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受理申請人河南國控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申請人永貴能源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永貴能源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新田煤礦關于司法確認調解協議的申請并進行了審查?,F已審查終結
河南國控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永貴能源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申請確認人民調解協議效力特別程序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豫01民特102號
判決日期:2021-05-14
法院: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申請人因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于2021年4月25日經我院駐院調解員主持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如下:
一、就申請人河南國控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申請執行申請人永貴能源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永貴能源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新田煤礦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申請人永貴能源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永貴能源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新田煤礦應向申請人河南國控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支付款項21970696.54元,已履行8200000元,剩余未付13770696.54元。
1、經雙方一致協商確定,申請人永貴能源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永貴能源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新田煤礦分別于2021年4月30日之前支付款項200萬元,于2021年5月31日之前支付款項300萬元,于2021年6月30日之前支付款項150萬元,2021年7月31日之前支付款項150萬元,2021年8月31日之前支付款項150萬元,2021年9月30日之前支付款項150萬元,2021年10月31日之前支付款項150萬元,2021年11月30日之前支付款項1270696.54元。
2、上述款項采取銀行轉賬的方式支付(包括銀行承兌)付至申請人河南國控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指定賬戶。
二、本協議簽訂后,申請人河南國控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撤銷關于判令申請人永貴能源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永貴能源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新田煤礦違約金100萬元的訴訟。
三、本協議簽訂后,申請人河南國控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向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終結案號為(2021)豫01執546號案件的執行。
四、1、申請人永貴能源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永貴能源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新田煤礦按本協議第一條第一項約定及時足額履行付款義務,雙方就上述案件再無其他糾紛。
2、如申請人永貴能源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永貴能源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新田煤礦未能按本協議及時足額履行付款義務,申請人河南國控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可依據該協議就約定的第一項中的剩余未付款項申請強制執行,并要求申請人永貴能源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永貴能源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新田煤礦支付違約金2469311.70元(之前雙方簽訂的還款協議中第一項中甲方河南國控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讓步后的利息1469311.70元再加上第二項中的違約金100萬元),并要求申請人永貴能源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永貴能源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新田煤礦支付自申請人方河南國控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就剩余欠款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利率計算利息數額。
五、本調解協議經各方當事人確認后,在調解協議上簽字起生效
判決結果
申請人河南國控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申請人永貴能源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永貴能源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新田煤礦于2021年4月25日經我院駐院調解員主持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有效。
當事人應當按照調解協議的約定自覺履行義務。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合議庭
審判長李小清
審判員孫艷凌
審判員郭麗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盧云玲
書記員袁麗娟
判決日期
2021-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