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普蘭店區雙塔勇寶石材廠(以下簡稱“勇寶石材廠”)訴被告大連金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田公司”)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負責人高守勇,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景宜、李雪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普蘭店區雙塔勇寶石材廠與大連金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遼0214民初4632號
判決日期:2019-10-14
法院:大連市普蘭店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勇寶石材廠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償還欠款257000元及利息;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5月被告在原告處簽訂供貨合同,約定原告給被告提供價值966923.60元的大理石石料,并約定了付款方式,雙方簽字蓋章。原告按期保證質量的向被告提供約定的石料后,被告只支付給原告709923.60元,至起訴止尚余257000元未支付。原告多次找被告公司索要欠款,被告以各種理由遲遲不肯支付余款,其行為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決被告償還原告欠款257000元及利息,以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金田公司辯稱,不同意原告普蘭店區雙塔勇寶石材廠的訴訟請求,請求依法駁回。一、我公司名稱為“大連金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起訴狀中原告列明的被告名稱為“大連市金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該公司不存在,屬于被告不明確,應當駁回起訴。二、我公司確實于2018年5月11日與原告簽訂過《供貨合同》,該合同為固定單價合同,最終總價以實際結算為準。原告與我公司對賬后,我方付清款項。合同中記載的“總計966923.6元”只是合同報價,該合同是固定單價,合同履行過程中數量有變更,還有一些未供應,原告與被告應按照實際供應的數量進行結算,原告并未與我公司進行結算,最終總價至今未確定,原告無權按照合同報價向我方提起訴訟。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5月11日,原、被告簽訂《供貨合同》,約定金田公司因承建的大連理工大學項目需要材料向勇寶石材廠購買價值966923.60元的石材,最后總價以實際結算為準。付款方式:合同簽訂后,乙方(勇寶石材廠)按照甲方(金田公司)提料單安排進貨,乙方材料每進到10萬元后甲方付給乙方7萬元材料款,待乙方最后全部供貨完畢,與甲方對賬后,甲方付清乙方剩余工程款。供貨方式:乙方以汽運方式運送至甲方項目現場,甲方收貨人:蘇宇,聯系方式:134××××5646,收貨地址:大連理工大學。合同簽訂后,勇寶石材廠按照合同約定陸續向被告供貨,金田公司指定收貨人蘇宇進行了簽收。被告累計支付貨款709923.60元。2019年4月5日,案涉工程項目材料員蘇宇和施工員岳濤向原告出具了證明:2018年大連理工大學花果山工程進高守勇大理石材料總合同款為966923.60元,我項目部已付款709923.60元,欠高守勇大理石材料款(貳拾伍萬柒仟圓整)。合計:257000.00元
判決結果
被告大連金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普蘭店區雙塔勇寶石材廠貨款257000元,并自2019年4月6日起至該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則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2578元,由被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李發科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書記員孔鑫
判決日期
2019-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