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天津中天海盛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中國再生資源開發有限公司、中國再生資源開發有限公司北京經貿分公司、張亮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天津市寧河區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2日受理,于2016年1月11日作出(2015)寧民初字第0769號民事判決。宣判后,天津中天海盛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天津中天海盛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吳宏成,被上訴人中國再生資源開發有限公司、中國再生資源開發有限公司北京經貿分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紅菊、李時凱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張亮經本院傳票合法傳喚,未申明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缺席審理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