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江西裕航實業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鳳凰順羽(南昌)科技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被執行人鳳凰順羽(南昌)科技有限公司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因第三人鳳凰光學集團有限公司系被執行人鳳凰順羽(南昌)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資人,鳳凰順羽(南昌)科技有限公司開辦時投資人鳳凰光學集團有限公司注冊資金為1650萬元,但投資人鳳凰光學集團有限公司實際投資247.5萬元。現因被執行人鳳凰順羽(南昌)科技有限公司無財產清償債務,第三人鳳凰光學集團有限公司作為鳳凰順羽(南昌)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資人,對其注冊資金不實的范圍內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