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常維明因與被告青海耀鑫路橋工程有限公司、中交四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2015)西民一初字第7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常維明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趙永智、被上訴人耀鑫路橋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大澤、張永虎、中交五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高海銀到庭參加訴訟
常維明與青海耀鑫路橋工程有限公司、中交四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6)青民終157號
判決日期:2016-03-30
法院: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本院審理過程中,2017年3月29日,上訴人常維明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訴申請認為,其因證據不足,故申請撤回上訴,請法院予以準許
判決結果
準許上訴人常維明撤回上訴。一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二審案件受理費121530元,減半收取60765元,由上訴人常維明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董開軍
審判員祁得春
審判員商海英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吳曉琴
書記員范中瑄
判決日期
2016-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