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3日,本院受理債權人陳澤明對湖南望岳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望岳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2019年1月23日,本院依法指定湖南博言律師事務所擔任該公司管理人。2019年4月12日,望岳公司向本院申請和解并提交和解協議草案
湖南望岳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破產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湘01破字4-1號
判決日期:2020-01-03
法院: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本院審理查明:申請人嚴重資不抵債,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無可供分配的財產,明顯缺乏償債能力。在本案辦理過程中,望岳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請和解并提出和解協議草案。該協議的主要內容為:一、望岳公司自愿籌集2550萬元資金用于支付破產費用和清償破產債務。具體償債方案為:1、破產費用總額1703400元,自該協議生效之日起按100%比例一次性清償;2、社保債權7918764.98元,自該協議生效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按100%比例一次性清償;3、職工債權1170256.41元,自該協議生效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按100%比例一次性清償;4、普通債權97988623.29元,自該協議生效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按15.01%比例一次性清償。二、對未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申報的債權,經審查確認后,望岳公司同意按該協議同類債權的清償比例予以清償。在債權人會議上,本院組織債權人對是否同意與申請人和解并由破產清算程序轉為破產和解程序進行表決,表決同意的債權人人數為49人,占債權人總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95.58%
判決結果
湖南望岳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和解。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陳光輝
審判員曹彥
審判員劉舸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楊念
判決日期
2020-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