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蘇州國信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信公司)因與上訴人中國核工業蕪湖基礎工程公司(以下簡稱核工業公司)、上訴人江蘇南通三建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通三建)、上訴人江蘇長江機械化基礎工程公司(以下簡稱長江公司)、上訴人太倉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太倉市政公司)、被上訴人青島時代建筑設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時代設計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侵權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蘇中民初字第0000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8年1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分別于2017年11月17日和2018年3月29日進行了證據交換。上訴人國信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金儉、上訴人核工業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效愚、上訴人南通三建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周瑞昌、上訴人長江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勇峰、上訴人太倉市政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先偉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時代設計公司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蘇州國信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中國核工業蕪湖基礎工程公司等與青島時代建筑設計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蘇民終1672號
判決日期:2018-09-28
法院: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國信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第五項,改判由核工業公司承擔。即使國信公司需要承擔該筆費用,降水費1506723.2元亦應扣除,且利息應從判決生效之日開始計算。2、改判一審判決第一、二、三、四項,由核工業公司承擔19717493.48元,南通三建、太倉市政公司、長江公司對此承擔連帶責任,國信公司不承擔責任。3、改判時代設計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核工業公司對此承擔連帶賠償責任。4、改判明確各被告應當支付給國信公司鑒定費與訴訟費的數額。5、判決除國信公司之外的其他當事人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首先,國信公司與核工業公司簽訂的《基坑圍護工程合同》中明確由核工業公司負責設計、施工并承擔一切風險責任,國信公司不負有審核設計單位資質的義務,且國信公司從未見過2008年6月2日監理日記中提到的“工期短、造價低、便于操作”的設計方案,不應據此承擔全案損失30%的責任。其次,在認定責任時應考慮基坑圍護工程的特殊性,不能等同于土建、樁基等工程,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二、一審判決認定責任缺乏依據。國信公司主張各被上訴人雖然沒有共同的故意,但造成了共同的侵權結果,應由主要責任方核工業公司承擔責任,其余被上訴人承擔連帶責任,并未要求明確比例承擔。三、一審判決由國信公司承擔30%的責任,缺乏依據。核工業公司作為基坑圍護工程的施工方和土方工程的監督管理主體,系事故的主要責任方,且加固工程正是因為基坑事故而增加。國信公司既非設計方也非施工方,不應承擔責任。四、一審判決認定事實與責任承擔矛盾。時代設計公司應當就基坑設計錯誤產生的相應損失與核工業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五、核工業公司反訴的加固工程系因核工業公司設計和施工造成的基坑事故引發的額外工程量,應由其自行承擔,國信公司無需承擔。雙方補充協議約定:按原合同由責任方承擔,原合同約定風險和責任全部由核工業公司承擔。六、反訴工程款利息起算時間錯誤,應從判決生效之日起算。七、加固工程中的降水費包含在固定總價合同530萬中,應由核工業公司承擔。固定總價中未施工部分應扣除。八、一審程序違法。首先,將侵權賠償案與工程款案合并審理,剝奪國信公司對反訴工程款的反訴權。其次,將違法鑒定材料作為判決依據。江蘇建研建設工程質量安全鑒定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研鑒定公司)的(2012)司鑒字第6014號、6036號報告弄虛作假,鑒定依據存在差異,工程量無依據翻倍。江蘇蘇亞金誠工程管理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蘇亞金誠咨詢公司)的鑒定報告所依據的鑒定材料并未經過當事人同意或質證,依據設計圖而非竣工圖進行鑒定,鑒定的工程量與工程造價至多是預算而非決算。
核工業公司、長江公司、南通三建、太倉市政答辯均認為,國信公司的上訴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當予以駁回。
核工業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改判核工業公司無需承擔賠償責任;2、改判一審判決第五項,國信公司支付核工業公司工程款6100082.61元及相應利息。事實和理由:1、一審未查清以下基本事實:國信公司在規劃設計時已對北京園小區造成隱性損害、環境影響和生活影響;國信公司肢解發包涉案工程;時代設計公司設計方案的瑕疵與涉案損失沒有因果關系,且并非由核工業公司委托設計;長江公司施工管樁時未采用引孔措施,管樁施工擠土導致周邊道路隆起、房屋受損,后改為鉆孔灌注樁,但仍保留一部分管樁。核工業公司采用鉆孔灌注樁施工,而基坑圍護灌注樁的總量為樁基總量的1/14。根據鑒定報告的結論,樁基施工和基坑圍護灌注樁施工是導致15幢、16幢房屋傾斜增大及安全性降低的主要原因;基坑開挖深度超過設計圖紙要求,降低了基坑的安全性,國信公司對核工業公司要求加固的主張未予采納;根據鑒定報告的結論,太倉市政公司在挖土時違反先撐后挖的施工原則,造成基坑變形增加和安全性降低;加固工程不僅包括搶險回填區域,也包括未開挖區域;2010年4月22日,五家主體單位對基坑圍護工程驗收,核工業施工的各項內容符合設計要求,資料收集齊全。2、一審判決多處概念不清,遺漏重要圖紙和基坑監測情況,導致損失計算過大且存在數據計算錯誤:將隱性損害、環境影響等同于房屋的傾斜和安全性降低;將基坑南側(E、F區)等同于基坑南側(G、H區);將基坑南側兩區等同于基坑十個區;基坑圍護設計單位為上海巖土工程勘察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非時代設計公司;將基坑南側兩區的搶險回填加固等同于七個區的加固施工;將15幢、16幢房屋的訴訟鑒定等同于13幢房屋鑒定;遺漏上海都市建筑設計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施工圖、時代設計公司涉案基坑圍護設計圖及技術要求、上海巖土工程勘察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提供的涉案基坑加固施工圖和2009年6月21日至6月24日基坑監測情況;一審判決對訴訟鑒定的修改導致計算錯誤。3、一審管轄轉移程序不當,判決適用法律錯誤。國信公司提供的售房合同系虛假合同,一審法院未予查證。國信公司的一審訴訟代理人董澤興沒有代理資格。4、核工業公司按圖施工,基坑圍護工程已通過國信公司在內的五家單位的驗收。國信公司應支付相應的工程款。
