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福建省二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二建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福建延壽山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延壽山莊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城廂區人民法院(2020)閩0302民初137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福建省二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福建延壽山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閩03民終128號
判決日期:2021-09-02
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二建公司上訴請求:一、依法撤銷原審判決,改判延壽山莊公司支付設備采購款和安裝款共847000元及該款自2011年10月1日起至實際還清之日止,按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二、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延壽山莊公司承擔。
事實與理由:一、一審法院認定本案已超過訴訟時效,不符客觀事實,是錯誤的。1.延壽山莊公司確認“莆田市城廂區東圳西路1539號”是其單位地址,而二建公司所有郵寄的快遞填寫的均為上述地址,可以確認二建公司郵寄的地址是正確的。2.二建公司在EMS快遞單上填寫“關于催收拖欠福建莆田延壽山莊工程款的函”,并結合二建公司提交的“關于催收拖欠工程款的函”的內容,足以認定二建公司郵寄的材料系催收案涉工程款通知書。3.二建公司已通過EMS郵寄送達了催收工程款通知書,一審法院沒有認定郵寄送達有效,是錯誤的。二建公司采取同樣方式,于2015年、2016年、2017年及2018年分別向延壽山莊公司郵寄送達了催收工程款通知書,其中1082621971925的郵寄單顯示“查無此人,已調走”,證實二建公司已于2017年12月15日向延壽山莊公司郵寄催收函,EMS快遞確有送達至延壽山莊公司。延壽山莊公司明知快遞面單的“內件品名”上注明為“關于催收拖欠福建莆田延壽山莊工程款的函”,該快遞件為工作函,而非私人信件,卻故意將函件退回。延壽山莊公司此舉也證實了二建公司此時有向延壽山莊公司催討工程款的事實。2018年12月20日,二建公司以同樣的地址,向延壽山莊公司郵寄工程款催收函,該函件以快遞形式交給EMS快遞公司,有快遞公司蓋的郵戳為憑,可證實快遞公司已收件。在無證據證明快遞公司沒有送達的情況下,應認定快遞公司已按正常程序向延壽山莊公司送達了該郵件,即二建公司又一次向延壽山莊公司催討工程款。上述兩次郵寄送達,證明二建公司已多次向延壽山莊公司主張工程款,至二建公司起訴時,并未超過訴訟時效,一審法院認定本案超過訴訟時效是錯誤的。
二、案涉工程未經驗收投入使用,視為工程合格,延壽山莊公司應予以付款。2011年9月,延壽山莊公司將未經驗收的工程擅自投入使用,雖然該工程未經驗收,但因其擅自使用,故該工程視為已經竣工驗收,一審法院該項認定是正確的。根據雙方《延壽山莊二期擴建A、B區空調主機設備采購與安裝合同》第四條“付款方式”的約定,延壽山莊公司應將剩余工程款支付給二建公司。
延壽山莊公司辯稱:一、本案已過訴訟時效。根據法律規定,訴訟時效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二建公司提供的證據材料顯示,案涉工程于2013年9月10日完工,延壽山莊公司雖然于2017年1月16日向二建公司發送《甲方通知單》,但系告知二建公司其所承包的工程存在重大質量問題以致整個工程無法竣工驗收,要求二建公司盡快整改并提供相應的竣工材料。不能依此中斷訴訟時效。故二建公司于2013年9月11日就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應當從該日起計算三年的訴訟時效,而二建公司于2020年3月才提起訴訟,已超過訴訟時效,其訴求應當不予支持。
