貨款人民幣26109600元;(二)武漢電信公司向大唐軟件公司支付2014年10月18日至2020年6月8日的逾期付款損失8091368.83元;2020年6月9日至實際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損失,以人民幣26109600元為基數,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上浮40%計算;(三)駁回武漢電信公司的全部仲裁反請求;(四)本案本請求仲裁費人民幣261078元,反請求仲裁費人民幣70618元,均由武漢電信公司承擔。由于本請求仲裁費已由大唐軟件公司預交,武漢電信公司應將其承擔的仲裁費連同本裁決第(一)、(二)項裁決所列款項共計人民幣34462046.83元于本裁決書送達次日起10日內一并支付給大唐軟件公司。
大唐軟件公司為支持自己的仲裁請求,向仲裁庭提交了其與武漢電信公司簽訂的《【2014年】年度設備采購合同》及《采購訂單》、武漢電信公司出具的《到貨證明》、《產品驗收報告》,上述證據上加蓋的武漢電信公司印章真實,經辦人耿娜系武漢電信公司員工且其簽字亦真實。武漢電信公司員工耿娜接收了大唐軟件公司向武漢電信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武漢電信公司依據上述合同向大唐軟件公司支付了部分貨款。2015年12月28日武漢電信公司就付款進度向大唐軟件公司所發函件上加蓋的印章也真實。另,武漢電信公司認可其下游公司亦向其出具了收貨證明。武漢電信公司認為其出具的上述材料意思表示不真實,主張《到貨證明》、《產品驗收報告》系朱毅偽造。
武漢市人民檢察院于2018年8月29日以武檢公刑不訴[2018]17、18、19號《不起訴決定書》,以武漢市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為由,分別對被不起訴人劉漢昌、朱毅、蔣志鵬作出不起訴決定
判決結果
駁回武漢電信實業有限責任公司的申請。
申請費400元,由申請人武漢電信實業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合議庭
審判長梅飚
審判員陶歆
審判員陳祥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鄒思琪
書記員鄒思琪
判決日期
2021-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