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北京通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通盈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江蘇省建工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蘇建工公司)、原審第三人北京城建亞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亞泰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426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通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與江蘇省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京03民終7288號
判決日期:2021-09-27
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通盈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依法改判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4262號民事判決書第一項,在一審法院判定的工程款數額基礎上核減工程價款7760214.15元,撤銷判令承擔工程款利息的判項,具體改判為:北京通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判決書生效后七日內給付江蘇省建工集團有限公司8572856.09元;2、請求將民事判決書中的關于鑒定費承擔的內容進行改判,撤銷一審法院判令北京通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300000元鑒定費的內容,改判為鑒定費431000元,由江蘇省建工集團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3、撤銷判決第三項,改判江蘇省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向北京通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支付工期延誤違約金5515065.9元;江蘇省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向北京通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支付因工期延誤造成的經濟損失96035元。4、本案訴訟費全部由江蘇建工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一、北京雙圓工程咨詢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鑒定機構”)就涉案工程出具的編號為雙圓司鑒字(2019)第009-001號的《造價鑒定復議意見書》待定項“商業地下二、三層部院圖部分”的施工內容并非江蘇建工公司完成,其工程造價7760214.15元不應計為通盈公司應向江蘇建工公司支付的工程價款。一審法院將該等款項計入江蘇建工公司的工程款認定事實錯誤。江蘇建工公司進場前,現場已經由中建三局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建三局)按照部院圖完成了一次機電施工。后續如有拆改工作,也明確了工程量確認流程。這與甲方確認的工作范圍并無沖突。這與江蘇建工公司主張的地下二層、三層的所有空調系統、生活冷熱水以及電系統施工均由江蘇建工公司按照部院圖施工完全是沖突、矛盾的。二、一審法院判令通盈公司自2018年1月9日起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通盈公司與江蘇建工公司明確約定了應付工程款的日期,江蘇建工公司因自身原因,直到江蘇建工公司提起訴訟之日,其也并未向通盈公司提交完整的結算資料,所以通盈公司并無向其支付工程價款利息的義務。三、一審法院判令通盈公司承擔大部分鑒定費用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四、一審法院駁回通盈公司的全部反訴請求,認定事實錯誤。