國信公司針對核工業的上訴發表答辯意見稱,核工業公司的上訴請求沒有法律依據,請求予以駁回。
長江公司、南通三建、太倉市政公司針對核工業公司上訴均認為,與他們沒有關系,他們不需要承擔責任。
長江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第三項,改判長江公司不承擔責任;2、改判長江公司不承擔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1、一審判決要求長江公司承擔責任的理由不能成立。首先,長江公司按照國信公司提供的圖紙施工,在管樁施工過程中產生了擠土效應,長江公司積極采取措施,在國信公司修改圖紙后,改為鉆孔灌注樁施工,消除了擠土效應產生的影響。鑒定報告、施工日志、監理日志和監測機構的監測結果可以佐證。其次,長江公司嚴格按照圖紙施工,也積極解決問題,施工中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責任,且前期管樁施工造成的影響僅限于第13幢,要求上訴人承擔全部損失的10%明顯不當。我方施工與13、14、15、16幢的沉降和傾斜及最終的事故沒有影響。2、一審判決對部分事實認定不清,需要進一步查明。國信公司在事故發生后將房屋出售或是回購的做法是不妥的,國信公司與被補償人所簽訂的合同中存在虛假不真實的情況。
國信公司針對長江公司的上訴發表答辯意見稱,鑒定報告明確了損害由基坑造成,故長江公司應承擔責任,請求駁回長江公司的上訴請求。
核工業公司、南通三建、太倉市政公司針對長江公司的上訴,認為與他們沒有關系,他們不需要承擔責任。
南通三建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第二項,改判南通三建不需要承擔責任;2、上訴費由其他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1、我方所有施工行為沒有違反設計圖紙和相關的規范要求。對于鑒定報告認為南通三建在基礎墊層和底板上未能及時施工等結論不認同。會議紀要中南通三建陳述暴雨多、基坑滲水、不具備澆筑條件等表述鑒定報告未引用。2、即使南通三建未及時澆筑,也與基坑變形沒有關系。鋼筋堆放是否影響安全也無相應的規定。3、根據對13幢房屋的鑒定,該損失與南通三建之后的施工沒有任何關聯性。4、鑒定報告認為南通三建的行為影響基坑安全,而一審判決將樁基工程產生的損失與基坑加固的損失作為總額進行分攤,明顯不合理。5、國信公司回購后再行銷售的補救措施是其自主行為,對該損失不予認可。6、責任分擔比例顯示公平。
國信公司針對南通三建的上訴請求發表答辯稱,三建公司有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請求駁回其上訴請求。
核工業公司、長江公司、太倉市政公司針對南通三建的上訴,認為與他們沒有關系,他們不需要承擔責任。
太倉市政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第四項,改判駁回國信公司的該項訴訟請求;2、改判被上訴人承擔本案的訴訟費、保全費、鑒定費。事實和理由:1、原審案由錯誤。國信公司基于侵權(實為施工合同)糾紛起訴,原審依據“合同相對性”原則作出判決,適用法律錯誤。同時,國信公司亦不是適格的侵權之債的原告。2、依據國信公司與核工業公司施工合同約定,國信公司的全部損失已能得到補償。國信公司不能再依據同一事實另行向太倉市政公司主張侵權責任。一審不能依據監理日志和行政主管部門的推定認定太倉市政公司存在過錯。3、一審判決責任分擔比例顯失公平。太倉市政公司的施工方案經國信公司審批,施工過程中未收到施工存在錯誤的指令,太倉市政公司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責任。國信公司存在肢解發包、擅自加深、擅自修改報警裝置等諸多過錯。核工業公司在圍護樁漏水滲水問題上存在過錯。南通三建存在堆放鋼筋、未及時澆筑混凝土問題。長江公司存在樁基位移問題。4、13幢的損失與太倉市政公司無關。三份鑒定意見證實13幢房屋的損傷與相鄰樁基施工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與太倉市政公司施工的土方工程無關?;与U情發生前,土方開挖區距13幢較遠,不足以影響房屋結構安全。太倉市政公司不應承擔13幢的賠償損失和東南鑒定費用,且周邊房屋傾斜及安全性降低產生的損失亦不應由太倉市政公司承擔。5、一審存在以鑒代審的嫌疑。建研公司并無相關資質,其鑒定所依據的基本事實沒有經過質證或是認定,其鑒定報告應予否定。6、一審程序存在問題,加固費用的相關證據材料僅由國信公司和核工業公司質證,未聽取其他各方發表意見。
國信公司針對太倉市政公司的上訴請求發表答辯稱,太倉市政公司的責任主要是因為核工業公司的原因,核工業公司要承擔主要責任,太倉市政公司也應承擔責任,請求駁回其上訴請求。
核工業公司、長江公司、南通三建答辯認為,與他們沒有關系,他們不需要承擔責任。
時代設計公司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國信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要求核工業公司與時代設計公司連帶賠償其損失20600372元(含鑒定費348250元),如法院最終認定一審反訴鑒定報告中的其他費用,則該費用亦計入國信公司的損失主張中,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南通三建、長江公司、太倉市政公司根據責任大小承擔責任,與核工業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核工業公司向一審法院反訴請求:1、國信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及12857407元(不含委托付款部分);2、國信公司支付延期付款利息563048元及至實際付款之日止的延期付款利息(自2010年4月23日起,按5.4%年利率計算);3、國信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上海國際廣場酒店式公寓、寫字樓及商鋪工程系由國信公司投資建設,長江公司負責樁基工程施工,核工業公司負責基坑圍護工程施工,太倉市政公司負責基坑圍護工程土方開挖施工,南通三建負責土建、水電安裝工程施工。涉案基層開挖深度超過6米,屬于深基坑。
一、合同的簽訂情況
2008年7月20日,國信公司作為發包人與承包人長江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工程內容為基礎樁基工程,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30天,合同價款暫定為1295744.75元。2008年12月30日,國信公司與長江公司再次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工程內容為鉆孔灌注樁施工,開工日期為2009年1月1日,竣工日期為2009年3月6日。合同為固定總價合同,合同金額為5850000元。
2008年12月18日,國信公司與核工業公司簽訂《上海國際廣場酒店式公寓、寫字樓及商鋪基坑圍護施工合同》,合同約定由核工業公司承接涉案基坑圍護工程施工,施工內容包括基坑圍護范圍內的全部內容,包括水泥土攪拌樁、鉆孔灌注樁、土釘墻、降水、斜撐、灌注樁頂圍檁及其上的預埋件、底板上的牛腿、預埋件等。屬于土建施工范圍的基坑周邊壓頂(即路面)、新增底板后澆帶、基坑周邊的安全防護、墊層、基坑回填、塔吊基礎處理等及樁基施工遺留的釋放孔處理、挖土施工可能需要的出土口加固等施工內容除外。工程圍護樁(包括水泥土攪拌樁、鉆孔灌注樁)施工工期為進場開工后40天,土釘墻、斜撐等施工工期結合挖土、底板施工確定。合同為固定總價合同,總造價為530萬元,上述合同價的施工內容是以時代設計公司提供的基坑圍護施工圖為標準,如因基礎底板設計的變化導致工作量增加,合同造價依據《江蘇省建筑與裝飾工程計價表》(2004)及相應的費用定額按實結算,上述合同價包括施工過程中的制造施工裝置、材料購置及安裝、水電費、利潤、稅費、施工圖設計費以及現場臨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等于施工內容相關的所有費用。合同七.5條約定核工業公司負責設計及施工,并承擔相應的風險責任,確?;又苓叡槐Wo對象包括人員、房屋、圍墻、管線及道路的安全與正常使用,如基坑發生質量問題或事故,造成被保護對象損害,由核工業公司承擔全部責任和損失。合同七.7條約定國信公司負責按照基坑圍護施工圖的要求組織挖土、基礎底板澆筑施工及基坑監測,若因挖土、墊層、基礎底板施工或基坑監測不符合基坑圍護施工圖及施工組織設計要求,核工業公司應及時向國信公司反映并督促施工單位及時改正。合同九.3條約定施工期間發生的水電費用由國信公司代繳,在結算各期工程款時從核工業公司工程款中扣除,或最終結算時扣除,由國信公司自定。該合同核工業公司由張繼紅簽字并加蓋核工業公司合同專用章(1)。
