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甘肅永晟建筑節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晟公司”)與被告甘肅金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浩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永晟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陳金兵、被告金浩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賈文林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甘肅永晟建筑節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與甘肅金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甘0191民初426號
判決日期:2021-05-17
法院:蘭州新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永晟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金浩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工程款99653.96元;2.依法判令金浩公司以76129.46元為本金,按每日1‰利率支付自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1月10日之間的違約金5252.93元;以46129.46元為本金,按每日1‰利率支付自2020年1月11日至2020年6月13日之間的違約金7103.94元;以99653.65元為本金,按每日1‰利率支付自2020年6月14日至2021年1月3日之間的違約金20229.69元;以上兩項共計132240.21元;3.判令金浩公司以工程款99653.96元為本金按每日1‰利率支付自2021年1月3日至金浩公司實際支付工程款完畢之日止的違約金;4.本案案件受理費、保全費等訴訟產生的費用由金浩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5月4日,永晟公司與金浩公司簽訂《外墻保溫及涂料工程施工合同》,約定金浩公司將其承包的蘭州新區潤民糧油生物產業園項目綜合樓外墻保溫及真石漆工程分包給永晟公司,并約定了價格及支付方式等。涉案工程于2019年6月13日經建設、監理、施工單位三方驗收完畢。2019年11月1日雙方進行了工程結算,確定工程總價款604070元,扣除水電費、稅金,實際支付500000元,2020年6月13日質保期已屆滿,尚有余款和質保金共99653.96元未付。2020年11月16日,永晟公司委托興正天律師事務所向金浩公司寄送《律師函》,催要工程款未果。故永晟公司為維護其合法權益,訴至法院,望判如所請。
金浩公司辯稱,除了質保金,剩余的尾款42629.4元愿意三個月內支付,剩下的質保金,質保期期間因工程有問題,修好后再付。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5月14日,永晟公司與金浩公司簽訂《外墻保溫及涂料工程施工合同》。約定:金浩公司將蘭州新區潤民糧油生物產業園項目綜合樓外墻保溫及真石漆工程包工包料分包給永晟公司;所有外墻施工部位均按展開面積210元/平方米計取(保溫:145元/平方米,真石漆65元/平方米),保溫及涂料工程量暫估為3000平方米,工程總造價暫定為630000元,最終以實際施工量結算工程款;工程交工時,金浩公司支付費用總和達到合同價款的70%,待工程審計定案后,以審定價款為基礎,扣除前期付款,累計支付費用總和達到合同價款的90%,余款待質保期(一年)滿后一次付清;金浩公司無正當理由未按合同約定期限支付工程款,每延誤一日,應當支付遲延部分工程款1‰的違約金。合同簽訂后,金浩公司按照合同約定施工。2019年1月11日,雙方簽訂《協議書》。協議書約定:金浩公司在五天內先支付100000元工程款,其余100000元工程款必須一月底前見發票付清;吊籃費用共計12200元(吊籃費用以此協議為主,其他關于吊籃的簽字一律作廢),潤民糧油綜合樓真石漆工程全部結束且待驗收合格后,金浩公司再付所剩款項(除質保金外)。2019年2月21日,金浩公司向永晟公司出具承諾函,驗收合格兩周內,最遲一個月,除10%質保金外,其余款全部付清。2019年6月13日工程驗收,驗收意見真石漆平整度較差。2019年11月1日,雙方進行工程決算,工程總價款604070元,其中質保金為60407元,水電費3500元從質保金中扣除,永晟公司承擔稅金916.04元。2020年6月13日質保期已滿。質保期內,永晟公司對案涉工程進行了一次維修。
另查明,金浩公司于2019年1月11日支付永晟公司工程款100000元,1月15日支付150000元,1月31日支付50000元,3月25日支付50000元,8月21日支付50000元,9月18日支付70000元,2020年1月10日支付30000元,共計支付500000元。
認定以上事實的證據有:《外墻保溫及涂料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書、承諾函、驗收單、工程決算單及當事人庭審陳述
判決結果
一、甘肅金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甘肅永晟建筑節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9653.96元(包含質保金)及違約金3013.15元(計算至2021年1月3日),2021年1月4日起至上述工程款實際付清之日止的違約金以欠付工程款為基數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二、駁回甘肅永晟建筑節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已減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費1472元,甘肅永晟建筑節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負擔329元,甘肅金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114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何莉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楊治彥
書記員魯玉風
判決日期
2021-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