江蘇建工公司辯稱,不同意通盈公司的上訴請求。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雙方爭議焦點在B2、B3的施工問題上。中建三局施工范圍與我公司的施工范圍有所重疊,中建三局的施工圖紙跟我公司的不一致。鑒定時對于各公司的施工范圍進行了確認。中建三局認可B2、B3是我公司的范圍。我公司是按照甲方通盈公司的要求進行施工。計息問題,合同確實有約定,2016年我公司就已經將結算的資料寄給通盈公司,90天內通盈公司應當支付相應款項。一審法院認定的計息時間合理。工期延誤不是我公司的原因導致的,通盈公司在建設過程中還在不停地變更圖紙。一審法院判決合理。
原審第三人北京亞泰公司未出庭。
江蘇建工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通盈公司支付工程款17451230元;2.通盈公司以17451230元為基數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報價利率計算支付自2016年10月15日至實際給付之日止延期給付工程款的利息。
通盈公司向江蘇建工公司反訴要求:1.賠償質量損失1526890.30元;2.支付工期延誤違約金5515065.90元;3.賠償經濟損失96035元;4.提供工程技術資料、竣工圖紙。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當事人提交《中標通知書》《北京市通盈中心商業改造項目機電深化設計、供應及安裝分包工程合同協議書》(部分)、雙圓司鑒字(2019)第009號《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雙圓司鑒字(2019)第009號-001《造價鑒定復議意見書》等證據材料以證明其主張。經查:江蘇建工公司系從事建筑安裝工程施工等經營的有限責任公司。通盈公司系從事通盈中心項目開發建設等經營的有限責任公司。北京亞泰公司系從事施工總承包等經營的有限責任公司。
通盈公司向江蘇建工公司發出的《中標通知書》記載,通盈中心商業改造機電工程包含暖通空調、給熱水、中水、排水、強電、弱電工程等;“本工程措施費用固定不變,洽商變更不計取措施費用”;“分包商承擔現場冬雨季施工防護、治安、消防、環保、紅線內交叉施工配合、安全及文明施工所需費用,或因分包商違章作業引起的其他費用及責任后果”;“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分包商應在30日內提交竣工結算報告,將其有權要求的所有項目,包括變更引起的價款變更,索賠等全部包括在內。任何未包括在內的項目視為分包商無權要求或放棄了權利。總承包商/監理人/招標人在審核確認其竣工結算報告資料完備后90日內雙方辦理最終結算賬目表”等。
2015年4月,通盈公司(發包人)與北京亞泰公司(總承包人)、江蘇建工公司(專業分包人)簽訂《北京市通盈中心商業改造項目機電深化設計、供應及安裝分包工程合同協議書》。約定由江蘇建工公司承建北京通盈中心商業改造項目機電深化設計、供應及安裝分包工程;中標函及其附錄為合同組成部分,并應作為其一部分進行閱讀與理解;工程洽商變更、工程計量及結算按照通盈公司提出的《通盈中心變更洽商管理辦法》《通盈中心工程計量支付管理辦法》《通盈中心結算管理辦法》執行;變更洽商及所有現場簽證均不再計取措施費;江蘇建工公司拒絕履行或未按要求按期履行義務,通盈公司有權安排第三方執行,由此產生的費用及損失在江蘇建工公司應得的工程款中雙倍扣回;開工日期:2015年4月2日,竣工日期:2015年9月30日;造價暫估18383553元;本合同為固定單價,暫定數量合同;“措施項目”“安全文明施工”“冬雨季使用增加”為暫定數量。在《分包合同條件》中約定:“監理工程師”系指北京帕克國際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稱北京帕克公司),即指監理工程師以及取得資格的合法繼承人,監理工程師將為工程的施工及其質量進行監督及檢驗工作及將聯同估算師進行月付款估算、計量、變更估算及結算工作。“估算師”系指北京威寧謝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稱威寧謝公司)。估算師將聯同監理工程師進行月付款估算、計量、變更估算及結算工作。“工程師”指發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現場合法代表。工程款支付:(i)本工程無預付款;(ii)工程師應在收到有關報表及證明文件后按本合同規定發出本分包工程期中付款證書、分列出由工程師公正地確定的應付給分包商的金額。