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福建省二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建二建公司)與被告福建延壽山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延壽山莊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福建二建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金敢、程蕊,被告延壽山莊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許玥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福建延壽山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福建省二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閩0302民初1371號
判決日期:2021-09-03
法院:莆田市城廂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福建二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延壽山莊公司立即支付給福建二建公司設備采購和安裝款1133067元及其利息(其中以709067元為基數,自2012年11月11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計付利息,以424000元為基數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計付利息)。2.本案訴訟費由延壽山莊公司承擔。后變更訴訟請求為:1.判令延壽山莊公司立即支付給福建二建公司設備采購和安裝款1367067元及其利息(其中以943067元為基數,自2012年11月11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計付利息,以424000元為基數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計付利息);2.本案訴訟費由延壽山莊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2010年9月14日,以福建二建公司為承包方、乙方,延壽山莊公司為發包方、甲方,麥克維爾空調制冷(武漢)有限公司為主機設備供應商、丙方,三方簽訂《延壽山莊二期擴建A、B區空調主體設備采購與安裝合同》,約定:甲方將中央空調主機設備采購與安裝項目發包給乙方;合同總金額為8480000元,付款方式為合同簽訂后,乙方向甲方所在地政府職能管理部門辦理完成所需相關手續及提交相關設備的檢測報告、安裝單位相關業績材料、施工技術人員資格證明材料及業績證明材料等后,甲方支付合同總金額的20%于乙方,所有設備立即到場,由乙方組織人員完成場內外運輸及現場安全裝卸,并經甲方及委托的監理公司初檢后,系統全面竣工并經甲方及委托的監理公司等相關部門驗收合格、且完成相關培訓及設備交接工作,甲方支付合同總金額的40%于乙方,總合同金額的5%作為保修金,保修期(二年)滿后二十個工作日內經甲方及使用的酒店管理公司驗收合格與質保驗收評估審核用過予以簽字后,甲方無息退還于乙方;甲方在設備驗收合格各種資料移交清楚并投入使用之后6個月內不組織驗收,則質量保證期為貨場交貨后18個月;如果甲方未能按照合同規定履行付款義務時,在延付期內按國家規定的同檔貸款利率計算乙方的利息損失并給予賠償,如果乙方還有附加損失,將保留進一步要求賠償的權利;在執行本合同中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爭端,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時,應提交甲方所在地的法院處理;本合同任何一方給另一方的通知都應以書面形式確認并發送到對方明確的地址;除非合同中另有說明,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即開始生效等。上述合同簽訂后,福建二建公司按約定進行設備采購、安裝,至2012年10月全部工程完工。在實際施工中,增加了設備槽鋼及減震器安裝、風冷熱泵機組由麥克維爾更換為克萊門特機組、襯塑管增加等,增加款項為286067元,故工程總價為8766067元,而延壽山莊公司僅支付7633000元,其余1133067元拒不支付。在訴訟期間,福建二建公司發現在施工過程中,因施工需要并經延壽山莊公司同意,將空調主機由麥克維爾品牌更換為克萊門特的,據此增加費用890000元-656000元=234000元,該增加的費用234000元依約由延壽山莊公司承擔。綜上所述,延壽山莊公司將案涉工程已投入使用多年,但對于余款拒不支付,福建二建公司多次催討,延壽山莊公司以種種理由拒付,故提起訴訟。在本院審理過程中,福建二建公司向本院申請撤回對增加的工程款520067元的訴訟請求,僅主張合同內未付價款847000元及利息。