核工業公司施工的基坑圍護形式為東西北側采用水泥攪拌圍護樁+復合式土釘墻,南側采用鉆孔灌注樁+圍檁+鋼管斜撐+角撐,降水方式采用坑內輕型井點深井降水。
2009年3月6日,國信公司作為發包人與承包人南通三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承包范圍為圖紙范圍內的土建、水電安裝工程等,不包括基礎土方開挖及外運、打樁、基坑圍護及降水工程。開工日期為2009年4月1日,竣工日期為2010年6月1日,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426天。合同價款為64415430.86元。
2009年5月20日,國信公司作為發包人與承包人太倉市政公司簽訂《上海國際廣場基坑土方工程合同》,合同約定工程內容為基坑內所有土方的開挖及外運至國信公司指定卸土區(南郊新城水岸花苑),共計土方約54013方,部分土方從卸土區運回現場并回填至基坑,共計土方約5200方。計劃開工日期為2009年5月29日,計劃竣工日期為2009年12月31日。
二、施工情況
2008年9月13日上海國際廣場樁基工程(靜壓樁)開始施工,2008年12月7日管樁施工完畢;2008年12月27日起基坑圍護攪拌樁開始施工、12月29日起樁基工程鉆孔灌注樁開始施工、2009年1月11日起基坑圍護鉆孔灌注樁開始施工;2009年3月樁基工程灌注樁、圍護灌注樁施工完畢。3月底基坑周邊道路施工;2009年4月底南側土方開挖至圍檁標高,圍檁開始施工、5月初圍護攪拌樁施工完畢;2009年5月圍護土釘墻開始施工,南側圍檁、擋土墻施工;2009年6月擋土墻施工完畢,土方分段開挖、鑿除灌注樁頭,已開挖部分基礎墊層及底板施工;2009年7月土釘墻施工完畢,南側基坑搶險施工、北側土方開挖;2009年9月基坑加固施工、地下室土建施工;2009年11月加固完成、地下室土建施工;2009年12月地下室土建施工;2010年2月基坑部分開始回填,至2010年5月基坑工程施工基本完畢。
三、事故及處理情況
1、事故情況
涉案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出現事故,并進行了搶修,有相關監理日志、會議紀要為證。
2008年10月至12月期間,北京園13幢業主發現13幢房屋出現裂縫、傾斜、地坪裂縫、墻體錯位等現象。2009年6月26日、27日天氣為陰有雨,29日、30日天氣為有雨。2009年6月30日,涉案基坑圍護工程出現險情,南側基坑最大位移為4.2cm,已接近設計報警值,周圍建筑物最大沉降為1.2cm,且有4mm的不均勻沉降。2009年6月13日、6月14日,基坑監測報告顯示基坑東側各測點變形較大,部分點位超過報警值并在H58處有坍塌現象,其他各測點變形均在允許范圍內。后基坑監測報告顯示基坑南側各測點變形較大,TX10、TX11已累計達到報警值,變形仍在加大,但后期變形趨勢有所減緩。2009年8月31日TX10、TX11測點因南側基坑加固施工被毀壞。
2、專家意見
2009年6月30日,受太倉市建筑協會的委托,干兆和等專家組形成了《關于上海國際廣場基坑施工對周邊建筑物影響的專家意見》,發現以下問題:1、施工單位在E、F區施工時未能嚴格按照經論證的深基坑專項施工方案中關于先施工斜撐再開挖土方的施工順序要求進行施工。此外,坑內發現局部有流砂現象。2、周邊建筑物上設置了沉降觀測點,但未設置水平位移觀測點,經查閱沉降觀測報告,顯示沉降速率在近階段有發展增大的趨勢,且南北沉降量不均勻。3、建筑物南北兩側道路均出現了較大裂縫,建筑物南側與散水間縫隙有增大的跡象。現場查看的15#樓頂層一住戶,未發現有明顯影響結構安全的結構性裂縫。
2009年7月3日,應太倉市規劃建設局要求,張景言、魯祖統、周永官、干兆和、徐水根、曹名葆、顧鳳祥等專家形成了《關于上海國際廣場基坑圍護的專家會議意見》,意見內容為:基坑開挖對周邊建筑物有一定影響,房屋產生沉降,地面產生裂縫,但房屋本身尚沒有發現結構性裂縫,基坑位移最大4.85cm,基坑南側已在回填,回填土至標高-3.00m,平臺寬度大于3m,正在繼續回填。針對工地發生的情況及正在采取的措施,專家組分析認為存在以下幾個原因。一、設計方面。1、設計方面對做斜拋撐保留土要求不夠確切。2、民房距基坑邊約7m,圈梁底至地坪有3.00m懸臂區,僅作二排攪拌樁做圍護不夠,初始位移較大。民房是條形基礎,易產生沉降和位移。3、圍護設計圖未按基坑圍護方案專家評審組意見修改。4、基坑坑內降水對周邊環境影響考慮不周。二、施工方面。1、施工方面超挖是導致變形起因。2、北側基礎施工進度尚嫌慢。
3、行政部門的整改、處罰措施
2009年6月30日,太倉市工程質量監督站發出工程質量整改通知書,明確上海國際廣場工程的基坑部位,經我站2009年6月30日監督檢查,發現存在以下質量問題:①施工單位在E、F區施工時未能嚴格按照經論證的深基坑專項施工方案中關于先施工斜撐再開挖土方的施工順序要求進行施工,坑內發現局部有流砂現象。②周邊建筑物上設置了沉降觀測點,但未設置水平位移觀測點,經查閱沉降觀測報告,顯示沉降速率在近階段有發展增大的趨勢,且南北沉降量不均勻。③建筑物南北兩側道路均出現了較大裂縫,建筑物南側與散水間縫隙有增大的跡象。請你單位及時按照專家意見進行整改。
2009年12月25日,太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出具太規建罰字[2009]22號處罰決定書,認定2009年7月23日國信公司在上海國際廣場酒店式公寓基坑圍護工程建設中,將深基坑支護工程和土方挖填工程肢解分包,違反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條之規定,依據上述條例第五十五條精神,依法對國信公司實施行政處罰。
2010年8月9日,太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出具太住建罰字[2010]21號處罰決定書,認定時代設計公司在太倉市上海國際廣場深基坑圍護工程中,超越資質范圍承攬了該工程的設計業務,違反了《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八條之規定的事實成立,決定對時代設計公司作出處罰款伍萬元的行政處罰。
四、事故后的應對情況
國信公司在事故發生后采取了以下措施,發生了相關費用:
1、東南鑒定一期、二期鑒定。國信公司對太倉市北京園第13幢房屋損傷現狀及與相鄰施工的關系委托東南鑒定公司鑒定,支付鑒定費7萬元。
2、覆土回填。相關基坑三合土回填補強結算價款為99770.51元,基坑補強三合土挖除、外運結算價款為111172.854元,基坑東南角外進土方回填結算價款為17667.65元。
3、委托對受損建筑物安全性能進行鑒定。國信公司委托蘇州房屋鑒管處對北京園14幢、15幢、16幢房屋安全鑒定項目進行檢測服務,支付鑒定費221125.82元。
4、增加監測措施。國信公司委托蘇州地質勘察院進行環節監測,支付監測費共計435600元。國信公司委托華東測繪院進行監測,支付監測費305000元。
5、加固工程施工
(1)加固工程設計。國信公司委托上海巖土院提供加固方案設計及評審服務,支付設計費10萬元。
(2)加固工程合同。2009年8月18日,國信公司與核工業公司簽訂《補充協議》。協議內容為:國信公司與核工業公司于2008年12月18日簽訂《上海國際廣場酒店式公寓、寫字樓及商鋪基坑圍護施工合同》,合同簽訂后由核工業公司按其委托的青島時代建筑設計有限公司設計的基坑圍護施工圖施工完成了鉆孔樁、攪拌樁、土釘墻、降水井布置、圈梁及部分鋼角撐。在基坑開挖過程中,發現基坑南側北京苑小區13#-16#民房產生不同程度的傾斜、沉降及位移。經專家論證,為減少對周邊民房、道路的影響,需對基坑圍護南側進行加固處理,同時考慮后續地下結構施工及挖土方便,將支撐體系變更為拉錨體系。國信公司與核工業公司一致同意由上海巖土工程勘察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設計提供《上海國際廣場基坑圍護工程加固設計施工圖》,基于此,雙方達成以下補充協議:一、雙方一致認為,根據原合同,由責任方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二、國信公司根據原合同條款,對核工業公司前階段的工程進度款繼續按比例支付。三、核工業公司根據上海巖土工程勘察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提供的《上海國際廣場基坑圍護工程加固設計施工圖》施工圖紙范圍內的全部工作內容,具體包括新增鉆孔灌注樁、高壓旋噴樁、新增土釘、壓密注漿及新增鉆孔灌注樁壓頂梁施工,樁錨及樁錨處的圈梁施工等工作內容。四、國信公司對本合同以外的工程量給予簽證確認。五、工程造價見附件,工程造價由工程造價咨詢部門編制,雙方協商下浮一定比例并予以確認。六、付款方式,工程款支付方式按進度付款,為了便于結算,按照以下施工節點進行付款:1、施工完成至工程量的50%時,國信公司一周內向核工業公司支付工程款150萬元整。2、施工結束并經竣工驗收質量合格后一周內,國信公司向核工業公司支付至工程款總造價的70%(含前期進度款)。3、余款30%在基坑施工至±0.00后一年內付清。4、若國信公司延誤支付工程款,核工業公司有權停止施工,停止施工2周以上,核工業公司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相關損失。5、若核工業公司延誤工期,每推遲一天,每天違約金一萬元,推遲工期二周以上,國信公司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核工業公司賠償相關損失。
