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御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御藝公司)與被告徐州新特建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特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3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御藝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侯勝,被告新特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閆明、王翠瑜到庭參加訴訟。訴訟過程中,被告新特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管轄權異議,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裁定駁回被告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御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徐州新特建設科技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湘0424民初2148號
判決日期:2021-08-31
法院:湖南省衡東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御藝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解除原、被告于2020年6月3日簽訂的《網架工程制作、安裝合同書》,被告賠償原告損失10萬元;二、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20年6月3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網架工程制作、安裝合同書》。合同約定,被告向原告制作網架工程相關材料、構件并負責安裝,合同總價款為188000元。合同簽訂后,原告按合同約定向被告支付了款項,被告履行了部分制作、安裝施工任務。期間,因被告提供的網架構件存在質量問題、導致工程質量有安全隱患,被告應積極整改,但被告在未完工的情況下于2020年9月20日撤走施工隊伍,至今未再施工,被告的行為已構成違約,造成原告經濟損失。
被告新特公司辯稱,1、同意解除合同;2、被告已經按合同履約,僅剩下輔材未到場及屋面板未安裝,兩項費用共計5740元,扣除原告方應給的3000元尾款,愿意返回原告2740元。3、被告按原告提供的施工圖紙施工,到現場后發現設計圖與實際建筑不符,無法安裝,被告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圖紙及整改方案,原告不提供,工期延誤是因原告推遲支付進場費用,被告已履行義務,不應承擔責任。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承建衡東縣第八中學田徑場建設項目,因建設田徑場主席臺網架工程的需要,與被告就該田徑場主席臺網架加工、安裝事宜進行洽談。原告于2020年5月24日通過衡陽湘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郵箱向被告發送主席臺網架設計圖紙,雙方經過磋商簽訂了《網架工程制作、安裝合同書》,落款日期為2020年6月3日,約定:合同總價為188000元,并附項目預算表;工程內容包含網架、屋面板、檁條、天溝的制作、運輸、安裝、管理費、企業利潤等;加工工期為收到預付款后10至15日,施工工期為工人進場后10至15日;被告按照原告確定的圖紙與技術交底內容進行加工施工,被告構件發貨時提供質量保證書原件及出廠合格證一份;合同簽訂后三日內原告預付4萬元,網架加工完畢運至工地現場原告支付9萬元后卸貨(如因原告貨款原因導致壓車,費用原告承擔),被告人員進場,付進場費2萬元。網架安裝完成(實為網架在地面完成整體組裝),原告支付2.9萬元,屋面板運至工地現場,原告支付6000元后卸貨(如因原告貨款原因導致壓車,費用原告承擔),全部安裝完畢經原告驗收合格后支付余款等內容。
合同簽訂后,原告于2020年6月8日向被告支付4萬元。被告將網架進行加工后運至工地現場,原告進行現場驗收,于7月31日向被告支付9萬元。被告工人于7月31日進場施工,原告未及時支付進場費,經被告催款,原告于8月5日支付2萬元。爾后,被告工人于2020年8月18日將網架組裝完成,但原告未及時支付進度款,被告進行催款,原告亦反映油漆脫落問題,雙方于2020年8月19日經協商,約定由原告購買油漆,被告將網架涂刷一遍,刷漆結束原告立即支付進度款2.9萬元,然后屋面板檁條進場,原告支付進度款6000元。被告于2020年8月21日完成刷漆后,再次催收進度款,并告知2020年8月22日上午10點前如不能付款,工人將撤場,工人二次進場需支付誤工費等。爾后,被告的施工人員于2020年8月24日上午離場,原告便于當日支付2.9萬元。為了工程順利完成,雙方就工程誤工等問題于2020年9月7日進行協商,達成了《補充協議》,約定由原告直接支付工人誤工費6500元,被告免除延期提貨貨物保管金14664元及工人二次進場的餐飲費、住宿費、路費;彩鋼瓦、檁條材料到達工地外,原告即刻支付進度款6000元,然后卸車。被告嚴格按圖紙厚度、型號執行,否則原告有權拒收并拒付該款項;為解決網架構件油漆脫落問題,經協商由原告購買油漆,被告負責人工費用,將整個網架構件滿刷一遍。之后,被告運送屋面板(彩鋼瓦)、檁條進場,原告于2020年9月11日向被告支付6000元。該《補充協議》雙方均已履行完畢。
被告的施工人員于2020年9月19日下午安裝屋面彩鋼板時發現網架造型波浪弧度過大,彩鋼板壓不下去,不能與檁條完全貼合的問題,被告于2020年9月21日向原告發出告知函:為避免造成雙方不必要的損失,請原告盡快給出解決方案。原告回函認為問題原因系被告未按圖紙施工,建議被告派技術人員進行指導。被告復函認為被告施工與圖紙相符,無相關尺寸標注的地方請設計方下函說明情況。因雙方未能協商一致,自此工程停工數日,被告于2020年9月24日函告原告:因原告未給予解決方案,工人無法繼續等待,已于今日離場。2020年10月,原告函告被告要求被告返場繼續施工,被告提出為保證工程質量及施工嚴謹性,請原告先行提供整改方案。為此,雙方未能協商解決問題。隨后,原告另行請案外人施工完成未完工項目。
被告離場時,未完工的項目為預算表中第四項第4點的輔材未到場,第五項第3點的屋面板未安裝以及整個網架未吊裝上支架固定。因合同約定總價與預算表價格不一致,原、被告均認可以合同總價18.8萬元為結算價,已支付18.5萬元,對預算表中輔材費用2050元,屋面板安裝費用3690元雙方無異議。
庭審中,原告認為網架的屋面板加工后應有弧度,被告加工的屋面板是平的,導致發生安裝不貼合問題。被告認為其加工是按照設計圖紙加工,圖紙上標注是單層壓型鋼板,并未標注有圓弧半徑等參數。原告陳述收到被告反映不能貼合問題后,派人現場核實過,但對于是設計問題還是施工方問題原告也不清楚。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交的《網架工程制作、安裝合同書》、網上銀行電子回單、《補充協議》、整改通知書、告知函、回復函、設計圖紙,被告提交的郵箱截圖、設計施工圖紙、產品質量證明書、撤場時現場圖、已完工的現場圖、聊天記錄、項目工作往來函等證據及原、被告的庭審陳述予以證實,經審核,上述證據相互印證,能客觀反映案件事實,本院予以確認。原告提出被告提供的設計施工圖紙需核對后再行確認,因其補充提交的設計圖紙與被告提交的一致,故本院予以確認。對于郵箱截圖、現場圖等原告無法確認,因原告有條件提供而未提供證據予以反駁,本院對被告提交的該證據予以確認。原告提交的與衡陽湘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的《網架工程制作、安裝合同書》及發票與本案的事實不符,且未提交各項具體開支明細與支付憑證,不能達到原告的證明目的,本院不予確認。被告提交的參考設計圖與本案無關聯,本院不予確認
判決結果
一、解除原告御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徐州新特建設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日簽訂的《網架工程制作、安裝合同書》;
二、被告徐州新特建設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支付原告御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7740元;
三、駁回原告御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00元,由原告御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2250元,被告徐州新特建設科技有限公司負擔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譚敏燕
人民陪審員單艷華
人民陪審員段紅梅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寧蓉蓉
書記員張丹
判決日期
2021-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