延壽山莊公司辯稱:一、本案已過訴訟時效,根據福建二建公司提供的證據材料,案涉工程于2013年9月10日完工,根據法律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福建二建公司于2013年9月11日就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于2020年3月才提起訴訟,已超過訴訟時效,該訴求應當不予支持。二、退一步說,即使本案尚未超過訴訟時效,福建二建公司存在逾期履行合同義務,截至目前工程尚未竣工驗收,福建二建公司要求延壽山莊公司支付工程款,無任何事實與法律依據。1.延壽山莊公司于2010年9月14日向福建二建公司發送《聯系函》,告知福建二建公司由于工地現場原因,原合同規定的工期順延30個日歷日。根據約定,福建二建公司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105日內向延壽山莊公司提交符合竣工要求的工程,但截至起訴之日,福建二建公司所承包的工程仍有工程質量問題,尚未竣工驗收,根據合同約定,福建二建公司已造成違約,應當向延壽山莊公司支付違約金,應在工程款中予以抵扣。2.福建二建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其中現場工程存在諸多質量問題、熱水熱泵主機品牌與招標文件不符等方面存在嚴重違約情形。福建二建公司至今未能提供如實準確反映現場情況的竣工圖及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導致工程至今尚未竣工驗收。因此,截至目前,雙方約定的付款條件尚未成就,福建二建公司無權訴求延壽山莊公司支付工程款。3.根據合同約定,乙方應當“提供定期巡檢,技術人員每2個月定時來甲方適用地點進行全面維護檢查。”截至目前,福建二建公司從未組織人員到延壽山莊公司巡檢,嚴重違約。三、福建二建公司主張“增加的工程量”本就是《合同》約定的施工范圍,不存在增加工程量問題,福建二建公司向法庭提供的《工程竣工驗收證書》《關于催收工程款的函》等證據材料所載明的工程造價同樣也是8480000元,并無其他費用。1.本案案涉工程采用的是公開招標形式,延壽山莊公司在公開招標文件中已對招標內容、承包方式等進行了明確規定,其中《招標文件》第24頁報價與付款要求中明確“報價應為一次性總包價格”,第26頁合同金額部分也已明確“經相關單位驗收合格并正式交付用戶使用期間的一切費用均包含在報價中。”延壽山莊公司系采取總價包干,包工包料的形式向福建二建公司發包,福建二建公司承包該項目,不得擅自增加工程量及工程款。福建二建公司訴求延壽山莊公司支付超出合同約定范圍的工程款違反雙方約定,不符合法律規定,依法應當不予支持。2.招標文件及《合同》已經明確了安裝范圍及施工要求,其中福建二建公司主張的其在實際施工中增加的設備槽鋼及減震器安裝實際上就是《合同》第十條安裝要求、售后服務及技術培訓,10.1主機設備技術要求中安裝方式均明確需要整機減振,10.2設備及安裝技術要求中第8款要求,“機組安裝應加裝減振裝置”,《合同》第十一條質量保證中第11.4也明確“乙方應保證所供設備在運行噪音、廢氣排放等方面符合中國國家有關環保標準以及招標文件要求”。因此,福建二建公司訴請該部分工程本就包含在施工范圍內,其無權依此訴請延壽山莊公司支付工程款。3.福建二建公司自行制作的《工程竣工驗收證書》《關于催收工程款的函》等證據材料所載明的工程造價同樣也是8480000元,與約定的工程造價相同,并無增加其他費用,其中“驗收工程內容:空調水系統、制冷系統、通風空調冷熱源設備安裝、水泵及附屬設備安裝等”也包含了所有約定工程,該驗收證書系在福建二建公司認為工程全部完工的情況下由福建二建公司自行制作,所載明的所有項目均是經福建二建公司確認,并無增加工程造價及工程量,原告訴請毫無事實及法律依據。四、空調品牌更換系福建二建公司私自決定,從未得到延壽山莊公司的同意,延壽山莊公司發布的招標文件以及延壽山莊公司與福建二建公司及麥克維爾空調制冷(武漢)有限公司三方簽訂了《延壽山莊二期擴建A、B區空調主機設備采購與安裝合同》,均明確了空調主機設備品牌,福建二建公司私自更換品牌,該部分若有差價應當由其自行承當。1.《合同》第六頁10.2設備及安裝技術要求“所有材料設備所采用的品牌廠家進場前需經甲方確認”,延壽山莊公司從未出具書面材料確認更換品牌。