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聯智能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執行蘭州藍星纖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作出的(2019)甘0104民初1894號調解書已發生法律效力。確定:“一、被告蘭州藍星纖維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四聯智能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2114443元及押金66000元,共計2180443元。于2019年10月1日前給付1300000元,下剩880443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全部履行完畢。二、若被告蘭州藍星纖維有限公司以上任何一筆款項未能按期履行,原告四聯智能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可就被告剩余未支付款項的全額申請執行。三、若被告蘭州藍星纖維有限公司以上任何一筆款項未能按期履行,被告則需另行承擔400000元利息。四、減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費14315.6元,由原告四聯智能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負擔7157.8元,由被告蘭州藍星纖維有限公司負擔7157.8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履行完畢。”因義務人蘭州藍星纖維有限公司未主動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四聯智能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04月07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2021)甘0104執713號四聯智能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執行蘭州藍星纖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甘0104執713號
判決日期:2021-06-29
法院:甘肅省蘭州市西固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凍結、劃撥被執行人蘭州藍星纖維有限公司在金融機構的存款413164.8元(含執行費);或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到期收入413164.8元(含執行費);或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執行人與執行標的價值相當的財產,并承擔執行中產生的實際費用。
本裁定立即執行
合議庭
審判長梁啟剛
審判員李華偉
審判員馬鈺淇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書記員蔣凱
判決日期
2021-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