二、二建公司逾期履行合同義務,因其違約行為導致案涉工程至今仍未竣工驗收。二建公司要求延壽山莊公司支付工程款無任何事實與法律依據。
(一)二建公司嚴重違反合同約定,至今尚未向延壽山莊公司交付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工程,應當向延壽山莊公司支付違約金。根據約定,二建公司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105日內向延壽山莊公司提交符合竣工要求的工程,但截至起訴之日止,二建公司所承包的工程仍有工程質量問題,尚未竣工驗收,其已構成違約,應向延壽山莊公司支付違約金,故應在工程款中予以抵扣。
(二)二建公司所承接的工程一直出現工程質量問題且未整改到位,至今仍不符合竣工條件,存在重大違約,雙方約定的付款條件尚未成就,二建公司無權訴求延壽山莊公司支付工程款。案涉《合同》第四條付款方式第三款約定:“貨物及服務、空調主機及系統相關周邊設備安裝調試驗收合格后,系統全面竣工并經甲方及委托的監理公司等相關部門驗收合格、且完成相關培訓及設備交接工作,乙方提供給甲方合同全額正式發票二十個工作日內后,甲方支付合同總金額的40%于乙方”。但現場工程存在諸多質量問題、熱水熱泵主機品牌與招標文件不符等方面存在嚴重違約情形,且二建公司至今未能提供如實準確反映現場情況的竣工圖及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導致工程至今尚未竣工驗收。故截至目前雙方約定的付款條件尚未成就,二建公司無權訴求延壽山莊公司支付工程款。
(三)二建公司不完全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違約在先。《合同》第十條第三款第五項約定,乙方應當“提供定期巡檢,技術人員每2個月定時來甲方適用地點進行全面維護檢查”。截至目前,二建公司從未組織人員到延壽山莊公司處巡檢,已嚴重違約。
(四)空調品牌更換系二建公司私自決定,從未得到延壽山莊公司的同意。《招標文件》第3頁明確了“中央空調設備(水冷離心式冷水機組、水冷螺桿式冷水機組、風冷螺桿式熱泵機組)必須是同一品牌。”第21頁規定:“中標后必須從以上推薦品牌中任選一個,且必須經甲方確認同意后方可使用”,推薦品牌中并無克萊門特牌,且三方簽訂的《合同》已經明確了空調品牌,延壽山莊公司從未出具書面材料確認更換品牌,亦未與二建公司簽訂除《合同》以外的其他補充材料,雙方從未達成更換品牌以及增加工程量的合意。二建公司擅自更換品牌,在實際履行過程中對合同的實質性內容進行變更,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五)案涉工程尚未竣工驗收。2011年9月,莆田市召開黨代會,政府指定由延壽山莊公司承辦.在延壽山莊公司多次要求二建公司整改但其拒不整改的情況下,延壽山莊公司只能先行使用,但并不能依此來斷定案涉工程已經竣工驗收合格。
二建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延壽山莊公司立即向二建公司支付設備采購和安裝款1133067元及其利息。其中,以709067元為基數,自2012年11月11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計付利息;以424000元為基數,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計付利息。2.本案訴訟費由延壽山莊公司承擔。一審審理中,二建公司變更訴訟請求為:1.判令延壽山莊公司立即向二建公司支付設備采購和安裝款1367067元及其利息。其中,以943067元為基數,自2012年11月11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計付利息;以424000元為基數,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計付利息。2.本案訴訟費由延壽山莊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2010年7月,延壽山莊公司委托福建昇華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昇華公司)發布招標公告,對延壽山莊二期擴建A、B區中央空調項目重新招標項目進行競爭性談判。招標文件《延壽山莊二期擴建A、B區中央空調項目競爭性談判重新招標》(項目編號:閩昇莆[2010]采邀028-1號)第一章談判邀請第二項對備選品牌列明:空調主機:新晃、開利、特靈、約克、麥克維爾;熱水:新晃、開利、特靈、約克、麥克維爾、頓漢布什、克萊門特;其中中央空調設備(水冷離心式冷水機組、水冷螺桿式冷水機組、風冷螺桿式熱泵機組)必須是同一品牌。第三項第二款載明只有備選品牌的投標人才可以參加本次招標采購的投標報價:若為代理商投標的,需取得制造廠商出具的針對本項目投標唯一授權委托書(原件),一個代理商只能投一個標。
