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法院(2018)陜0112民初18339號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陜西久益電力工程有限公司與宋東風民間借貸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陜01民終14833號
判決日期:2020-12-30
法院: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上訴人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上訴人一審訴求。其稱:一審認定事實錯誤,雙方借款關系明確,合伙關系缺乏證據。
被上訴人辯稱:一審正確。
一審查明,2015年1月25日,原告法定代表人郭小平通過原告開設在鄂爾多斯銀行的04×××14賬號向被告宋東風開設在中國農業銀行的62×××19賬號轉款106萬元。原告在轉賬時注明的付款用途為“借款”。
另查,原告在庭審中提交了其公司內部制作的《匯款申請單》,該申請單記載匯款事項:借款;匯款金額:壹佰零陸萬元整;匯往單位:宋東風;該申請單右上角記載日期為2015年1月21日,公司財物分管經理審批日期為2015年1月26日,總經理批簽欄有“郭小平”簽名,簽名時間為1月27日。
一審認為,民事活動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原告主張被告向其借款106萬元,其雖有銀行轉賬記錄證明轉賬事實存在,被告對轉賬事實亦不否認,但被告否認該款項系其個人借款,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出具的借據及任何關于經被告確認款項用途系借款的證據,原告能夠提供的僅是其單方在《網上銀行單子回單》上注明的付款用途為“借款”,但被告并不認可其與原告之間有任何借款關系,且原告方出具的公司《匯款申請表》中的審批時間也晚于實際轉款時間,這也不符合公司財物管理規范,故原告以106萬元系被告借款要求被告償還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陜西久益電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4340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承擔。
二審查明,一審查明屬實。
上述事實有詢問筆錄等在卷為證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案件受理費負擔不變,二審案件受理費14340元由上訴人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童運軍
審判員張海榮
審判員季立耘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書記員丁銀銀
判決日期
2020-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