2.根據《合同》第十九條變更指示約定,“若對合同內容進行重大變更應當由雙方簽署書面的合同修改書”,《招標文件》22.7條(P16)明確約定“雙方所簽訂的合同不得對談判文件和中標供應商響應文件作實際性修改”,福建二建公司與延壽山莊公司之間從未簽訂除《合同》以外的其他補充材料,延壽山莊公司從未與福建二建公司達成更換品牌以及增加工程量的合意。3.延壽山莊公司與福建二建公司及麥克維爾空調制冷(武漢)有限公司三方簽訂了《延壽山莊二期擴建A、B區空調主機設備采購與安裝合同》,已經明確約定了空調主機設備的品牌,不得隨意更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條“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合同》系三方簽訂,福建二建公司無權侵犯其他合同相對人的權利。且福建二建公司在簽合同之時就應當對其所承包的工程要使用什么品牌什么參數的設備都已有明確的方案,在合同已經簽訂之后且工程已經開工的情況下再以原定的設備不符合工程質量要求為由更換品牌,明顯是福建二建公司存在重大過錯,應當由其承擔相應的責任。4.《招標文件》第3頁明確了“中央空調設備(水冷離心式冷水機組、水冷螺桿式冷水機組、風冷螺桿式熱泵機組)必須是同一品牌。”而《招標文件》第21頁規定“中標后必須從以上推薦品牌中任選一個,且必須經甲方確認同意后方可使用”,推薦品牌中并無克萊門特,且三方簽訂的《合同》已經明確了空調品牌,福建二建公司無權在實際履行過程中對合同的實質性內容進行變更。而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主機設備供應商屬于合同實質性內容,不得背離招標文件的約定。截至目前福建二建公司仍未向延壽山莊公司提供明確的證據證明其更換后的空調設備確實更適合延壽山莊公司工程,更換品牌后的設備價格也僅有福建二建公司單方制作的價格表予以體現,且在案證據均無法體現延壽山莊公司同意更換設備品牌,事實上延壽山莊公司自始至終均未表示同意更換品牌,福建二建公司擅自更換品牌,該部分若有差價應當由其自行承當。五、福建二建公司主張的增加工程款部分沒有詳細的計算方法,其提供的所有用料單價均是單方制作,其中多項工程重復計算。福建二建公司提供的所有工程預算都是其單方制作,未經延壽山莊公司及監理單位的確認。福建二建公司提供的在案證據中工程造價自相矛盾,其中福建二建公司提供的證據P62與P70的兩份工程預算書所指工程系同一工程,福建二建公司同一工程重復報價且兩次報價不一致,相差較多。福建二建公司提供的多份《工程項目造價匯總表》多處工程重復計費(如安全施工費、文明施工費等),其計算方式不明確,多項工程費無法體現如何得出,福建二建公司以單方制作的報價訴至法院要求延壽山莊公司支付工程款,不應支持,工程造價應當由有資質的鑒定單位進行鑒定。綜上,請求駁回福建二建公司的訴求請求。
在本院審理過程中,福建二建公司在本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對其主張提供以下證據:
一、原告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各一份,欲證明原告的基本信息,原告主體適格。
二、中標通知書、《福建延壽山莊二期擴建A、B區空調主機設備采購與安裝合同》復印件各一份,欲證明原、被告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約定的具體內容,其中合同價為8480000元,及逾期付款應承擔違約責任。
三、延壽山莊公司聯系函、工程施工聯系單、材料進場抽樣檢查記錄、產品質量證明書、更換B區屋面空氣熱泵熱水機組的原因、克萊門特地溫中央空調、甲方通知單、工程材料報審表、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報審表、設備開箱檢查記錄、出廠檢驗報告及合格證、監理工程師通知單、反饋意見函復印件各一份,欲證明福建二建公司按雙方約定的進行采購和安裝,整個過程均受延壽山莊公司監督管理,是符合雙方約定并無不當;雙方日常聯系溝通的情況。
四、工程施工聯系單、簽證單、工程簽證單、工程預算書復印件各一份,欲證明在安裝過程中,增加了工字鋼機部分,福建二建公司及時告知延壽山莊公司,該部分增加工程款為270046元應予以認定。
五、工程簽證單、工程預算單復印件各一份,欲證明在安裝施工中,需增加集分水器閥門及管道,該部分造價為15541元,福建二建公司在施工時已向延壽山莊公司申報,且經延壽山莊公司同意該造價予以認定。
六、制冷設備運行調試記錄、工程監理例會復印件各一份,欲證明福建二建公司安裝完畢后,延壽山莊公司已予以檢驗,且結果為合格及符合要求,福建二建公司已全部履行合同的義務。
