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中鐵十八局集團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劉錫志及原審被告雙峰縣云鵬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雙峰縣人民法院(2021)湘1321民初2344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鐵十八局集團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劉錫志等勞務合同糾紛民事管轄上訴管轄裁定書
案號:(2021)湘13民轄終77號
判決日期:2021-09-26
法院:湖南省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中鐵十八局集團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上訴稱,本案雖系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但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依據與石濟鐵路項目建設工程施工分包有關,上訴人是否應承擔連帶責任取決于上訴人與雙峰縣云鵬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之間的建設工程施工分包關系以及是否尚欠工程款。本案應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雙峰縣云鵬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對被上訴人出具的欠條對上訴人沒有約束力,本案應由涉案石濟鐵路工程所在地的山東省德州市陵城區人民法院專屬管轄。綜上,原審法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請求撤銷原審裁定,將本案移送至山東省德州市陵城區人民法院審理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顏征求
審判員易偉軍
審判員曾永萍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書記員張秀娟
判決日期
2021-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