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春來與被告石峰、劉君、營口傲麟物流有限公司、中航安盟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惠營銷服務部(以下簡稱安盟保險)、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股份有限公司大連分公司(以下簡稱平安保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程春來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志強、被告安盟保險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馮曉飛、徐亮、平安保險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董勤銘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石峰、劉君、營口傲麟物流有限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程春來與劉君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吉0183民初2221號
判決日期:2017-12-18
法院: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程春來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原告要求諸被告賠償房屋損失費81276元、鑒定費5265元及房租5265元;2.要求諸被告賠償其因租賃姜殿武的房屋支出的租金3000元,另要求諸被告賠償原告房屋租金損失30000元;3.訴訟費及郵寄費由被告承擔。
安盟保險辯稱,對交通事故事實部分沒有異議,對原告訴訟請求和房屋損失費我公司認為過高,申請對房屋重新鑒定;重新鑒定報告以原有的工程量作為鑒定依據,我公司有異議;原告的鑒定費不在保險賠償范圍內。因房屋租賃損失屬于間接損失,故我公司對原告產生的租賃損失不予賠償。
平安保險辯稱,×××號車所投保的保險應核實保單和駕駛證、車輛行駛證予以確定,如交通事故及保險關系屬實,我公司同意承擔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根據責任比例商業險部分我公司承擔不超過30%的責任,對鑒定費和訴訟費不在保險理賠范圍內。
石峰未答辯。
劉君未答辯。
營口傲麟物流有限公司未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石峰為×××號小型轎車的登記車主,該車在安盟保險投保了交強險及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金額30萬元);營口傲麟物流有限公司為×××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及×××號掛車的登記車主,該牽引車在平安保險投保了交強險及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金額100萬元),該掛車亦在平安保險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金額5萬元)。
2017年1月2日10時10分,石峰駕駛×××號小型轎車在事發地點駛入102國道時,與劉君駕駛的沿102國道由北向南行駛的×××號重型牽引車-×××號掛車相撞,相撞后,×××號重型牽引車-×××號掛車又與路東側房屋(所有人姓名:程春來,所有權證號:吉房權德松字第XXXX號)相撞,造成兩車損壞、房屋受損的交通事故。此起事故經德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石峰承擔此事故主要責任,劉君承擔此事故次要責任,程春來無責任。
事故發生當日,程春來申請吉林省國證機動車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其受損的房屋進行價格鑒定,2017年1月12日,該公司作出吉國價2017025號交通事故損壞房屋維修價格鑒定評估結論書,價格鑒定評估結論為:標的吉房權德松字第XXXX號財產損失金額合計59551元整。程春來支付鑒定費5265元。
庭審時,安盟保險對吉國價2017025號交通事故損壞房屋維修價格鑒定評估結論提出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本院委托長春永航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對程春來受損房屋重新鑒定,2017年11月14日,該公司做出長春永航咨審字2017-10-7號程春來房屋損壞修復工程司法鑒定報告,鑒定結果:本工程總造價:55173元。但安盟保險對鑒定報告仍有異議,但未在本院規定的期限內申請重新鑒定。
另查明,程春來要求諸被告給付房屋租金損失僅向本院提供內容為“程春來家租用姜殿武房屋居住及搬家費用合計人民幣貳仟元整”姜殿武為收款人收據一枚。安盟保險認為房屋租金屬于間接損失并對程春來提交的收據有異議,程春來亦未提供其它證據
判決結果
一、中航安盟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惠營銷服務部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程春來房屋損失款2000元;
二、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股份有限公司大連分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程春來房屋損失款2000元;
三、中航安盟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惠營銷服務部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程春來房屋損失款35821.10元【(55173元-2000元-2000元)×70%】;
四、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股份有限公司大連分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程春來房屋損失款15351.90元【(55173元-2000元-2000元)×30%】;
五、鑒定費5265元,程春來負擔387元,石峰負擔3414.60元,營口傲麟物流有限公司負擔1463.40元;
六、劉君不承擔責任;
七、駁回程春來其它訴訟請求。
上述一、二、三、四、五項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75元,郵寄費336元;石峰負擔847.70元,營口傲麟物流有限公司負擔負擔363.3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王書申
代理審判員李景輝
代理審判員王林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書記員楊柳
判決日期
2017-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