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河南國控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三門峽市天仁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2019)豫12民初89號民事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該調解書確認:截止本協議簽訂之日,涉案工程被執行人應付款項為132529300元,其中工程款79529300元,履約保證金3000萬元,停工、窩工損失2300萬元。被執行人已付40824000元,尚欠91705300元。因被執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書履行義務,申請執行人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
河南國控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門峽市天仁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豫12執150號
判決日期:2021-06-28
法院:河南省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本院執行中,先后三次通過執行網絡查控系統向金融機構、車輛登記部門、證券機構、網絡支付機構、自然資源部等發出查詢通知,未查到可供執行財產。
2021年6月9日,本院作出(2021)豫12破申4號執行裁定,裁定受理陳鴻偉對三門峽市天仁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九條規定,被執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后,有關被執行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經征求申請執行人的意見,申請執行人只同意中止執行。本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8條的規定,本案現已無財產可供執行,符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條件,可以同時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被執行人自動履行完畢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告知本院。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執行人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60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之規定,向本院提出執行異議
合議庭
審判長霍麗
審判員李會強
審判員肖強
二〇二一年六月××日
法官助理曾慶旭
書記員徐昊朋
判決日期
2021-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