七、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工程竣工驗收證書復印件各一份,欲證明福建二建公司依約向給延壽山莊公司報送竣工驗收材料。
八、工程聯系函、關于催收工程款的函、EMS快遞單復印件各一份,欲證明福建二建公司申請延壽山莊公司驗收,但延壽山莊公司拒不驗收的事實;福建二建公司向延壽山莊公司催討合同價內的工程款,但延壽山莊公司未全部付款構成違約。
九、建筑行業統一發票、電子匯劃收款回單復印件,欲證明福建二建公司向延壽山莊公司開具本案的發票,延壽山莊公司至今僅支付款項7633000元,剩余1133067元尚未支付。
十、產品購銷合同、銀行承兌匯票、電匯憑證、上海增值稅普通發票復印件各一份,欲證明福建二建公司向克萊門特捷聯制冷設備(上海)有限公司購買本案空調主機花費890000元,這比原合同約定的增加了234000元,該增加的費用應由延壽山莊公司承擔。
十一、麥克維爾公司的產品購銷合同、銀行承兌匯票、中國建設銀行進賬單、補發入賬證明申請書、福建增值稅普通發票復印件一份,欲證明福建二建公司按合同約定向麥克維爾中央空調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購買麥克維爾品牌的主機用于該項目,據此應支出費用為656000元,但因延壽山莊公司要求更換空調主機而最終沒有購買該品牌。
十二、EMS快遞面單復印件五份、關于催收拖欠工程款的函復印件四份、發票復印件一份、國內特快專遞郵件撤回、更改、查詢申請書復印件一份、EMS查詢回復復印件一份,欲證明福建二建公司自2015年-2018年之間多次向延壽山莊公司催討工程款,本案的訴訟時效并未超過。
對福建二建公司提供的證據,延壽山莊公司質證認為,對證據一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無異議。證據二的《中標通知書》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無異議;《福建延壽山莊二期擴建A、B區空調主機設備采購與安裝合同》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無異議,可以證明該份合同系三方所簽,福建二建公司無權侵犯其他合同相對人的權利,且該份合同中已經明確約定了空調主機設備的品牌,不得隨意更換,《合同》明確約定若對合同內容進行重大變更應當由雙方簽署書面的合同修改書,福建二建公司與延壽山莊公司之間從未簽訂除《合同》以外的其他補充材料,延壽山莊公司從未與福建二建公司達成更換品牌以及增加工程量的合意。福建二建公司主張的增加的工程量系合同已經約定好的工程,福建二建公司無權要求增加工程款。根據合同約定,福建二建公司存在違約情形,應當承當違約責任。證據三的聯系函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無異議,可以證明延壽山莊公司增加工期,但福建二建公司仍未按期完工,存在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工程施工聯系單(P22)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有異議,沒有設計單位的簽章;材料進場抽樣檢查記錄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無異議;產品質量證明書的合法性由法院依法認定,該材料系合同約定必須由福建二建公司向延壽山莊公司提供;工程施工聯系單(P30)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有異議,系福建二建公司單方制作,且延壽山莊公司沒有同意,監理單位出具的意見也并未同意更換設備品牌;(沈飛雄作為機電組負責人在聯系內容中僅對克萊門特的參數表示符合招標文件,但是仍然要求福建二建公司按照招標文件中明確的備選品牌進行選擇。);更換B區屋面空氣熱泵熱水機組的原因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有異議,該材料系福建二建公司單方出具,是否符合工程質量問題應當由有資質的部門出具相關的報告予以證明,作為業主的延壽山莊公司從未確認同意更換機組品牌;克萊門特地溫中央空調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有異議,該份材料來源不清,不應作為證據使用;工程施工聯系單(P36)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有異議,監理單位和建設單位未提供意見及簽章;甲方通知單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無異議,延