2010年9月10日,延壽山莊公司及昇華公司向二建公司發出《中標通知書》,通知二建公司為延壽山莊二期擴建A、B區中央空調項目的中標人,中標價為8480000元。
2010年9月14日,延壽山莊公司作為發包方(甲方)、二建公司作為承包方(乙方)、麥克維爾公司作為主機設備供應商(丙方)簽訂《延壽山莊二期擴建A、B區空調主機設備采購與安裝合同》,合同約定的部分內容如下:二、工程概況及工期要求:1.工程概況滿足招標文件的規定,本項目為單項采購與安裝合同。2.工期為合同簽訂后50個日歷日內設備到現場,25個日歷日內安裝并調試完畢。三、合同金額:合同總金額為8480000元,合同總金額包含從工廠生產到工地交貨、設備就位、工程施工、開通、調試、以及系統的無負荷和負荷運行,經相關單位驗收合格并正式交付用戶使用期間產生的一切費用均包含在內,包括從設備生產制造、場內外運輸、保險、稅收、檢驗檢測、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現場裝卸二次搬運、就位安裝、開機調試、系統驗收合格、設備以及技術資料移交、售后服務以及相關規定須交納的其它費用。四、付款方式:①合同簽訂后,乙方向甲方所在地政府職能管理部門辦理完成所需相關手續及提交相關設備的檢測報告、安裝單位相關業績材料、施工技術人員資格證明材料及業績證明材料等后,甲方支付合同總金額的20%于乙方;②所有設備全部到場,由乙方組織人員完成場內外運輸及現場安全裝卸、并經甲方及委托的監理公司初檢后,甲方支付合同總金額的35%于乙方;③貨物及服務、空調主機及系統相關周邊設備安裝調試驗收合格后,系統全面竣工并經甲方及委托的監理公司等相關部門驗收合格、且完成相關培訓及設備交接工作,乙方提供給甲方合同全額正式發票二十個工作日內后,甲方支付合同總金額的40%于乙方。④總合同金額的5%作為保修金,保修期(二年)滿后二十個工作日內經甲方及使用的酒店管理公司驗收合格與質保驗收評估審核通過予以簽字后,甲方無息退還于乙方。十、安裝要求、售后服務及技術培訓要求10.2:1.合同簽訂后,乙方應在三天內派安裝技術人員進場進行準備工作,包括設計基礎的深化設計,機房深化設計。在設備進場之前應先進行部分管道的安裝。乙方所屬的設備安裝單位必須為有資質、有實力、有經驗的單位,并須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所有材料設備所采用的品牌廠家進場前需經甲方確認。5.設備安裝前,應進行開箱檢查,并形成驗收文字記錄。參加人員為建設、監理、施工和廠商等單位的代表。8.機組安裝應加裝減振裝置,用地腳螺栓固定,機組周圍應留一定工作空間,以方便操作、檢查和維護。十一、質量保證:11.2除非合同特殊條款中另有規定,合同項下貨物的質量保證期為設備驗收合格各種資料移交清楚并投入使用之后24個月(二年)。工程未能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未通過的,乙方必須立即組織整改;在規定的期限內乙方沒有完成整改,為保證酒店如期開業,甲方可以安排設備投入使用,由此發生的質量問題及其他損失由乙方承擔。甲方在設備驗收合格各種資料移交清楚并投入使用之后6個月內不組織驗收,則質量保證期為貨物交貨后18個月。十二、檢驗:12.2貨物運抵目的地或現場后,甲方或甲方會同法定質量監督檢驗部門按合同文件規定的驗收規則對貨物的有關內在和外觀質量、規格、性能、數量或重量進行檢驗,并出具檢驗證書。如果檢驗發現質量、數量或規格與合同規定有不符合時,除應由保險公司或承運人負責外甲方將有權在貨物到達卸貨后規定時間內,憑法定質量監督檢驗部門出具的檢驗證書拒收貨物對造成的損失按規定索賠及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十四、違約責任:如果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完成安裝并調試完畢,每逾期1天的,乙方應向甲方支付5000元/天的違約金,若因此給甲方造成其它損失的,乙方還應賠償甲方所受的其它損失。