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付生與被告江西鑫彪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彪公司)、北京城建亞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亞泰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常付生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殷江峰,被告鑫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向俊波、被告亞泰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常付生、江西鑫彪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豫0506民初530號
判決日期:2021-09-11
法院:安陽市龍安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常付生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貴院依法判令被告鑫彪公司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為人民幣238709.98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238709.98元為基數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從2020年9月19日開始計算至付清之日止);被告亞泰公司承擔連帶給付責任;2、請求貴院依法判令本案全部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二被告于2019年10月15日簽訂《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約定了將位于安陽市龍安區的“西延道路新建工程”分包給被告鑫彪公司。原告與被告鑫彪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簽訂了《工程勞務施工合同》,合同約定了具體的工程名稱、承包范圍、承包方式及付款方式等。2020年6月20日全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經過雙方于2020年9月19日確認工程款為人民幣238709.98元,經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至今未付,原告認為二被告的行為已經構成違約,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現原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向貴法院提起訴訟,望貴院查明案件事實,依法判決。
被告鑫彪公司辯稱,對于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結算單上的數額沒有實際結算,沒有提供驗收報告,這個項目我們沒有最終驗收,原告起訴的數額沒有計價依據,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亞泰公司辯稱,原告提出我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我方不予認可,我方與原告沒有合同關系,我方支付給鑫彪公司工程款已至60%。原告提供的專業分包合同我公司不予認可。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原告常付生提交的北京市建設公司施工專業分包合同、工程勞務施工合同、工程量確認單、工程款確認單、公路水穩攤鋪合同、水穩攤鋪合同工程款確認單,被告鑫彪合同提供的專業分包合同,被告亞泰公司提供的收條、銀行轉款記錄、項目工人工資表等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本院審查認定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亞泰公司將其承包的安陽市合金新材料產業園的建設工程,將其中的安陽市龍安區龍安大道西延道路新建工程專業分包給鑫彪公司,鑫彪公司又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即大澗村、圪道村、牛家崗村村路口的工程分包給原告常付生,于2020年4月20日簽訂施工合同。工程主要內容為開挖排水溝,預埋600mm管涵,破碎水泥面層,渣土外運,挖填土方,順坡、碾壓,靠主路兩側要求八字形;兩側支護模板,澆筑20cm(C30水泥混凝土面層)。承包方式為大包工,按鑫彪公司的工程預算鑒定(含混凝土、水泥管、砂、工具、吃、住等費用),2020年4月20日開工,按照鑫彪公司確定的質量要求施工。工程款以實際工程量計算,按工程竣工驗收后10-15個工作日一次性付清(5個工作日如不驗收,視為驗收合格)。2020年9月19日江西鑫彪公司的現場負責人李根及現場技術員郭春節對常付生所施工上述工程的工程量及工程款數額進行確認,經確認工程款數額按照安陽市2016年定額取費,依照工程量數額為238709.98元,老水泥路破碎未計,最終結算以決算價為準。
被告鑫彪公司與常付生就龍安大道西延道路新建工程還簽訂一份公路水穩攤鋪合同。2020年9月19日,現場負責人李根、現場技術員對該合同所涉工程量及工程款進行確認,剩余工程款1129064.9元。該水穩攤鋪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為向安陽市仲裁委員會仲裁。
原告常付生在履行上述兩合同過程中,因未及時支付工人工資,被告亞泰公司代替被告鑫彪公司向常付生所雇傭的工人支付工資四十余萬元,該款項沒有區分支付的系哪個部分的工人工資。原告常付生在本次訴訟中主張的工程款數額沒有扣除任何工人工資,而是在主張的水穩攤鋪合同中工程款中扣除已支付的四十余萬元工人工資。
另查明,鑫彪公司已退出施工。該路段已實際使用
判決結果
一、被告江西鑫彪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常付生支付工程款238709.98元及利息(利息以238709.98元為基數自2021年3月9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利率計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常付生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881元,減半收取計2440.5元,由被告江西鑫彪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曹歡慶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張縣麗
書記員郭江波
判決日期
2021-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