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執行四川省眾能新材料技術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眾能公司”)申請執行陜西久益電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久益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異議人(被執行人)久益公司對本院凍結其公司的銀行賬戶的行為不服,向本院提出書面異議,請求解除對其銀行賬戶的凍結措施并終止執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作出了四川省廣安市廣安區人民法院(2021川1602執異18號執行裁定書,四川省眾能新材料技術開發有限公司不服本執行裁定書,向四川省廣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四川省廣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2日作出(2021)川16執復24號執行裁定書:撤銷四川省廣安市廣安區人民法院(2021川1602執異18號執行裁定。發回四川省廣安市廣安區人民法院重新審查。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陜西久益電力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眾能新材料技術開發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行異議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川1602執異79號
判決日期:2021-09-28
法院:廣安市廣安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異議人(被執行人)久益公司稱,其在收到民事調解書時,已經履行了該民事調解書中的第一項內容,其未能在2020年9月20日之前全部履行完畢是基于眾能公司未能在此之前全部開具相應的票據,故其并無違反該民事調解書確定的義務的行為和故意,從而無產生違約金的前置條件,請求解除對其銀行賬戶的凍結措施并終止執行。
申請執行人眾能公司稱,在該民事調解書第二項中“久益公司應當于2020年9月20日之前支付合同全部尾款2523644.76元”內容中支付時間是確定的,并非眾能公司不開票,是久益公司要求開票金額為2300798.64元,且拒不支付剩余的223644.76元。久益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法院凍結久益公司賬戶的執行行為不違背法律規定,請求駁回久益公司的異議請求。
本院查明,關于眾能公司與久益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經本院審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作出(2020)川1602民初2383號民事調解書,主要內容為“……,二、2020年9月20日前久益公司向眾能公司支付合同全部尾款2523644.76元;三、久益公司支付上述第二項款項之前眾能公司向久益公司提供金額為2523644.76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現行利率13%開票);四、若久益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項或第二項約定的時間足額付款,則還需向原告支付違約金(以6965974.38元為基數,按每日萬分之五計算。對其中1000000元,自2019年1月10日起計算至2019年1月29日,即10000元;對其中200000元,自2019年1月10日起計算至2019年7月26日,即19800元;對其中5765974.38元,自2019年1月10日起計算至付清之日止);……,本案受理費31059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36059元有久益公司負擔,在久益公司履行最后一筆付款義務時一并支付給眾能公司。”2021年2月24日,眾能公司向本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標的為:尾款222846.12元,違約金1711794.55元(暫計算至2021年2月24日),受理費及保全費合計36059元。另查明,2020年9月24日,眾能公司向久益公司出具了合計金額為2300798.64元的三張發票,2020年11月13日久益公司向眾能公司轉款2300798.64元;2021年3月22日眾能公司向久益公司出具了金額222846.12元的發票一張,2021年4月1日久益公司向眾能公司轉款222846.12元。本院于2021年3月5日以(2021)川1602執755號執行裁定書凍結了久益公司銀行存款1993812.67元;于2021年3月9日以(2021)川1602執755號之一執行裁定書凍結了久益公司銀行存款50000元。根據查明的事實,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作出了(2021)川1602執異18號執行裁定書,四川省眾能新材料技術開發有限公司不服本執行裁定書,向四川省廣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四川省廣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2日作出(2021)川16執復24號執行裁定書:撤銷四川省廣安市廣安區人民法院(2021川1602執異18號執行裁定。發回四川省廣安市廣安區人民法院重新審查
判決結果
一、異議人陜西久益電力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執行異議部分成立。
二、變更四川省廣安市廣安區人民法院(2021)川1602執755號執行裁定書、(2021)川1602執755號之一執行裁定書,變更為凍結陜西久益電力工程有限公司銀行存款36059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四川省廣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合議庭
審判長張勤
審判員廖建英
審判員張淞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金智路
判決日期
2021-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