該應付的金額應包括扣除保留金及以前已支付之金額后的下列項目估值:(a)已完成分包工程的價值80%;(b)依據分包合同應付給專業分包人的其他款項;(c)按分包合同應調整的金額。本工程全部完工且竣工驗收后支付至已完工程估值90%;結算完成并簽署結算賬目表后支付至結算金額的95%。(iii)專業分包人申報的工程款申請必須經由估算顧問/工程監理審核及簽署中期付款證書,作為核實完成工程量的憑據。(iv)由估算師公正地確定應付給專業分包人的金額,估算師應在收到專業分包人的付款申請及證明文件后14天內發出本工程期中付款證書,發包人于估算師發出期中付款證書后28日歷天內支付給專業分包人當期應付的款項。工程款結算: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專業分包人應在30日內提交竣工結算報告,將其有權要求的所有項目包括在內。總承包商/監理人/招標人在審核確認其竣工結算報告資料完備后90日內雙方辦理最終結算賬目表。保留金及支付:保留金為分包合同結算金額的5%。保修期滿,在工程師頒發缺陷責任期滿證書之后45天內,發包人根據分包合同將保留金支付專業分包人。合同中未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和利息。
江蘇建工公司曾經于2017年訴至法院要求通盈公司支付工程款。該案審理中,雙方均認可工程未辦理竣工驗收。江蘇建工公司稱其于2016年4月25日向通盈公司送達《工作聯系單》,要求對商業區域機電安裝工程進行驗收,并于2016年5月13日應通盈公司的要求全部撤離現場。撤場時已經完成了合同范圍內及對方要求的變更、洽商的所有施工內容。2016年12月19日、2017年4月10日,通盈公司致函江蘇建工公司,函件名稱均為《關于盡快提交竣工資料事宜的函》,其中認可江蘇建工公司承建的通盈中心工程現已完工,要求江蘇建工公司將竣工資料及竣工圖提交通盈公司,否則拒絕支付相關款項并要求賠償損失。江蘇建工公司回函稱合同未約定移交竣工資料作為付款的附加條件,并要求通盈公司盡快付款。
該案審理中,通盈公司認可收到上述《工作聯系單》,亦認可上述函件往來的真實性。通盈公司不認可2016年4月25日工程達到驗收標準、應組織驗收,表示江蘇建工公司的撤場時間為2016年7月17日,撤場時還有很多工程量沒有完成,所以又找其他的勞動隊來完成剩余工程,涉案工程實際于2016年8月5日投入使用。
2017年8月10日,法院作出(2017)京0105民初827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通盈公司支付江蘇建工公司工程款7664290元及利息等。
本案審理中,江蘇建工公司另提交工程竣工圖(電子版)、發文本簽收單、快遞回單等用以證明,涉案工程于2016年1月31日竣工,其于2016年7月15日向通盈公司郵寄送達結算書、竣工圖、施工資料等竣工驗收材料,因在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其應提交竣工材料的具體文件名稱,且其并未收到《通盈中心變更洽商管理辦法》《通盈中心工程計量支付管理辦法》《通盈中心結算管理辦法》,故依據合同約定送達竣工驗收材料90日后通盈公司應支付其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通盈公司表示,沒有收到江蘇建工公司郵寄的竣工驗收資料,江蘇建工公司所述施工資料等為其在訴訟中陸續提供;竣工驗收單不是竣工驗收報告,是單項工程驗收記錄,不能證明為江蘇建工公司的工作量。通盈公司表示曾經于2016年6月1日等多次向江蘇建工公司發函催要竣工資料,江蘇建工公司對此不予認可。
審理中,經江蘇建工公司申請,本院依法委托北京雙圓工程咨詢監理有限公司就涉案工程造價進行評估。2019年10月10日,北京雙圓工程咨詢監理有限公司作出雙圓司鑒字(2019)第009號《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認定上述工程確定項造價為:32331837.91元、待定項造價為9068077.75元。江蘇建工公司墊付鑒定費用431000元。
江蘇建工公司及通盈公司對上述評估結論均表示異議。北京雙圓工程咨詢監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作出雙圓司鑒字(2019)第009號-001《造價鑒定復議意見書》,認定上述工程確定項造價為31146572.84元、待定項造價為9039341.02元。