合同簽訂后,核工業公司按約進行了施工,涉案基坑圍護工程于2010年4月22日經過竣工驗收。
(3)專業錨樁分包合同
2009年9月21日,核工業公司(甲方、發包單位)與上海強勁基礎工程有限公司(乙方、承包單位,以下簡稱強勁基礎公司)、國信公司(丙方、建設單位)簽訂《上海國際廣場基坑圍護工程—錨樁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核工業公司將上海國際廣場基坑圍護工程—錨樁工程分包給強勁基礎公司施工,合同內容為錨樁和腰梁施工,工程款在核工業公司委托的情況下由國信公司直接支付給強勁基礎公司。國信公司共計支付強勁基礎公司工程款554130元。2010年5月13日,發包人核工業公司與承包單位強勁基礎公司就上海國際廣場基坑圍護錨樁工程形成結算書,確認工程內容為錨樁及腰梁施工等,工程結算金額為564130元。
6、相鄰建筑物損傷的處理
國信公司對相鄰建筑物的損害進行了處理,花費了相應費用,包括:(1)15幢樓居民人員臨時安置并支付臨時安置生活補貼費。(2)補償受影響居民。(3)糾偏加固措施。(4)賠償受損建筑物居民損失。(5)收購15幢樓產生的損失。
五、工程竣工情況
長江公司施工的樁基工程于2010年4月13日通過樁基工程質量驗收。
2010年4月22日,國信公司、核工業公司、南通三建、上海巖土工程勘察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以及監理公司五方對核工業公司施工的樁基圍護工程進竣工驗收,一審法院認定基坑施工至±0的時間為2010年4月22日。
就核工業公司工程進度款,國信公司于2009年3月2日支付60萬元,于2009年3月26日支付120萬元,于2009年5月25日支付80萬元,于2009年9月27日支付50萬元,于2009年11月12日支付60萬元,總計已付工程款370萬元。
六、訴訟鑒定情況
(一)基坑變形、房屋位移原因鑒定
應國信公司申請,江蘇省太倉市人民法院委托建研鑒定公司對基坑圍護工程設計方案、施工方案、施工質量與周邊房屋損傷關聯性進行鑒定,建研鑒定公司分別于2012年3月29日、2012年9月17日和2016年11月30日出具(2012)司鑒字第6014號鑒定報告、(2012)司鑒字第6036號鑒定報告和(2016)司鑒字第165070號鑒定報告,鑒定結論為:(1)經鑒定,基坑工程中南側基坑(E、F區)在土方開挖時未嚴格按照《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第7.1.3條開槽支撐、先撐后挖、分層開挖、嚴禁超挖的原則,造成基坑內側土壓力的降低,是導致基坑安全受到影響、需采取后續搶險施工及基坑加固施工的主要原因。此外,基礎墊層及底板未能及時施工、南側基坑邊緣長時間堆放鋼筋及設計圖05工況3中保留土范圍不明確等也是基坑變形的一個次要因素。(2)經鑒定,樁基工程和基坑圍護樁施工是造成北京園15幢、16幢在上海國際廣場工程施工期間其傾斜增大及安全性降低的主要原因。
(二)基坑圍護工程造價鑒定
經核工業公司申請,一審法院委托蘇亞金誠咨詢公司對涉案基坑圍護工程造價進行鑒定,蘇亞金誠咨詢公司于2016年出具蘇亞工咨蘇[2016]508號鑒定報告,結論為:鑒定的工程造價為10861427.49元,其中原固定總價合同造價為530萬元,原固定總價合同設計變更及簽證造價為419374.87元,原固定總價合同未施工部分為155848.76元,加固部分工程造價—核工業公司為2825744.85元,加固部分工程造價—上海強勁為910719.6元,加固部分工程造價—南通三建為54713.73元,加固部分工程造價—降水為1506723.2元。鑒定報告第四點相關情況說明:3、補充協議加固工程部分,按合同第五條約定,雙方協商下浮一定比例并予以確認,鑒定過程中無相關鑒定資料,本次鑒定結果中未考慮下??;6、基坑加固部分:管井施工降水時間依據提供的降水記錄計算,2009年9月5日加固部分開工,降水從2009年9月5日到2010年4月21日,降水部分的工程造價按此時間計算,最終由法院判決;7、固定總價中未施工部位:按加固圖紙要求固定總價工程中斜撐、混凝土傳力帶、坑底預埋件、砂回填,本次鑒定中已扣除;8、固定總價合同設計變更及簽證部分:工程簽證單編號:基-006(基坑南側回填土區域及道路出入口噴射80厚砼面層及內配φ6.5@250鋼筋網片施工,2009年7月5~9日、7月29日),本條簽證單只有施工單位簽字蓋章,無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簽字蓋章,由于簽證內容已施工,本次鑒定已計入;工程簽證單編號:基-008(基坑北側東段新增土釘墻施工,2009年8月7日~9日),本條簽證單內容已含在加固工程中;工程簽證單編號:基-009(1、基坑東側設計變更;2、出土口加固;3、南側新增土釘墻等錨拉結構變更施工,2009年4月30日~6月15日),本條簽證單只有施工單位簽字蓋章,無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簽字蓋章,且有竣工圖10-補(基坑圍護剖面圖及詳圖-補,依據圖紙和監理日志,圖紙和變更內容已施工,本次鑒定已計入;工程簽證單編號:基-010(坑內樁頭破除,2009年4月20日~6月15日),無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簽字蓋章,依據樁位平面圖計算,本次鑒定已計入;以上基-006、009、010簽證單內容,無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簽字蓋章,此部分鑒定造價金額為324406.53元,最終由法院判決;11、關于傘式自擴錨是否涉及專利技術問題,無鑒定資料證明。由于工程施工時間為2009年,傘式自擴錨材料價格詢價困難,材料價格暫定以180元/套計入,最終材料價格由法院根據提供專利技術材料證明判決;12、關于水電費,本鑒定造價中未做處理,由原告、被告提供相關水電費繳納憑證,最終由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上海國際廣場酒店式公寓、寫字樓及商鋪基坑圍護施工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同簽訂后,核工業公司進行施工,但在施工過程中出現了基坑變形、周邊房屋傾斜的事故。雙方為此簽訂《補充協議》,明確根據原合同由責任方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堆a充協議》簽訂后,核工業公司繼續進行施工,涉案樁基圍護工程于2010年4月22日通過五方驗收。
