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春立與被告牡丹江電力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電力實業公司”)、牡丹江富通電力勘察設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通電力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5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于春立、被告電力實業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淑芹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趙守明、被告富通電力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春梅、馬罡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于春立與牡丹江電力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牡丹江富通電力勘察設計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黑1003民初507號
判決日期:2019-12-10
法院:黑龍江省牡丹江市陽明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于春立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二被告連帶支付醫療費2700.00元;2.判令二被告連帶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7642.00元;3.判令二被告連帶支付住院伙食補助費23900.00元、護理費38240.00元;4.判令二被告連帶支付工資37642.00元;5.判令訴訟費用由二被告負擔。原告庭審放棄第1、2、4項訴訟請求,增加訴訟請求:要求二被告給原告安排同薪同酬的工作崗位。事實和理由:2012年,原告到電力實業公司工作,并辦理了社保關系,從事配電工作。2015年,電力實業公司安排原告到富通電力公司工作。2015年11月6日7時左右,原告在橫道河子治山進行高鐵線路電線架設安裝時,電線桿突然斷折,原告隨桿子倒下,致左腿被水泥桿砸傷。同日,原告入住牡丹江市第一人民醫院治療93天,2016年2月7日出院。2016年3月2日,原告再次入住牡丹江市第二人民醫院治療146天,2016年7月26日出院。2015年12月17日,被認定為工傷。2017年4月10日,勞動能力鑒定傷殘為捌級。2019年1月25日,原告向牡丹江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019年4月28日,仲裁裁決駁回原告仲裁請求。故訴至法院。
被告電力實業公司辯稱,2013年8月5日至2015年8月4日,原告與牡丹江中玉人力資源有限公司存在勞動關系,該公司派遣原告到電力實業公司工作。2015年8月5日,原告與電力實業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原告發生工傷事故時,已經與富通電力公司建立勞動關系,且原告是在實施富通電力公司與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哈牡客專六標工程項目工作中受傷,該項目不是與電力實業公司合作的項目。故原告工傷與電力實業公司沒有關系,電力實業公司沒有任何賠償義務。
被告富通電力公司辯稱,原告受傷后,被告已經依法支付原告各項賠償,原告再次提出賠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予以認可。原告身體狀況不適合被告單位任何工作,無法給原告安排工作崗位。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雙方當事人對原告提交的牡勞人仲字[2019]第506號仲裁裁決書、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通知書、原告與被告富通電力公司提交的勞動合同書、被告富通電力公司提交的確認書、被告電力實業公司提交的解除勞動關系協議書、工商銀行電子回單、電力線路處派遣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明細等證據真實性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1.被告富通電力公司提交的于春立工傷花銷支出明細、現金日記賬。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電力實業公司對證據形式要件無異議,該組能夠證實被告富通電力公司支付原告各項費用的事實,本院予以采信。2.被告富通電力公司提交的2015年11月至2018年9月工資匯總記錄、工資批量明細表。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電力實業公司對證據形式要件無異議,該組能夠證實被告富通電力公司已向原告支付12個月停工留薪期工資的事實,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9月6日,原告與被告富通電力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期限一年。2015年10月12日,被告富通電力公司與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哈牡客專六標工程項目經理部二分部簽訂大臨用電二期工程施工合同,由富通電力公司承包此工程。2015年11月6日,原告在此工程工地上進行高鐵線路電線架設安裝時,隨倒下的桿子摔下受傷。原告受傷后,入住牡丹江市第一人民醫院治療93天,富通電力公司派一人護理原告。后原告在牡丹江市第二人民醫院康復理療科治療146天,富通電力公司未派人護理原告。2015年12月17日,經牡丹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原告為工傷。2017年4月10日,經牡丹江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原告傷殘捌級。原告發生工傷前月平均工資為3646.10元。
另查,被告富通電力公司支付原告各項費用共計194903.44元,其中牡丹江市第一人民醫院住院費71000.00元、牡丹江市第二人民醫院康復費6940.00元、工傷傷殘賠償金23255.00元、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12個月停工留薪期工資43753.20元(3646.10元/月×12個月)、康復理療期間護理費22164.26元(2016年黑龍江省“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日平均工資151.81元×146天)、住院伙食補助費3585.00元(15.00元/日×239天),共計170697.46元,余款24205.98元系被告富通電力公司超額支付。原告發生工傷事故時與被告電力實業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于春立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00元,減半收取計5.00元,由原告于春立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李坤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書記員張麗
判決日期
2019-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