通盈公司表示,其對《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中工程量、單價及重復計算等問題的異議向評估機構提出后,評估機構在《造價鑒定復議意見書》中進行了部分修改,但尚有“部分沒有改”。其中:確定項部分中“柔性接口機制排水鑄鐵管”“管道支吊架”“橡塑閉孔管道隔熱保溫”“鍍鋅鋼板風管”“無縫鋼管”“動態壓差平衡閥”“配電箱”“燈具”“弱電橋架”“消防橋架”“電力電纜”“關于商業區域及奔馳4S店電纜敷設及電表安裝(07-00-C2-001)”“關于商業區域電柜1AL2(原AL1-2)、2AL2(原AL2-2)電源電纜工程施工事宜”“關于商業區域電纜回路預留事宜-07-00-C2-037”等共計3143434.48元應當予以核減。另,“關于通盈中心商業冬季臨時供暖的事宜(不含現場維護人員費用)1-06-00C2-045”(洽商變更金額90515.02元)及“關于通盈中心商業冬季臨時供暖的事宜(不含現場維護人員費用)2-06-00C2-046”(洽商變更金額479332.20元),因冬季供暖費用應由江蘇建工公司負擔,按照合同約定為措施費,故應從總造價中扣減。
江蘇建工公司表示,通盈公司上述異議在鑒定過程中已經提出,評估機構均已再次核定,經雙方簽字確認后作出《造價鑒定復議意見書》故不應再次核減。
通盈公司表示,江蘇建工公司在“商業地下二三層”有部分施工;按照中國電子工程設計院出具施工圖(以下稱電院圖)施工范圍為“商業部分(B1-裙樓屋面)”,故鑒定報告中“商業地下二三層部院圖部分”系由中建三局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建三局三安公司)負責施工(工程款其尚未支付完畢),故待定項“商業地下二三層部院圖部分”造價7760214.15元應扣減。
為此,通盈公司提供其與案外人中建三局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就通盈中心機電深化設計、供應及安裝分包工程簽訂的《施工總承包合同協議書》(部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控制資料核查記錄》《分部(子分部)工程質量驗收記錄表》《工程資料》、圖紙等用以證明,中建三局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按照部院圖于2015年2月在“商業地下二三層”竣工驗收并進行備案;該部院圖其于2015年4月提交江蘇建工公司作為“拆改依據”。
江蘇建工公司表示,不清楚通盈公司與中建三局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合同及工程資料等情況,通盈公司提供的備案圖紙并無建委備案章,內容與本案無關;《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控制資料核查記錄》中給排水、給供暖、電梯、空調等無核查人簽字,故其不予認可。
為此,江蘇建工公司提供會議紀要、施工界面劃分表、地下二層暖通商業改造平面圖(部分)、圖紙、工作聯系單、發文本、驗收記錄等用以證明,“商業地下二三層”經北京亞泰公司、通盈公司及中建三局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確認施工現場界面劃分,地下二層暖通商業改造平面圖明確“圖中內容為涉及本次改造內容,未涉及內容參照原設計”,故“商業地下二三層部院圖部分”系其完成施工,造價7760214.15元不應扣減。
通盈公司提供北京帕克公司項目經理部于2019年11月7日出具的《情況說明》記載,“中建三局安裝公司按照部院版圖紙施工完成通盈中心項目一次機電系統施工,并配合甲方于2015.2月份取得毛坯竣工備案手續。2015年4月份左右江蘇建工公司單位進場按照柏堅顧問和電子院圖紙施工通盈中心二次機電系統,并與一次機電系統進行了接駁。B2、B3層施工范圍也參照上述原則。”
江蘇建工公司表示其按照電院圖與部院圖從事二次機電工程,與上述《情況說明》內容不矛盾。
另,評估機構于2018年12月12日組織進行現場勘察,雙方當事人對江蘇建工公司施工范圍進行確認。2019年8月19日在鑒定機構會議中,江蘇建工公司主張商業部分地下二、三層電氣、暖通給排水系統全部按照部院圖施工,通盈公司認為只有部分工程為江蘇建工公司按照部院圖施工,但其并未指出具體范圍。
就措施費一節,通盈公司表示,根據雙方合同及《中標通知書》約定,措施費固定不變,增加洽商內容措施費不能計取,故造價鑒定意見中待定項“措施費用”739004.62元(其中:安全文明使用費545249.44元)應扣減。