國信公司于2011年1月4日向太倉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核工業公司根據基坑圍護施工合同第七條的約定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核工業公司于2011年2月14日向太倉市人民法院提起反訴,要求國信公司根據基坑圍護施工合同和補充協議的約定支付全部工程款。因核工業公司提出的反訴訴請亦系基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關系,太倉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核工業公司的反訴請求并對國信公司的本訴請求以及核工業公司的反訴請求予以合并審理。后因國信公司增加訴訟請求,太倉市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至蘇州中院進行審理。一審法院立案后,國信公司基于基坑圍護的設計與施工圖由核工業公司與時代設計公司設計,基于建研鑒定公司出具的鑒定報告以及其與南通三建、長江公司、太倉市政公司簽訂的相關施工合同,以南通三建、長江公司、太倉市政公司、時代設計公司與本案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為由申請追加該四方當事人為被告參加訴訟,一審法院對此亦予以準許。一審審理中,國信公司明確要求時代設計公司與核工業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南通三建、長江公司、太倉市政公司根據責任大小來承擔責任,與核工業公司承擔連帶責任,該請求系基于侵權法律關系角度主張,與反訴訴請所涉的基礎法律關系不一致,但該情況系因案件審理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所致,且反訴早已合并審理,故一審法院對本案本訴、反訴訴請仍予以一并處理。
國信公司是涉案工程的業主,對于周邊房屋傾斜及安全性降低亦對外進行了相應的賠償,故因基坑變形產生的搶險、加固費用以及周邊房屋傾斜及安全性降低產生的損失賠償均系國信公司因涉案事故產生的直接損失,國信公司有權向責任方請求賠償。關于搶險、加固費用,雖國信公司與核工業公司未就涉案基坑圍護工程進行結算,但核工業公司已就工程款提出了反訴請求,故相應搶險、加固費用可通過反訴的審理予以確認。
一、反訴工程價款的確認
核工業公司與國信公司簽訂了基坑圍護施工合同、補充協議并進行了相應施工,現涉案基坑圍護工程已于2010年4月22日經五方竣工驗收,國信公司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工程款的付款義務,但國信公司至今仍未與核工業公司進行結算,且僅支付了370萬元的工程進度款,核工業公司據此反訴要求國信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合法有據,應予支持。
關于工程款的金額,蘇亞金誠咨詢公司出具了鑒定報告。因加固部分工程中有強勁基礎公司和南通三建施工內容,且核工業公司明確其主張的工程款不包括其他公司施工部分,故一審法院認為強勁基礎公司和南通三建施工造價不應計算入核工業公司施工造價中。
關于傘式自擴錨單價問題。核工業公司認為傘式自擴錨應以2500元/套價格計算,但核工業公司未提供相關的專利技術材料,而傘式自擴錨在2009年的材料價格詢價困難,鑒定機構暫以180元/套計算,在核工業公司未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其主張的情況下,一審法院采信鑒定機構有關傘式自擴錨單價的鑒定意見。
關于原固定總價合同設計變更及簽證造價問題。國信公司認為基-006、009、010簽證單無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簽字蓋章,不應計算相應造價,但結合監理日志以及樁位平面圖等資料可以確認上述簽證單所涉內容已施工,故該部分鑒定造價324406.53元應計入核工業公司工程結算造價中。
關于原固定總價合同未施工部分的工程造價問題。核工業公司認為混凝土傳力帶、砂回填不屬于其固定總價合同施工范圍,不應予以扣除。因核工業公司與國信公司簽訂的基坑圍護施工合同約定的施工范圍中屬于土建是公共以及樁基施工遺留釋放孔處理、挖土施工可能需要的出土口加固等施工內容不在核工業公司的施工范圍內,故混凝土傳力帶以及砂回填并不應作為核工業公司未施工部分予以扣除。該部分項目涉及的工程造價為81152.88元。至于核工業公司有關斜撐、坑底預埋件、角撐的主張,因核工業公司僅提供了照片,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故該部分費用74695.88元應作為原固定總價合同未施工部分予以扣除。
關于核工業公司加固工程部分造價問題。國信公司對于加固工程中的單價提出異議,但補充協議未明確加固工程單價的計算方式,結合補充協議第八條其他約定第2款有關本協議未列入的相關條款均按原合同約定內容實施的約定以及基坑圍護施工合同第五條合同造價第2款中增加工程量合同造價依據《江蘇省建筑與裝飾工程計價表》(2004)及相應的費用定額按實結算的約定,鑒定機構套用相應定額、計價表來計算相應單價合法有據。至于國信公司提出的錫補樁-03雙管單重高壓旋噴樁成孔工程量問題,雖參照圖紙計算錫補樁-03工程量為10577.2米,但核工業公司于2010年1月21日出具的結算單載明的錫補樁-03工程量僅為5459.2米,考慮到該結算單是在工程施工完成后由核工業公司提供,在核工業公司未對此作出合理解釋的情況下,一審法院以5459.2米作為錫補樁-03雙管單重高壓旋噴樁成孔的工程量計算相應的工程造價。據此,一審法院認定核工業公司加固工程部分造價為2434404.37元。
關于核工業公司加固工程中降水造價問題。國信公司認為加固工程中的降水包含在基坑圍護施工合同固定總價中,但加固工程的降水是因基坑施工過程中出現基坑變形、周邊房屋傾斜所致的額外的施工內容,故一審法院認定加固工程降水并不包含在固定總價合同中。雖補充協議約定的施工內容中未記載降水費用,核工業公司2010年1月21日出具的結算單亦未記載降水費用的內容,但因加固工程而產生的額外降水期間客觀存在,且費用較大,基于誠信原則、公平原則,一審法院對核工業公司提出的降水費用的主張予以部分認可??紤]到基坑圍護施工合同正常的降水期尚未屆滿以及基坑出現險情(2009年6月30日)至加固工程開始之日(2009年9月5日)期間降水仍繼續進行的情況,一審法院以加固工程開工至降水結束之日即2009年9月5日至2010年4月21日作為加固工程降水期間計算相應降水造價。至于降水單價問題,鑒定機構系按照《江蘇省建筑與裝飾工程計價表》(2004)、相應的費用定額以及當時的人材機差價進行確認,相應的價格合法有據,一審法院予以采信。據此,一審法院認定加固工程期間的降水造價1506723.2元計入核工業公司的工程造價中。
關于核工業公司加固工程部分造價下浮率問題,因下浮率無法確定,故一審法院對于核工業公司施工的加固工程部分暫不計算下浮率。
關于核工業公司應負擔的水電費金額問題,一審法院認定核工業公司應負擔的水電費為177064.45元(135550.9元+41513.55元)。
綜上,核工業公司施工的基坑圍護及加固工程總結算造價為9408742.11元,國信公司僅支付了370萬元,剩余工程款5708742.11元應支付給核工業公司。
至于利息損失。涉案基坑圍護工程于2010年4月22日竣工,一審法院根據國信公司與核工業公司的陳述認定基坑施工至±0的時間亦為當天。根據基坑圍護合同條款六、補充協議六的約定,國信公司應于竣工驗收后一周內即2010年4月29日支付工程總造價70%款項,于基坑施工至±0.00后一年內即2011年4月21日付清剩余的30%的款項。國信公司未按約支付,僅支付了370萬元,但補充協議未確定增加工程量的造價,且雙方又未能就工程造價進行結算,而基坑圍護施工合同約定的固定總價為530萬元,530萬元的70%為371萬元,故國信公司應支付以10000元為基數從2010年4月30日起至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的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損失,支付以5698742.11元為基數從2011年4月22日起至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的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損失。
二、因基坑變形、周邊房屋傾斜及安全性降低產生的損失
(一)因基坑變形產生的損失。一審法院認定該損失包含加固工程設計費、監測費用、基坑變形后增加的工程造價,共計5476868.78元。
(二)因周邊房屋傾斜及安全性降低產生的損失。一審法院認定該損失包含東南鑒定公司鑒定報告的相關費用、蘇州房屋鑒管處房屋安全性鑒定的相關費用、疏散安置補貼(15幢、北京園)、房屋糾偏加固產生的損失、房屋回購損失(15幢)產生的損失、賠償損失(13幢及其他房屋),共計14240624.7元。
三、基坑變形和房屋位移原因的確認
