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河南春基路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春基公司)因訴河南省新鄭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新鄭市政府)行政賠償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豫行賠終503號行政賠償裁定,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河南春基路橋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新鄭市人民政府行政賠償賠償裁定書
案號:(2020)最高法行賠申1585號
判決日期:2021-05-19
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春基公司申請再審稱,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豫行終652號行政判決已經認定其對涉案土地上廠房設施享有所有者權益,他人不得侵害。新鄭市政府違法作出的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141號批復侵害了其享有的涉案土地上廠房設施所有權權益。春基公司依據(2017)豫行終652號行政判決提起本案賠償之訴,其主張的賠償項目是新鄭市政府違法行政行為造成的賠償項目。新鄭市政府不能因其進行了錯誤的賠償而免除向真正的權利人即春基公司進行賠償的責任。春基公司因行使先補償后搬遷的合法權益而被民事判決判令承擔對新泰臻公司的民事侵權賠償所產生的損失等合法權益無法得到保護。一、二審法院剝奪了春基公司獲得公正合理補償的權利和救濟途徑。請求撤銷一、二審裁定,再審本案
判決結果
駁回河南春基路橋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孫江
審判員聶振華
審判員李小梅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張雪明
書記員王瑩
判決日期
2021-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