江蘇建工公司表示,合同內措施費其并未主張;在其提供的工程量清單中措施費列為暫定項,依據工程量清單簽訂分包合同協議,但就工程量清單應優先理解適用于合同及《中標通知書》的意見沒有舉證。
此外,通盈公司表示,(2017)京0105民初8272號民事判決應是針對工程進度款的判決,進度款中包括的造價鑒定意見中待定項“合同外工程(未調整)”價款540122.25元(指冬施采暖費用)應扣減。
對此,江蘇建工公司提供《合同價款變更單》《單位工程投標報價匯總表》《分部分項工程和單價措施項目清單與計價表》《現場簽證單》《工作聯系單》《會所冬季臨時采暖安裝工程量統計表》等書證記載,2015年11月江蘇建工公司收到要求其負責冬季臨時供暖的工作聯系單,其于2016年1月上報洽商供暖費數額;(2017)京0105民初8272號民事判決認定上述采暖費應計算在工程造價中,故“合同外工程(未調整)”價款540122.25元(指冬施采暖費用)不應扣減。
就工程款支付情況,江蘇建工公司表示通盈公司已付款23053839元(其中(2017)京0105民初8272號判決書工程款7664290元)。通盈公司對此表示認可,另主張其為江蘇建工公司墊付款項應計入已付工程款。
通盈公司提供懋云星科技發展(北京)有限公司2016年3月4日致通盈公司《工程款支付申請單》、2016年3月22日致通盈公司《說明函》、2016年4月中國農業銀行客戶收付款入賬通知、《債權轉讓確認文件》等記載,江蘇建工公司與懋云星科技發展(北京)有限公司訂立平衡閥、電動閥供應合同,截止于2015年12月已完成設備供應2445232元,已付貨款1700000元,還應支付貨款745232元;因江蘇建工公司未于2015年12月30日前支付貨款,故該公司暫停所有調試及售后服務工作;如江蘇建工公司于2016年4月30日前未支付剩余貨款,則由通盈公司代為支付,故通盈公司支付懋云星科技發展(北京)有限公司500000元后對江蘇建工公司取得相應債權,該款項應計入已付工程款。
江蘇建工公司表示,在(2017)京0105民初8272號民事案件審理中其已經說明對懋云星科技發展(北京)有限公司的貨款支付完畢;(2017)京0105民初8272號判決已認定證據不足以證明雙方就代付款項行為達成一致意見,法院對通盈公司要求核減的請求未予支持,故其在本案中亦不同意增加計算已付工程款500000元。
通盈公司提供2017年11月15日《工作函》、2017年12月13日《合同評審單》、2017年12月15日《協議書》《承諾函》《對賬單》、2017年12月26日中國農業銀行客戶入款通知及發票、2017年12月19日《付款審批表》、2017年12月27日《債權轉讓確認文件》等記載,江蘇建工公司與揚州市朝暉環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3日簽訂《自動刮油提升一體化成套設備采購合同》,合同金額295200元;尚欠款65680元;揚州市朝暉環境工程有限公司在合同約定期限內將設備送達并經調試驗收合格,后其因通盈公司未經交接擅自啟用設備,導致發生問題不屬于保修范圍;2016年下半年通盈公司要求揚州市朝暉環境工程有限公司以第三方身份對設備進行維修并承諾維修結束后付款;2017年12月15日,通盈公司與揚州市朝暉環境工程有限公司就上述設備維修保養事宜簽訂的協議書,通盈公司代江蘇建工公司向揚州市朝暉環境工程有限公司支付60000元。該款項作為追償債權應計入已付工程款。
江蘇建工公司對其與揚州市朝暉環境工程有限公司所簽協議及付款情況表示認可,但主張其未收到債權轉讓通知,不清楚通盈公司與案外人間所簽協議及付款情況并提供2017年11月3日揚州市朝暉環境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工作函,用以證明污水隔油池驗收合格。
通盈公司提供《通盈中心商業及酒店機電工程機電系統收尾維修、調試及質量保修工程》合同、《工程費用匯總表》《商業區域機電系統在使用過程中相關維修、調試工作的情況說明》等用以證明,其于2016年6月與四川省高標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就“酒店和商業二次機電工程各系統”維修、調試及質量保修等工程事宜,約定維修調試工作自2016年6月15日至2017年6月15日,工程價款6455440.33元;通盈公司于2018年2月12日支付工程款4820855.71元中的商業部分支出為1724865.10元,應當按照1724865.10元的2倍(即3449730.20元)計入已付工程款。
江蘇建工公司提供工商登記信息、工作聯系單、簽到記錄、任命書等證據材料并表示,四川省高標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鄧國平為通盈公司項目負責人,與通盈公司存在利害關系,故對上述證據材料不予認可。