建研鑒定公司出具的(2012)司鑒字第6036號鑒定報告以及相應的補充鑒定(2016)司鑒字第165070號鑒定報告合法有效,一審法院據此采信建研鑒定公司出具的該兩份鑒定報告并以此認定涉案基坑變形以及周邊房屋傾斜、安全性降低的原因。根據鑒定報告及其答疑可知,時代設計公司設計的施工圖紙存在一定的問題,核工業公司制作的施工組織設計存在一定的問題,太倉市政公司制作的土方開挖施工方案存在一定的問題?;庸こ讨心蟼然樱ǎ?、F區)在土方開挖時未嚴格按照《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第7.1.3條開槽支撐、先撐后挖、分層開挖、嚴禁超挖的原則,造成基坑內側土壓力的降低,是導致基坑安全受到影響、需采取后續搶險施工及基坑加固施工的主要原因。此外,基礎墊層及底板未能及時施工、南側基坑邊緣長時間堆放鋼筋及設計圖05工況3中保留土范圍不明確等也是基坑變形的一個次要因素。樁基工程和基坑圍護樁施工是造成北京園15幢、16幢在上海國際廣場工程施工期間其傾斜增大及安全性降低的主要原因。后續基坑施工對北京園14幢、15幢、16幢的傾斜增大也有一定的影響。
四、責任的承擔
1、時代設計公司是否需承擔責任?
本案中,涉案基坑圍護工程使用的施工圖紙系時代設計公司設計,一審法院認定時代設計公司的設計方案系由核工業公司負責。因時代設計公司系由核工業公司負責委托,與國信公司之間并不存在直接的合同關系,設計方案的瑕疵責任應由核工業公司對外向國信公司負責?,F無證據證明時代設計公司與核工業公司之間存在共同侵權的意思聯絡,國信公司要求時代設計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缺乏依據,一審法院對此不予采信。
2、各方責任比例的確定
涉案事故民事責任的承擔并不簡單與鑒定報告中事故責任認定相等同。就本案民事責任的承擔比例,一審法院作如下分析:首先、根據鑒定報告可知時代設計公司的基坑圍護設計方案存在一定的瑕疵,核工業公司作為基坑圍護工程設計的負責方對此應承擔一定的責任,但國信公司作為業主在征集專家論證意見及監理意見后仍決定采用時代設計公司設計的工期短、造價低、風險高的方案,且未審核時代設計公司是否具備涉案基坑圍護工程設計資質,自身亦存在一定的過錯。其次、太倉市政公司作為土方開挖方,其設計的土方開挖施工方案存在一定的問題,且在實際開挖過程中違反了開槽支撐、先撐后挖、分層開挖、嚴禁超挖的原則,是導致基坑變形的主要原因,太倉市政公司對此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根據基坑圍護施工合同約定,國信公司負責按照基坑圍護施工圖的要求組織挖土,國信公司將基坑圍護與挖土施工肢解分包,且在組織挖土時未盡到相應的管理職責,對此亦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核工業公司作為基坑圍護工程的設計負責方,存在設計圖對于保留土范圍不明確的過錯,亦應承擔一定的責任。再次、南通三建作為土建方存在基礎墊層及底板未及時施工、在南側基坑邊緣長時間堆放鋼筋的過錯,是基坑變形的次要因素,南通三建對此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根據基坑圍護施工合同約定,國信公司負責按照基坑圍護施工圖的要求組織基礎底板澆筑施工,國信公司在組織基礎底板澆筑施工時未盡到相應的管理職責,對此亦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又次、長江公司負責樁基施工,核工業公司負責基坑圍護樁施工,根據鑒定報告可知長江公司施工的樁基工程以及核工業公司施工的基坑圍護樁施工是周邊房屋傾斜及安全性降低的主要原因,但長江公司是按照國信公司提供的上海都市建筑設計有限公司樁位平面圖進行靜壓管樁及鉆孔灌注樁的施工,相應的責任主要應由國信公司承擔,長江公司雖采取了一定的擠土效應釋放措施,但仍產生了涉案事故,對此亦應承擔一定的責任。核工業公司負責基坑圍護的設計和施工,應對其基坑圍護樁施工產生的不利后果承擔相應的責任,如上分析,國信公司作為業主采納了核工業公司提供的施工方案,亦存在一定過錯,亦應承擔一定的損失。最后,根據鑒定報告可知后續的基坑施工對于房屋傾斜增大有一定影響,一審法院認為基坑的變形與周邊房屋的傾斜亦存在一定的關聯性,基坑施工的相關責任方亦應對房屋傾斜及安全性降低承擔一定的責任。綜上,結合涉案事故發生的情況、關聯性因素、施工過程以及當事人過錯等情況一審法院認定就涉案事故導致的基坑變形、房屋傾斜及安全性降低產生的損失由核工業公司承擔35%的責任,太倉市政公司承擔15%的責任,由南通三建承擔10%的責任,由長江公司承擔10%的責任,其余30%的損失由國信公司自擔。
至于國信公司有關南通三建、太倉市政公司、長江公司與核工業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主張,因無證據證明南通三建、太倉市政公司、長江公司與核工業公司之間存在共同侵權的意思聯絡且相關責任亦能予以區分,故國信公司要求南通三建、太倉市政公司、長江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缺乏依據,一審法院對此不予采信。
3、各方需承擔的責任金額
國信公司因基坑變形產生的損失共計5476868.78元、因周邊房屋傾斜及安全性降低產生的損失為14240624.7元,上述損失共計19717493.48元。該損失由核工業公司承擔35%的賠償責任為6901122.72元,由太倉市政公司承擔15%的賠償責任為2957624.02元,由南通三建承擔10%的賠償責任為1971749.35元,由長江公司承擔10%的賠償責任為1971749.35元,其余損失5915248.04元由國信公司自擔。
綜上,國信公司應向核工業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5708742.11元及相應利息;核工業公司應賠償國信公司損失6901122.72元,太倉市政公司應賠償國信公司損失2957624.02元,長江公司應賠償國信公司損失1971749.35元,南通三建應賠償國信公司損失1971749.35元。據此,一審法院判決:一、核工業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國信公司損失6901122.72元;二、南通三建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國信公司損失1971749.35元;三、長江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國信公司損失1971749.35元;四、太倉市政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國信公司損失2957624.02元;五、國信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核工業公司工程款5708742.11及以10000元為基數從2010年4月30日起至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的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損失、以5698742.11元為基數從2011年4月22日起至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的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損失;六、駁回國信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七、駁回核工業公司的其他反訴請求。
一審本訴案件受理費144801.86元、保全費5000元、鑒定費443250元(95000元+348250元),共計593051.86元由國信公司負擔177915.56元,由核工業公司負擔207568.15元,由南通三建負擔59305.19元,由長江公司負擔59305.19元,由太倉市政公司負擔88957.78元;反訴案件受理費54187元,鑒定費108614元,共計162801元,由國信公司負擔72284.32元,由核工業公司負擔90516.68元。上述款項已由國信公司預繳498051.86元,由核工業公司預繳162801元,由南通三建預繳31666元,由長江公司預繳31667元,由太倉市政公司預繳31667元,一審法院不再退還,經結算后由各方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給國信公司。
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依法予以確認。
經各方當事人確認,二審爭議焦點為:一、國信公司主張侵權賠償是否主體適格?二、國信公司是否應支付核工業公司工程款?如果需要支付,工程款數額和利息如何認定?三、各方主體對涉案工程質量如何承擔責任?四、一審程序是否合法?