壽山莊公司根據合同約定向福建二建公司確認工程材料,可以佐證所有材料設備所采用的品牌廠家進場前需經延壽山莊公司確認,而更換主機設備品牌沒有得到延壽山莊公司的書面確認的事實;工程施工聯系單(P38)的對證明對象有異議,延壽山莊公司要求福建二建公司附上價格表,但福建二建公司拒不提供;工程施工聯系單(P39)的證明對象有異議,延壽山莊公司要求福建二建公司提供相關技術資料及證明資料并提供相關樣品,福建二建公司拒不提供;工程材料報審表(P42)、設備開箱檢查記錄、質量證書、出廠檢驗報告及合格證(P48-55)的對證明對象有異議,空氣源熱泵機組品牌更換并未得到延壽山莊公司的同意,延壽山莊公司也從未向監理單位告知其同意更換品牌,監理單位簽字僅是對送貨上門的行為進行確認,并沒有對更換品牌的事宜進行確認,監理單位在所有施工聯系單上也沒有確認更換品牌;材料進場抽樣檢查記錄及產品質量證明書(P43-P47)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無異議,該材料品牌經延壽山莊公司書面確認之后進場,可以佐證所有材料設備所采用的品牌廠家進場前需經延壽山莊公司確認,而更換主機設備品牌沒有得到延壽山莊公司的書面確認的事實;工程材料報審表(P56)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有異議,沒有設計單位的簽章,“監理單位意見”也并未確認;監理工程師通知單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無異議,證明福建二建公司所承包的工程存在質量問題,截至目前,工程尚未竣工;反饋意見函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有異議,該材料系福建二建公司單方出具,監理單位意見、建設單位意見、設計單位意見三處均未簽章,該工程目前仍存在多處質量問題,尚未整改到位。證據四的工程施工聯系單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有異議,該聯系單系福建二建公司單方出具,監理單位意見、建設單位意見處沒有簽章,且該聯系單所載明的工程系《合同》及《招標文件》已包含的施工范圍,減少設備運行噪音是原本《合同》及《招標文件》的工程質量要求,不存在增加工程量的問題;簽證單、工程簽證單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有異議,該聯系單系福建二建公司單方出具,監理單位意見、建設單位意見處沒有簽章;工程預算書、單位工程費匯總表等(P62-68)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有異議,該工程預算書系福建二建公司單方制作,沒有任何相關部門的簽章,不可作為證據使用,其中匯總表、計算表、計價表所列的費用項目沒有提供明細,計算方式不明確,如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臨時施工、規費、人工費價差、稅金等如何得出,均不明確,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臨時施工存在重復計算的現象;P66-67計價表所載明的麥克維爾主機安裝是原本合同約定的施工范圍,克萊門特主機安裝系福建二建公司未經延壽山莊公司同意私自更換品牌,減震器安裝本就是合同約定的工程質量要求;P68主要材料價格表并非物價局的正規統計,不能依此作為計價依據,且該價格未經延壽山莊公司確認。證據五的工程簽證單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有異議,監理、建設單位未審核;工程預算書、工程項目造價匯總表等(P71-78)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有異議,該工程預算書系福建二建公司單方制作沒有任何相關部門的簽章,不可作為證據使用,工程造價未經延壽山莊公司確認,計算方式不明確,單價前后不一致,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費從原告提供的P73匯總表、P76計價表可知,安全文明施工費為190元,福建二建公司在P71匯總表卻得出安全文明施工費為196元,據此可知,福建二建公司單方制作的工程預算書完全不規范,不得作為證據使用,更不得依此作為訴請延壽山莊公司支付工程款的依據。證據四、五兩組證據的金額共計285587元,而福建二建公司訴求的金額286067元,兩個數據不相符可以作證福建二建公司訴求金額毫無依據,胡亂主張。