通盈公司提供《北京市通盈中心配電箱供應及安裝工程合同》《商業區EPS應急電源價格組成表》等用以證明,其與北京前門開關設備有限公司就配電箱設備采購簽訂合同(日期不詳),合同價款為473910.63元,其已支付217844元。通盈公司表示應當按照217844元的2倍(即435688元)計入已付工程款。江蘇建工公司對該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及證明力均不予認可。
通盈公司提供2016年5月26日《通盈中心商業項目消防開業檢整改報告》、2017年11月14日其向北京帕克公司出具的《關于通盈中心項目江蘇建工集團有限公司未完工程量及已施工部分存在質量問題的匯總情況說明》、北京帕克公司通盈中心項目監理部2017年11月16日《關于通盈中心項目江蘇建工集團有限公司未完工程量及已施工部分存在質量問題的匯總情況說明的回復》、函件郵寄單等用以證明江蘇建工公司存在未完成工程項目并存在施工質量問題。江蘇建工公司表示并未收到監理單位的相關修復通知,工程施工不存在質量問題。
通盈公司表示,江蘇建工公司施工質量問題為其造成經濟損失1526890.30元。為此,通盈公司提供2016年12月22日工作聯系單用以證明95米電纜損失2470元;提供2018年7月14日工作聯系單、《關于通盈中客戶計量電表更換事宜》、2017年6月《通盈中心電表改造合同》、報價單、2017年6月7日發票復印件等用以證明江蘇建工公司安裝的部分電度表功能未達到使用要求對其造成損失165080元;提供工作聯系單、2017年1月8日《商業區電纜檢查問題》及照片等用以證明江蘇建工公司施工電源線質量問題為其造成配電箱損失4685.30元;提供2017年3月15日工作聯系單、2017年3月8日《關于通盈中心2-19軸、B2-21軸污水管路倒坡事宜》、照片、2016年11月8日《設備維修確認單》、2016年11月2日發票等用以證明江蘇建工公司施工質量問題為其造成隔油池倒坡損失4200元;提供朝環保罰字[2016]62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朝環保監察限字[2016]04078號《限期治理通知書》《北京市通盈中心商業6層屋頂增設隔音降噪棚工程合同文件》(部分)、客戶收付款入賬通知等用以證明因噪音問題為其造成隔音降噪棚支出390195元;提供授權委托書、2016年11月11日《索賠函》《體驗中心漏水情況及損失匯總》《五層各區域受損項目明細》、2017年4月17日《貓爪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三里屯店關于大廈5層污水管道漏水導致的門店損失及賠償的說明》《貓爪烤肉漏水情況賠付明細》、2017年4月19日《關于通盈中心4-6商戶貓爪烤肉漏水事宜》、照片等用以證明因江蘇建工公司施工質量問題造成漏水導致其賠償(抵扣租金)相關單位共計930260元。
此外,通盈公司提供2015年11月13日《關于江蘇建工嚴重制約項目進度、影響冬季施工的函》、2016年1月5日《關于加快機電施工進度的函》、2016年3月30日《關于通盈中心機電施工工期嚴重拖延的函》、2015年9至2016年4月期間部分工作聯系單等用以證明江蘇建工公司延誤工期,其多次催促進度的事實。
通盈公司提供法院(2016)經0105民初33245號民事調解書,用以證明因其未及時交付造成承租人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損失96035元。
江蘇建工公司對通盈公司上述證據材料的真實性、關聯性及證明目的均不認可,表示其并未收到相關施工質量等問題的通知,對通盈中心所稱質量異議亦沒有進行確認。
為此,江蘇建工公司提供單位工程竣工驗收記錄、2016年4月工作聯系單、設計變更通知單等用以證明,因設計變更導致工期順延,各方并未確定延期日期。通盈公司認可該證據的真實性,不認可證明目的。
江蘇建工公司提供工程變更費用報審表、合同價格變更單、照片打印件等用以證明至2016年7月通盈公司仍在增加工程量,系造成工期延續的問題。通盈公司表示并未見到工期延期書面申請。
江蘇建工公司提供2017年5月《查詢函》《關于回復江蘇建工查詢事宜的函》、圖紙、電線(電纜)試驗報告、中國建設銀行單位客戶專用回單等用以證明其施工電能表、風機系統、電線電纜等無質量問題。江蘇建工公司提供工作聯系單、2016年7月5日《關于配電箱損壞問題的回復》等用以證明配電箱在調試期間未出現異常問題。通盈公司對此不予認可。
