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水利水電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水利水電公司”)與被告沈陽市遼中區農業技術推廣與行政執法中心(以下簡稱“農業技術執法中心”)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水利水電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郝溪華、王崇、被告農業技術執法中心委托訴訟代理人陳維民、郭占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中國水利水電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沈陽市遼中區農業技術推廣與行政執法中心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遼0115民初1385號
判決日期:2021-10-14
法院:沈陽市遼中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水利水電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給付原告工程款4953598元及利息(以所欠工程款4953598元為基數,自2016年12月9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至實際給付之日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利息);2.請求判令被告給付原告質保金1081629元及利息(以所欠工程質保金1081629元為基數,自2017年12月15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至實際給付之日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利息);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5年9月27日,遼中縣團結水庫管理處將遼中縣團結大閘除險加固工程項目發包給原告。2016年12月14日,該項目通過了工程完工驗收,頒發了合同工程的完工證書。雙方簽訂的合同協議書通用合同條款17.3.3(2)條約定:“發包人應在監理人收到進度付款申請單后的28天內,將進度應付款支付給承包人,發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最后一筆工程進度付款證書于2016年11月10日由被告簽字蓋章同意支付,則全部工程款應于2016年12月8日支付完畢,被告未按期付款。合同協議書中通用合同條款17.4.2中約定:“合同工程完工證書頒發后14天內,發包人將質量金總額一半支付承包人,質保期滿,發包人將在30日工作日核實是否完成保修責任,如無異議應該將剩余質保金支付承包人。”工程的完工證書頒發時間為2016年12月14日,質保期滿一年為2017年12月14日,被告未按期付款。2020年10月15日,在原告、被告、審核單位以及主管部門遼中區水務局等多家單位的共同見證下,進行了遼中區建設工程的結算審定,審定工程款項金額共計為22485227元。遼中縣團結水庫管理處僅支付16450000元。根據審定金額及支付情況,被告尚欠工程款6035227元(其中質保金1081629元),被告未按合同約定支付,應當支付本金及利息。故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決。
被告農業技術執法中心辯稱,答辯人不同意給付原告訴訟主張工程款4953598元的利息,不同意給付質保金1081629元的利息。一、答辯人為本案被告,主體資格適格。于2018年7月24日,中共沈陽市遼中區委辦公室關于印發《沈陽市遼中區公益性事業單位優化整合方案》的通知,通知第一條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第(二)款基本原則第15項組建區農業技術推廣與行政執法中心,內容為整合區團結水庫管理處,組建區農業技術推廣與行政執法中心,為區政府直屬事業單位,詳見沈遼中委辦發(2018)33號中共沈陽市遼中區委辦公室文件。答辯人為本案被告參加訴訟,主體資格適格。二、原告與原遼中縣團結水庫管理處雙方簽訂的遼中縣團結大閘除險加固工程項目《合同協議書》合法有效。于2015年9月1日,原告中標遼中縣團結大閘除險加固工程建筑及安裝工程,詳見《中標通知書》。于2015年10月4日,原告與原遼中縣團結水庫管理處簽訂遼中縣團結大閘除險加固工程項目《合同協議書》,合同價款21632580元,計劃工期121天,工程質量保證金為合同價款的5%,合同的缺陷責任期為一年,由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丹東福壽支行為本合同提供履約擔保,詳見《合同協議書》及專用合同條款和通用合同條款、履約擔保。于2016年12月14日,項目經驗收為合格,詳見《合同工程完工驗收鑒定書》。于2020年10月16日,項目經財政審核,審定額為22485227.43元,詳見遼中區基本建設工程結算審定表。答辯人向原告已經支付項目工程款1645萬元,尚欠工程款4953598元及質量保證金1081629元,不同意支付原告工程款及質量保證金利息。答辯人已經向原告支付四筆工程款,于2016年3月31日支付工程款245萬元,于2016年4月30日同日分別支付工程款500萬元、700萬元,于2016年7月8日支付工程款200萬元,共計1645萬元,詳見通用記賬憑證、建筑業統一發票、中國農業銀行結算業務申請書。三、原告與原遼中縣團結水庫管理處簽訂的《合同協議書》,監理人是否收到進度付款申請單應予查實,以該條件為前提支付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不明確,不能以支付利息代替違約金,因此,支付工程款利息沒有依據。對于支付工程質量保證金利息,合同沒有明確約定,不能以合同約定給付工程質量保證金的時間而確定應該支付利息。四、涉案工程項目是通過招投標發生的,在合同履行中工程雖然驗收,但是不能決定工程款的具體數額,政府對招投標項目最終是以財政審核確定工程款數額,在財政審核前工程款的數額存在不確定性,以驗收確定工程款并支付利息既不符合實際政府的工作流程,同時也損害了被告的利益,原告主張利息從驗收日沒有依據。綜上,答辯人不同意給付原告所訴工程款4953598元的利息及質量保證金1081629元的利息,被答辯人訴訟主張答辯人支付利息無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5年9月1日,原告中標遼中縣團結大閘除險加固工程建筑及安裝工程。2015年9月27日,原告與遼中縣團結水庫管理處簽訂《合同協議書》,工程內容為遼中縣團結大閘除險加固工程的建筑及安裝項目,合同價款21632580元,計劃工期121天,工程質量保證金為合同價款的5%,合同的缺陷責任期為一年。通用合同條款17.4.2中的約定:“合同工程完工證書頒發后14天內,發包人將質量金總額一半支付承包人,質保期滿,發包人將30日工作日核實是否完成保修責任,如無異議應該將剩余質保金支付承包人。”2016年11月10日,遼中縣團結水庫管理處同意支付最后一份工程進度款并簽訂付款證書。2016年12月14日,案涉工程完工并經驗收合格。2017年12月14日,工程完工滿1年,質量保證期期滿。遼中縣團結水庫管理處向原告共支付工程款1645萬元。2018年7月24日,中共沈陽市遼中區委辦公室下發沈遼中委辦發(2018)33號文件,遼中縣團結水庫管理處整合到被告農業技術執法中心。2020年10月15日,案涉工程經財政審核,審定額為22485227.43元。現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4953598元及質量保證金1081629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沈陽市遼中區農業技術推廣與行政執法中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中國水利水電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工程款4953598元;
二、被告沈陽市遼中區農業技術推廣與行政執法中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中國水利水電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工程款4953598元的利息(以4953598元為基數,自2020年10月16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率計算);
三、被告沈陽市遼中區農業技術推廣與行政執法中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中國水利水電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工程質量保證金1081629元;
四、被告沈陽市遼中區農業技術推廣與行政執法中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中國水利水電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工程質量保證金1081629元的利息(以540814.5元為基數,自2017年12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率計算;以540814.5元為基數,自2018年1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率計算);
五、駁回原告中國水利水電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1735元,由被告沈陽市遼中區農業技術推廣與行政執法中心負擔57297元,由原告中國水利水電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負擔443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董志坤
審判員羅紅云
人民陪審員郭志宇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劉梓琪
書記員楊倩雯
判決日期
2021-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