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陽支行與被告盧留紅、姜鳴鳴、浙江廣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東陽市廣豐建材有限公司、張海高、張曉英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原告認為被告盧留紅、姜鳴鳴欠其借款本金295萬元及利息(利息、罰息、復息計算至2020年7月8日為44596.95元,以后利息按合同的約定繼續計算至上述借款實際清償之日止),故訴請判令被告盧留紅、姜鳴鳴清償上述款項并由被告浙江廣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東陽市廣豐建材有限公司、張海高、張曉英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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