證據六的制冷設備運行調試記錄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有異議,系福建二建公司單方制作,沒有專業監理工程師及施工單位的確認;工程監理例會:對證明對象有異議,從該材料可知,福建二建公司所承包的工程質量存在嚴重問題。證據七的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工程竣工驗收證書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有異議,(1)系福建二建公司單方制作,沒有相關單位的確認;(2)目前工程尚未竣工驗收;(3)監理工程師處的簽字并非鄭建義本人簽字。(4)福建二建公司訴求的工程款超出了其自行制作的驗收報告及驗收證書上記載的工程造價,明顯互相矛盾。(5)工期超出合同約定,福建二建公司違約在先。證據八的工程聯系函、關于催收工程款的函、EMS快遞單:(1)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有異議,xxxxx25快遞面單顯示退回,延壽山莊公司沒有收到,xxxxx29快遞面單無法體現物流信息,無法證實延壽山莊公司確有收到,實際上延壽山莊公司也確實沒有收到該材料,依此可知福建二建公司的訴訟請求已過訴訟時效;(2)福建二建公司訴求的工程款超出了其自行制作的《關于催收工程款的函》上記載的工程造價,明顯互相矛盾。證據九的建筑業統一發票、電子匯劃收款回單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無異議,對證明對象有異議,延壽山莊公司已支付了7633000元,根據《合同》約定,僅剩847000元尚未支付,因福建二建公司所承包的工程存在工程質量問題,工程目前尚未竣工驗收,付款條件尚未成就,且福建二建公司施工的工期超出合同約定,違約在先。證據十的產品購銷合同、銀行承兌匯票、電匯憑證、上海增值稅普通發票的證明對象有異議,合同系福建二建公司與案外人所簽,與延壽山莊公司無關,延壽山莊公司從未同意福建二建公司更換設備品牌,原件合同處福建二建公司的印章系后期補蓋的不能作為證據使用。證據十一的麥克維爾公司的產品購銷合同、銀行承兌匯票、中國建設銀行進賬單、補發入賬證明申請書、福建增值稅發票的證明對象有異議,合同系福建二建公司與案外人所簽,與延壽山莊公司無關,延壽山莊公司向福建二建公司發包的工程,已明確了工程造價及使用設備品牌,也已與福建二建公司及第三人麥克維爾空調制冷(武漢)有限公司簽訂了《延壽山莊二期擴建A、B區空調主機設備采購與安裝合同》。證據十二的每一個快遞單都沒提供詳細物流詳情,無法證明延壽山莊公司有收到該快遞內容;經代理人庭前向延壽山莊公司相關負責人核實,延壽山莊公司沒收到該材料。
本院審查認為,延壽山莊公司對福建二建公司提供的證據一、二、三中的聯系函、材料進場抽樣檢查記錄、甲方通知單、材料進場抽樣檢查記錄及產品質量證明書、監理工程師通知單、證據九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證據三中的工程施工聯系單(2010年12月11日)未提供原件核對,本院不予確認;材料進場抽樣檢查記錄、產品質量證明書與原件核對無異,予以確認;更換B區屋面空氣熱泵熱水機組的原因系由福建二建公司單方制作,未經延壽山莊公司確認,不予確認;工程施工聯系單(2013年3月1日)無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意見,不予確認;克萊門特地溫中央空調為打印件,未加蓋印章,不予確認;工程施工聯系單(生活熱水管材料及價格確認、品牌確認)不能證實福建二建公司所要證明的對象。工程材料報審表、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報審表、監理工程師通知單有加蓋監理印章,予以確認;設備開箱檢查記錄、出廠檢驗報告及合格證本院予以確認;反饋意見函并無監理單位、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意見,本院不予確認。因福建二建公司已撤回對增加的工程款的訴訟請求,故證據四、五、十、十一,本院不予確認。證據六無專業監理工程師、施工單位簽章,本院不予確認。證據七的竣工驗收報告無建設單位、勘察單位、監理單位簽章;單位工程竣工報告也無監理(建設)單位簽章,本院不予確認;工程竣工驗收證書無建設單位、監理單位簽章,本院不予確認。證據八無法證明延壽山莊公司有收到福建二建公司的該兩份函。證據十二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確認,但僅有2016年1月15日的EMS快遞單顯示有“林華”簽收,其余郵寄單均無簽收回執或物流跟蹤單,無法證實延壽山莊是否有收到催收函。
延壽山莊公司對其主張提供以下證據:
一、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復印件各一份,欲證明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已明確工期、施工范圍、工程質量要求、設備備選品牌等內容,福建二建公司訴求的工程系原本約定的施工范圍,設備更換品牌系福建二建公司未經延壽山莊公司同意違規操作;
二、甲方通知單及快遞面單各一份,欲證明延壽山莊公司于2017年1月16日向福建二建公司郵寄《甲方通知單》一份,告知福建二建公司,其所承包的工程存在重大質量問題,導致整體工程無法竣工驗收,請福建二建公司盡快整改并提供相應的竣工材料。
對延壽山莊公司提供的證據,福建二建公司質證認為,對證據一的真實性沒異議,證明對象有異議;空調主機品牌的更換是應延壽山莊公司的要求做出的;依據合同約定設備驗收合格后付款至55%,空調主機品牌更換是經延壽山莊公司同意并驗收合格后更換的。對證據二的真實性沒有異議,福建二建公司確有收到該通知單,但是福建二建公司也派人去現場查看,沒有發現有通知單上載明的質量問題,關于竣工驗收報告的事,福建二建公司認為延壽山莊公司實際已投入使用,視同質量合格,而且福建二建公司也送交相關的材料給延壽山莊公司,是因為延壽山莊公司的原因沒有驗收。另外,關于熱水熱泵主機品牌問題,這是在實際施工過程中應延壽山莊公司的要求更換的,而且更換的品牌進場時,延壽山莊公司及監理單位予以驗收,這也證實延壽山莊公司是同意更換品牌的。
本院審查認為,福建二建公司對延壽山莊公司提供的證據一、二的真實性沒有異議,本院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確認,對延壽山莊公司的證明對象綜合分析。
經庭審舉證、質證、認證,本院認定本案事實如下:
2010年7月,延壽山莊公司委托福建昇華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發布招標公告,對延壽山莊二期擴建A、B區中央空調項目重新招標項目進行競爭性談判。招標文件《延壽山莊二期擴建A、B區中央空調項目競爭性談判重新招標》第一章談判邀請第二項對備選品牌列明:空調主機:新晃、開利、特靈、約克、麥克維爾;熱水:新晃、開利、特靈、約克、麥克維爾、頓漢布什、克萊門特;其中中央空調設備(水冷離心式冷水機組、水冷螺桿式冷水機組、風冷螺桿式熱泵機組)必須是同一品牌。第三項第二款載明只有備選品牌的投標人才可以參加本次招標采購的投標報價:若為代理商投標的,需取得制造廠商出具的針對本項目投標唯一授權委托書(原件),一個代理商只能投一個標。
2010年9月10日,延壽山莊公司及福建昇華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向福建二建公司發出《中標通知書》,通知福建二建公司為延壽山莊二期擴建A、B區中央空調項目的中標人,中標價為8480000元。
2010年9月14日,延壽山莊公司作為發包方(甲方)、福建二建公司作為承包方(乙方)、麥克維爾空調制冷(武漢)有限公司作為主機設備供應商(丙方)簽訂《延壽山莊二期擴建A、B區空調主機設備采購與安裝合同》,合同約定的部分內容如下:二、工程概況及工期要求:1.工程概況滿足招標文件的規定,本項目為單項采購與安裝合同。2.工期為合同簽訂后50個日歷日內設備到現場,25個日歷日內安裝并調試完畢。三、合同金額:合同總金額為8480000元,合同總金額含從工廠生產到工地交貨、設備就位、工程施工、開通、調試、以及系統的無負荷和負荷運行,經相關單位驗收合格并正式交付用戶使用期間產生的一切費用均包含在內,包括從設備生產制造、場內外運輸、保險、稅收、檢驗檢測、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現場裝卸二次搬運、就位安裝、開機調試、系統驗收合格、設備以及及技術資料移交、售后服務以及相關規定須交納的其它費用。四、付款方式:①合同簽訂后,乙方向甲方所在地政府職能管理部門辦理完成所需相關手續及提交相關設備的檢測報告、安裝單位相關業績材料、施工技術人員資格證明材料及業績證明材料等后,甲方支付合同總金額的20%于乙方;②所有設備全部到場,由乙方組織人員完成場內外運輸及現場安全裝卸、并經甲方及委托的監理公司初檢后,甲方支付合同總金額的35%于乙方;③貨物及服務、空調主機及系統相關周邊設備安裝調試驗收合格后,系統全面竣工并經甲方及委托的監理公司等相關部門驗收合格、且完成相關培訓及設備交接工作,乙方提供給甲方合同全額正式發票二十個工作日內后,甲方支付合同總金額的40%于乙方。④總合同金額的5%作為保修金,保修期(二年)滿后二十個工作日內經甲方及使用的酒店管理公司驗收合格與質保驗收評估審核通過予以簽字后,甲方無息退還于乙方。十、安裝要求、售后服務及技術培訓要求10.2:1.合同簽訂后,乙方應在三天內派安裝技術人員進場進行準備工作,包括設計基礎的深化設計,機房深化設計。