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東陽市國豐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與被告馬益康、浙江廣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東陽市廣豐建材有限公司、胡更良、張海高、張曉英、張捷、方潔瓊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訴訟,訴請判令:1.被告馬益康立即向原告清償借款本金42.8萬元及利息(利息計算至2020年9月10日為636038.63元,以后利息按合同的約定繼續計算至上述借款實際清償之日止);2.被告浙江廣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東陽市廣豐建材有限公司、胡更良、張海高、張曉英、張捷、方潔瓊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本案審理過程中,原告申請變更第一項訴訟請求為:被告馬益康立即向原告清償借款本金42.8萬元及利息(利息計算至2020年9月10日為532314.13元,以后利息按月利率12.83‰繼續計算至上述借款實際清償之日止)。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11月1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雪芳及被告馬益康、被告浙江廣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蔣亞鋒到庭參加訴訟。其余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東陽市國豐小額貸款有限公司、馬益康、浙江廣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等小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浙0783民初10881號
判決日期:2020-11-30
法院:東陽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本院經審理認定:2013年11月21日、2015年5月22日及9月30日,原、被告簽訂了借款合同、借款借據各1份及保證合同2份,約定被告馬益康向原告借款200萬元、借款期限半年、年利率18.396%、按月付息、逾期還款可提前收貸、逾期還款按40%的利率計收罰息、逾期付息按40%的利率計收復利并由被告浙江廣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東陽市廣豐建材有限公司、胡更良、張海高、張曉英、張捷、方潔瓊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保證期間自借款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等事宜。簽約后,原告依約放款;事后,各被告未依約履行還本付息及擔保義務,尚欠借款本金42.8萬元及相應利息
判決結果
一、被告馬益康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東陽市國豐小額貸款有限公司清償借款本金42.8萬元及利息(利息計算至2020年9月10日為532314.13元,以后利息按月利率12.83‰繼續計算至上述借款實際清償之日止);
二、被告浙江廣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東陽市廣豐建材有限公司、胡更良、張海高、張曉英、張捷、方潔瓊對本判決第一項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其在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可向被告馬益康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702元(已減半收取),由被告馬益康負擔,被告浙江廣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東陽市廣豐建材有限公司、胡更良、張海高、張曉英、張捷、方潔瓊負連帶責任。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邵建輝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書記員羊文彬
判決日期
2020-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