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湖南中屹項目管理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李承銀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申請執行人湖南中屹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李承銀履行下列義務:一、向湖南中屹項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承包款款641075.66元及相應利息;二、向湖南中屹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三、負擔案件受理費9968元、執行費8811元,合計18779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執行人李承銀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限制消費令,在被執行人沒有自動履行付款義務的情況下,利用全國法院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及實地調查的方法對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不動產、車輛、有價證券等進行了財產調查,對被執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費及凍結銀行存款等執行措施
湖南中屹項目管理有限公司、李承銀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首次執行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湘0781執420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09-17
法院:津市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經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李承銀名下雖在中國工商銀行、中國建設銀行等開設有存款賬戶,該前述賬戶余額均不足1000元,本院依法采取賬戶額度凍結措施。被執行人李承銀名下無有價證券,雖車輛登記信息,但暫無法對有的車輛采取扣押措施或有的車輛價值較小,無處置意義,故對李承銀名下的車輛未采取處置措施,只是進行了查封。
經傳統查詢,被執行人名下有房屋一套,但其土地性質為集體土地所有權,暫無法進行處置,已查封。
因被執行人李承銀未履行清償債務義務,本院依法對其限制高消費和其他消費。
2021年9月2日,本院約談申請執行人,將本院在執行中經財產調查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控執行的財產情況告知申請執行人,因被執行人無可供執行財產,且申請執行人無法提供被執行人名下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或信息,本院將財產查控情況和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法律依據和法律后果告知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進行簽字確認并同意本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截至本裁定作出之日,被執行人李承銀尚欠申請執行人湖南中屹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承包款641075.66元及相應利息以及遲延履行期間的加倍債務利息,未予支付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請執行,再次申請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田凌
審判員周勇
審判員劉政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書記員馮弋烜
判決日期
2021-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