關于第一個爭議焦點,本院認為,國信公司主張侵權賠償主體適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被告提出反訴可以合并審理。本案國信公司在一審中最后一次訴訟請求基于侵權而主張,核工業公司反訴依據合同主張,兩者系不同的法律關系,適用不同的請求權基礎,一般應當分別立案,一并審理。但國信公司在一審時的訴訟請求有一個變化的過程,最初的請求系依據合同而主張,符合合并審理的條件。因此,一審法院將國信公司主張的侵權之訴與核工業公司主張合同之訴合并審理并無不當?!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該法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失的,承包人應當承擔損失賠償責任。本案符合前述法律的規定,故國信公司主張侵權賠償具備原告主體資格。
關于第二個爭議焦點,本院認為,國信公司應當支付核工業公司基坑圍護工程和加固工程的工程款。國信公司與核工業公司簽訂《基坑圍護施工合同》和《補充協議》后,核工業公司進行了相應施工,現涉案基坑圍護工程已經五方竣工驗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條的規定,建設工程竣工后,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故核工業公司反訴請求國信公司支付相應的工程款,應予支持。國信公司主張不應支付該筆工程款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工程款的數額問題。鑒于雙方并未實際結算,竣工圖亦存在瑕疵,故蘇亞金誠咨詢公司結合《基坑圍護施工合同》、《補充協議》、施工圖紙、圖紙變更和簽證、施工資料等相關材料對涉案工程進行造價鑒定并出具蘇亞工咨蘇[2016]508號鑒定報告,鑒定程序合法,一審采納鑒定報告相關內容確定工程款金額并無不當。核工業公司主張應當增加造價39萬多元沒有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本院不予采納。(1)關于錫補樁-03工程量的問題。核工業公司認為加固工程中的錫補樁-03雙管單重高壓旋噴樁成孔工程量應參照圖紙計算結果,即10577.2米,但核工業公司于2010年1月21日出具的結算單載明錫補樁-03工程量為5459.2米,對此,核工業公司并未提供進一步證據以佐證,故一審法院以5459.2米計算造價并無不當。(2)關于降水費問題。降水費的發生系源于施工過程中出現的基坑變形、周邊房屋傾斜所引發的額外施工內容。國信公司主張該部分造價應包含在固定總價合同中,但雙方對此并無明確約定。鑒于降水期間的持續性,一審法院以加固工程開工之日至降水結束之日,即2009年9月5日至2010年4月21日作為加固工程降水期間,參照《江蘇省建筑與裝飾工程計較表》(2004)相應的費用定額和當時的人材機差價計算降水造價,合情合理,國信公司的該項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一審判定國信公司應支付核工業公司工程款5708742.11元并無不當,國信公司和核工業公司對此的上訴請求均不能成立,本院予以維持。
關于工程款利息起算時間的問題。涉案基坑圍護工程于2010年4月22日竣工。根據雙方合同約定,國信公司應于竣工驗收后一周內即2010年4月29日支付工程總造價70%款項,于基坑施工至±0.00后一年內即2011年4月21日付清剩余的30%的款項。國信公司僅支付370萬元。故一審法院判令國信公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支付以10000元為基數自2010年4月30日起至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的利息、支付以5698742.11元為基數從2011年4月22日起至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的利息,并無不當,國信公司主張應當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沒有合同和法律依據。
關于第三個爭議焦點,本院認為,對于涉案工程質量發生的原因系由多種因素而生,既有自然因素,又有人為因素。在考量各方主體的責任比例時,應當區分各自的過錯及過錯與損害之間的原因力。
就本案工程陸續引發的建筑物質量和安全性問題,相關部門和一審法院先后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太倉開發區管委會城建局委托東南鑒定公司對北京園13幢房屋損傷狀況及與相鄰施工的關系進行了一期、二期鑒定,鑒定結論為:房屋損傷與相鄰樁基施工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一審中,太倉市人民法院、蘇州中院委托建研公司對基坑圍護工程設計方案、施工方案、施工質量與周邊房屋損傷關聯性進行了鑒定,出具了(2012)司鑒6014號鑒定報告、(2012)司鑒字第6036號鑒定報告和(2016)司鑒字第165070號鑒定報告。根據鑒定結論可知:各方主體在施工或設計方面均存在一定問題,導致涉案工程基坑位移、變形,北京園14幢、15幢、16幢房屋不同程度傾斜和安全性降低。對于各方當事人提出的質詢意見,建研鑒定公司作出了明確的答復,一審法院采信建研鑒定公司出具的鑒定報告并以此認定涉案基坑變形和周邊房屋傾斜、安全性降低的原因并無不當。
關于涉案工程的超挖問題。二審中,核工業公司提交的上海巖土工程勘察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的竣工圖顯示,普遍基坑開挖深度從6.3m超挖至6.9m,太倉市政提供的圖紙亦顯示多處開挖達7.5m至9.1m。對于圖紙反映的超挖問題,國信公司認為,第一,最初的設計圖紙忽視了承臺挖深1m的問題;第二,地源熱泵并未增加基坑開挖的深度,且存在一些坑中坑的事實。鑒于本案鑒定是在挖深6.3米的基礎上進行,且在工程竣工后無法確定當時的超挖對于基坑安全性有多大影響,對此,國信公司、核工業公司均應承擔一定責任,這一點在責任分擔中加以考慮。
結合涉案事故發生的經過、關聯性大小、各方主體的進場時間和施工過程,對于責任分擔作出如下認定:第一,核工業公司應當承擔主要責任。雖然本案國信公司系基于侵權主張賠償,但國信公司與核工業公司之間訂有合同,合同中明確核工業公司對于基坑發生的質量問題應當承擔全部責任。核工業公司作為基坑維護的專業單位,應當具備基坑維護的專業知識以避免事故的發生。國信公司之所以聘請核工業公司進行基坑維護,目的也是為了防止事故的發生。因此,核工業公司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而且,從現有證據看,時代設計公司系由核工業公司委托,時代設計公司的設計方案存在缺陷是涉案事故發生的最初原因。鑒定報告認定基坑維護系主要原因。核工業公司作為基坑維護單位沒有盡到協調各方的義務,采用的施工方案存在缺陷,過錯較大。因此,核工業公司應當承擔主要責任,一審法院沒有體現主次責任,認定不當,本院酌定核工業公司承擔60%的責任。
第二,國信公司應承擔次要責任。國信公司肢解發包涉案工程,在樁基施工圖的提供、挖土施工、基礎底板澆筑施工中,未盡到妥善選擇或管理職責,存在一定的過錯,本院酌定國信公司承擔20%的責任。
第三,長江公司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長江公司按照國信公司提供的上海都市建筑設計有限公司樁位平面圖進行靜壓管樁及鉆孔灌注樁的施工,樁基工程對周邊房屋傾斜及安全性降低產生重要影響,長江公司雖采取一定措施消除擠土效應,但與損失仍然有一定的關聯,本院酌定長江公司承擔5%的責任。
第四,南通三建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南通三建在施工過程中,基礎墊層、底板未及時施工,在南側基坑邊緣長時間堆放鋼筋,應對基坑變形引發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責任,本院酌定南通三建承擔5%的責任。
第五,太倉市政公司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太倉市政公司在土方開挖過程中違反開槽支撐、先撐后挖、分層開挖、嚴禁超挖的原則,應對基坑變形引發的損失承擔一定的責任,本院酌定太倉市政公司承擔10%的責任。至于太倉市政公司關于不應賠償13幢樓和東南建設工程安全鑒定有限公司的鑒定費的主張,由于該損失與其他損失具有關聯性,并不截然區分,故對該主張不予支持。