江蘇建工公司提供2015年9月21日隱蔽工程驗收記錄等用以證明隔油池施工無質量問題。通盈公司認可該證據材料的真實性,但對證明目的不予認可。江蘇建工公司提供屋頂消聲器質檢報告、照片打印件等用以證明,通盈公司主張的噪音處罰與其無關。通盈公司對此不予認可。
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相應義務。本案中,通盈公司與北京亞泰公司、江蘇建工公司簽訂通盈中心商業改造項目機電深化設計、供應及安裝分包工程合同的事實清楚。根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定事實可見,系通盈公司提出要求江蘇建工公司撤離施工場地,雙方未完成工程驗收工作,通盈公司即自行將涉案工程于2016年8月5日投入使用。通盈公司提供的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江蘇建工公司施工質量存在問題,亦無法證明其曾經直接向江蘇建工公司提出施工質量問題并明確要求江蘇建工公司進行整改或履行質保義務,故其反訴要求江蘇建工公司賠償經濟損失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通盈公司提供的現有證據無法證明系江蘇建工公司原因導致工期延誤及其曾明確提出工期延誤后的具體竣工日期,未對由此可能或已經產生的經濟損失與江蘇建工公司進行溝通和主張,故其要求江蘇建工公司支付工期延誤違約金等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根據北京雙圓工程咨詢監理有限公司鑒定意見可見,涉案工程確定項造價為31146572.84元。通盈公司對其中確定項部分鑒定結論仍表示異議,但并未提供充分證據予以佐證,故其要求核減的部分項目造價,法院不予支持。就鑒定意見中待定項“商業地下二三層部院圖部分”造價7760214.15元的一節,法院認為,通盈公司提供的現有證據無法證明該部分施工內容另有其他施工單位完成并已結算相關工程價款,故其要求核減的訴訟意見法院不予支持。江蘇建工公司提供的現有證據及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定,江蘇建工公司存在負責冬季臨時供暖工作的事實,故造價鑒定意見中待定項“合同外工程(未調整)”價款540122.25元(指冬施采暖費用)亦不應扣減。根據在案合同及《中標通知書》可見,措施費固定不變,增加洽商內容措施費不能計取,故造價鑒定意見中待定項“措施費用”739004.62元(其中:安全文明使用費545249.44元)法院依法予以核減。江蘇建工公司與通盈公司就已付工程款23053839元的部分沒有分歧,對此一審法院予以確認。江蘇建工公司否認其欠付懋云星科技發展(北京)有限公司貨款,通盈公司主張為江蘇建工公司墊付500000元工程款依據不足。通盈公司提供的現有證據無法證明其與四川省高標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就“酒店和商業二次機電工程各系統”維修、調試及質量保修等工程事宜所簽協議及其與北京前門開關設備有限公司就配電箱設備采購簽訂合同與本案的關聯性,亦不足以證明系因江蘇建工公司原因導致,故其要求按照雙倍計算計入已付工程款的意見,法院不予支持。通盈公司提供的現有證據可以證明其代江蘇建工公司向揚州市朝暉環境工程有限公司代付60000元的事實,故該款項可以計入其已付工程款數額。就江蘇建工公司主張的利息損失,法院酌情予以處理。就通盈公司要求江蘇建工公司提供工程技術資料、竣工圖紙的反訴請求,法院認為,雙方在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竣工材料的具體文件名稱,江蘇建工公司亦否認收到《通盈中心結算管理辦法》等文件,故雙方對于“工程技術資料、竣工圖紙”的具體內容約定并不明確。此外,涉案工程未經驗收完成通盈公司即要求江蘇建工公司撤離施工場地,而訴訟中江蘇建工公司已將工程竣工圖、施工資料等作為證據材料提供通盈公司,故通盈公司再行要求江蘇建工公司提供工程技術資料、竣工圖紙的反訴請求法院不予支持。北京亞泰公司經法院合法傳喚未到庭,不影響案件的正常審理。