在設備進場之前應先進行部分管道的安裝。乙方所屬的設備安裝單位必須為有資質、有實力、有經驗的單位,并須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所有材料設備所采用的品牌廠家進場前需經甲方確認。5.設備安裝前,應進行開箱檢查,并形成驗收文字記錄。參加人員為建設、監理、施工和廠商等單位的代表。8.機組安裝應加裝減振裝置,用地腳螺栓固定,機組周圍應留一定工作空間,以方便操作、檢查和維護。十一、質量保證:11.2除非合同特殊條款中另有規定,合同項下貨物的質量保證期為設備驗收合格各種資料移交清楚并投入使用之后24個月(二年)。工程未能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未通過的,乙方必須立即組織整改;在規定的期限內乙方沒有完成整改,為保證酒店如期開業,甲方可以安排設備投入使用,由此發生的質量問題及其他損失由乙方承擔。甲方在設備驗收合格各種資料移交清楚并投入使用之后6個月內不組織驗收,則質量保證期為貨物交貨后18個月。十二、檢驗:12.2貨物運抵目的地或現場后,甲方或甲方會同法定質量監督檢驗部門按合同文件規定的驗收規則對貨物的有關內在和外觀質量、規格、性能、數量或重量進行檢驗,并出具檢驗證書。如果檢驗發現質量、數量或規格與合同規定有不符合時,除應由保險公司或承運人負責外甲方將有權在貨物到達卸貨后規定時間內,憑法定質量監督檢驗部門出具的檢驗證書拒收貨物對造成的損失按規定索賠及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十四、違約責任:如果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完成安裝并調試完畢,每逾期1天的,乙方應向甲方支付5000元/天的違約金,若因此給甲方造成其它損失的,乙方還應賠償甲方所受的其它損失。因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十九、變更指示:19.1甲方可以隨時向乙方發出書面指示,在合同總體范圍內對如下一點或幾點提出變更:(1)合同項下需為甲方特殊制造的貨物的圖紙,設計或規格;(2)裝運方式和包裝方式;(3)交貨地點;(4)乙方須提供的服務。19.2若上述變更導致了乙方履行合同項下任何部分義務的費用或所需時間的增減,應對合同價格或交貨進度進行合理的調整,同時相應地修改合同。乙方必須在接到甲方的變更指示后30日歷日內根據本款提出調整的實施意見。二十、合同修改:欲對合同條款作出任何改動或偏離,均須由買賣雙方簽署書面的合同修改書。
2010年9月14日,延壽山莊公司向福建二建公司發出《聯系函》,通知福建二建公司因工地現場原因,原合同規定的工期順延30個日歷日。
2011年9月份,延壽山莊公司因會議需要有將案涉空調設備投入使用。
延壽山莊公司已向福建二建公司支付工程款情況為:2010年12月13日支付1696000元,2011年4月11日支付2737000元,2011年10月18日支付2000000元,2012年1月18日支付1000000元,2013年2月8日支付200000元,以上共計7633000元。
福建二建公司單方制作的《單位工程竣工報告》(福建省延壽山莊二期擴建A、B區空調主機設備采購及安裝工程)的出具時間為2013年9月10日。
2016年1月15日,福建二建公司向延壽山莊公司郵寄《關于催收福建莆田延壽山莊工程項目拖欠款的函》。
2017年1月16日,延壽山莊公司向福建二建公司發送《甲方通知單》,對福建二建公司承接的福建延壽山莊二期擴建A、B區空調主機設備項目提出以下問題:1.未能提供如實準確反映現場實際情況的竣工圖;2.現場鋼塑復合管內襯塑存在脫落;3.空調主機設備隨機技術資料未提供完整;4.熱水熱泵主機品牌與招標文件不符;5.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未提交;并要求福建二建公司盡快按工程竣工要求對現場進行整改和提供竣工驗收所需材料,延壽山莊公司根據福建二建公司整改完成情況安排工程竣工驗收時間
判決結果
駁回福建省二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對福建延壽山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5262元,由福建省二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林怡
人民陪審員陳國山
人民陪審員蔡麗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書記員阮奕清
判決日期
2021-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