關于損失的數額問題,國信公司對外賠償的費用均系因本案事故所引起,與涉案工程質量緊密關聯,雖然各方主體系施工的不同環節,但共同的作用力導致損失的發生,故各方對此損失應當予以分擔。關于國信公司的賠償的項目是否合理、數額是否虛高,其他當事人沒有提供充分的證據予以證明,由于各項損失之間具有關聯性,各方當事人對之無法舉證明確區分,故國信公司的賠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一審法院認定的損失數額并無不當。對于精神損害、隱形損失等也為事故發生后補救措施所必須發生的費用,對此應當予以分擔。因此,對于基坑變形、房屋傾斜和安全性降低產生的損失共計19717493.48元,本院綜合各方過錯、以及造成損失的原因力等因素,酌定核工業公司承擔60%的責任即11830496元,南通三建承擔5%的責任即985875元,太倉市政公司承擔10%的責任即1971749元,長江公司承擔5%的責任即985875元,國信公司自擔20%的責任。
關于時代設計公司的責任,本院認為,國信公司與時代設計公司之間沒有合同關系,其責任已由核工業公司承擔,國信公司也無證據證明時代設計公司與核工業公司之間存在共同侵權的意思表示,故對國信公司該項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第四個爭議焦點,首先,關于管轄權問題。國信公司一審變更訴訟請求后,因為訴訟標的額超出江蘇省太倉市人民法院級別管轄的范圍,太倉法院將本案移送至蘇州中院審理,符合級別管轄規定。其次,關于鑒定程序問題。現各方當事人沒有證據足以推翻鑒定意見,也不足以證明鑒定程序存在違法情形,故對該項上訴請求,不予支持。最后,關于各方當事人提出的以鑒代審、證據未經質證問題,經審查,一審法院并非基于未經質證的證據和代替審判權的鑒定意見作出裁判。關于審限過長等其他一審程序的瑕疵問題,并不足以否定整個一審程序的正當性。綜上,一審程序并不構成程序違法。
國信公司、核工業公司、長江公司、南通三建、太倉市政公司其他的上訴請求沒有相應的證據予以佐證,本院不予支持
判決結果
一、撤銷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蘇中民初字第00007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
二、改判中國核工業蕪湖基礎工程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蘇州國信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損失11830496元。
二、改判江蘇南通三建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蘇州國信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損失985875元;
三、改判江蘇長江機械化基礎工程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蘇州國信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損失985875元;
四、改判太倉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蘇州國信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損失1971749元;
五、維持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蘇中民初字第00007號民事判決第五、六、七項。
六、駁回蘇州國信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中國核工業蕪湖基礎工程公司、江蘇南通三建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江蘇長江機械化基礎工程公司、太倉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訴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本訴案件受理費144801.86元、保全費5000元、鑒定費443250元(95000元+348250元),共計593051.86元由蘇州國信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118610.37元,由中國核工業蕪湖基礎工程公司負擔355831.12元,由江蘇南通三建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負擔29652.59元,由江蘇長江機械化基礎工程公司負擔29652.59元,由太倉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負擔59305.19元;一審反訴案件受理費54187元,鑒定費108614元,共計162801元,由蘇州國信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72284.32元,由中國核工業蕪湖基礎工程公司負擔90516.68元。上述款項已由蘇州國信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預繳498051.86元,于本判決生效后退還307157.17萬元;中國核工業蕪湖基礎工程公司預繳162801元,應當補繳283548.8元;太倉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預繳31667元,應當補繳27638.19元。江蘇南通三建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預繳31666元、江蘇長江機械化基礎工程公司預繳31667元,分別應當退還2013.41元和2014.41元,不再退還,由各方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給蘇州國信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二審案件受理費338233.80元,由上訴人蘇州國信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154828.27元,由上訴人中國核工業蕪湖基礎工程公司負擔140551.53元,由上訴人江蘇南通三建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負擔11273元,由上訴人江蘇長江機械化基礎工程公司負擔11273元,由上訴人太倉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負擔20308元。上述款項已由蘇州國信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預繳198988.9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退還44160.63元。由中國核工業蕪湖基礎工程公司預繳63692.90元,應補繳76858.63元。由江蘇南通三建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江蘇長江機械化基礎工程公司、太倉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分別預繳22546元、22545元、30461元,應當分別退還11273元、11272元、10153元,本院不再退還,由各方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給蘇州國信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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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審判長潘軍鋒
審判員朱加賽
審判員何斐
法官助理李佳鴻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戚亦萍
判決日期
2018-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