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青島時代建筑設計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青島天智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一案,申請執行人依據本院作出的(2018)魯0211民初15245號民事調解書向本院申請執行,執行標的為565481.50元,本院于2019年4月14日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傳票、財產報告令等,責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在執行過程中,經本院向銀行、金融、車輛、工商、不動產登記機構查詢,被執行人銀行存款數額較小,凍結被執行人銀行存款賬戶,并對被執行人限制高消費。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本案暫時無法執行,申請執行人也不能提供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的其他財產狀況或線索,申請人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