判決如下:一、被告(反訴原告)北京通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判決書生效后七日內給付原告(反訴被告)江蘇省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工程款16333070.24元,并以16333070.24元為基數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支付自二〇一八年一月九日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利息;二、駁回原告(反訴被告)江蘇省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三、駁回被告(反訴原告)北京通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反訴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本訴案件受理費126533元,由原告(反訴被告)江蘇省建工集團有限公司負擔11533元(已交納);由被告(反訴原告)北京通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115000元(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一審反訴案件受理費30883元,由被告(反訴原告)北京通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鑒定費431000元,由原告(反訴被告)江蘇省建工集團有限公司負擔131000元(已交納);由被告(反訴原告)北京通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300000元(原告(反訴被告)江蘇省建工集團已墊付,被告(反訴原告)北京通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給付原告(反訴被告)江蘇省建工集團)。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江蘇建工公司沒有新證據提交,通盈公司提供兩組證據。第一組證據:1.通盈房地產與中建三局集團有限公司簽署的《北京市通盈中心機電深化設計、供應及安裝分包工程結算協議》,證明商業及酒店地下二、三層的一次機電系統由中建三局公司(三安)按照部院圖進行施工,通盈公司與中建三局已經于2020年1月完成了結算。2.通盈公司向中建三局集團有限公司按照《結算協議》支付款項的付款憑證及中建三局的工程款發票,證明通盈公司按照《結算協議》的約定已經向中建三局支付了兩筆共計20933990元的工程尾款,中建三局為通盈公司開具了相應的工程款發票。雙方簽署的《結算協議》真實有效。3.北京凱蒂思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6日出具的《審核說明》,2019年12月23日編制的結算審核意見包括了中建三局施工范圍B1-B4層的暖通空調工程、給排水工程以及強電工程。一審法院認定部院圖地下二、三層的暖通空調工程、給排水工程及強電的部分工程由江蘇建工公司施工,判定通盈房地產向江蘇建工公司支付該部分工程款項屬于嚴重地認定事實錯誤,導致通盈公司就同一工程支付了兩次工程價款。4.北京凱蒂思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就中建三局建設的機電系統深化設計、供應及安裝分包工程出具的《結算審核意見(二)》(節選),證明北京凱蒂思受通盈房地產的委托,對中建三局申報的工程款結算金額進行審查,根據審查意見可知:中建三局已就部院圖地下二、三層的施工內容向通盈公司申請支付相應款項。本案的鑒定機構再次依據部院圖地下二、三層的部分施工內容進行鑒定作為待定事項,一審法院將該部分待定的鑒定事項,最終確認為江蘇建工公司施工沒有任何事實和合同依據,屬于嚴重認定事實錯誤。第二組證據:2018年12月12日鑒定會議的錄音,證明對于江蘇建工公司在商業項目上的施工范圍,各方確認以電子院圖紙為鑒定依據,部院圖是中建三局的施工范圍。江蘇建工公司認可第一組證據中的付款憑證和工程款發票的真實性,不認可關聯性和證明目的;對第一組證據中的其他證據以及第二組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證明目的不予認可。本院經審理查明事實與一審法院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26533元,由北京通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薛妍
審判員張弘
審判員楊夏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曾琪惠
法官助理李越
書記員孫亞男
判決日期
2021-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