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6日,本院收到蔣云華的起訴狀
蔣云華、中國水利水電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閩0211民初2190號
判決日期:2021-09-15
法院:廈門市集美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起訴人蔣云華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中國水利水電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水利六局”)向蔣云華支付報酬131271元及利息(按照每年6%,從2020年12月31日計算至判決生效之日);2.水利六局賠償蔣云華經濟損失5000元;3.本案訴訟費用由水利六局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2月22日,蔣云華和水利六局簽訂《測量技術勞務承包協議》,約定水利六局將廈門市石兜、蓮花、打溪水庫連通工程(石兜水庫至西山水廠段)第一標段一進水口、A段輸水隧洞的工程測量勞務發包給原告,勞務期限系從2019年2月22日至所有的工程結束。施工測量薪酬為20000元/月,主洞開始測量薪酬為20000元/月,在此前的薪酬為18000元/月。該協議還對勞務保護和條件、違約責任等事項進行了約定。2019年2月26日,蔣云華和水利六局簽訂《測量技術勞務承包補充協議》,在測量范圍中增加了石兜、蓮花、打溪水庫連通工程的第二標段,勞務報酬按26000元/月計算。協議簽訂后,蔣云華立即安排技術人員進場提供測量勞務,至2021年1月13日,經雙方結算,一標、二標應付工資為836159元,已付555879元,下欠280280元。因水利六局已多次拖欠工資構成違約,蔣云華遂于2021年1月15日依據協議第五條第五款約定解除了合同。后經蔣云華多次催討,水利六局多次付款后,仍有131271元未付。蔣云華為催討該債務,多次來回湖北和廈門,產生交通費、住宿費等損失5000元,故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判決結果
對蔣云華的起訴,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上訴于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王昊元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俞琳
書記員金建兵
判決日期
2021-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