因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十九、變更指示:19.1甲方可以隨時向乙方發出書面指示,在合同總體范圍內對如下一點或幾點提出變更:(1)合同項下需為甲方特殊制造的貨物的圖紙,設計或規格;(2)裝運方式和包裝方式;(3)交貨地點;(4)乙方須提供的服務。19.2若上述變更導致了乙方履行合同項下任何部分義務的費用或所需時間的增減,應對合同價格或交貨進度進行合理的調整,同時相應地修改合同。乙方必須在接到甲方的變更指示后30日歷日內根據本款提出調整的實施意見。二十、合同修改:欲對合同條款做出任何改動或偏離,均須由買賣雙方簽署書面的合同修改書。
2010年9月14日,延壽山莊公司向二建公司發出《聯系函》,通知二建公司因工地現場原因,原合同規定的工期順延30個日歷日。
2011年9月,延壽山莊公司因會議需要有將案涉空調設備投入使用。延壽山莊公司已向二建公司支付工程款情況為:2010年12月13日支付1696000元,2011年4月11日支付2737000元,2011年10月18日支付2000000元,2012年1月18日支付1000000元,2013年2月8日支付200000元,以上共計7633000元。
二建公司單方制作的《單位工程竣工報告》(福建省延壽山莊二期擴建A、B區空調主機設備采購及安裝工程)的出具時間為2013年9月10日。2016年1月15日,二建公司向延壽山莊公司郵寄《關于催收福建莆田延壽山莊工程項目拖欠款的函》。2017年1月16日,延壽山莊公司向二建公司發送《甲方通知單》,對二建公司承接的延壽山莊二期擴建A、B區空調主機設備項目提出以下問題:1.未能提供如實準確反映現場實際情況的竣工圖;2.現場鋼塑復合管內襯塑存在脫落;3.空調主機設備隨機技術資料未提供完整;4.熱水熱泵主機品牌與招標文件不符;5.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未提交;并要求二建公司盡快按工程竣工要求對現場進行整改和提供竣工驗收所需材料,延壽山莊公司根據二建公司整改完成情況安排工程竣工驗收時間。
一審法院認為:二建公司與延壽山莊公司簽訂的《延壽山莊二期擴建A、B區空調主機設備采購與安裝合同》意思表示真實,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義務。二建公司于本案審理過程中撤回對合同價款外增加的工程款520067元的訴求請求,一審法院予以準許。延壽山莊公司已將案涉工程投入使用,應視為案涉工程已經竣工驗收合格。延壽山莊公司辯稱本案訴訟時效應從完工時間即2013年9月11日起算,延壽山莊公司于2017年1月16日向二建公司發送《甲方通知單》,要求二建公司對現場進行整改和提供竣工驗收所需材料,而二建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此后有向延壽山莊公司主張權利,故本案的訴訟時效應從2017年1月16日起算,至二建公司2020年4月3日提起訴訟,已超過三年的訴訟時效。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判決:駁回二建公司對延壽山莊公司的訴訟請求。
二審審理期間,雙方均未提供新證據。延壽山莊公司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沒有異議,二建公司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沒有異議,但認為一審遺漏認定:二建公司于2017年12月13日和2018年12月20日向延壽山莊公司郵寄催討通知函的事實。對雙方無異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因二審庭審中,雙方對案涉工程總價款8480000元以及已付款項7633000元均無異議,對該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另查明,2016年1月15日,二建公司通過單號為1068XXXX08的EMS郵寄一份文件,收件人信息中載明:收件人許民忠;公司名稱:福建延壽山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地址:福建莆田市城廂區××路××號,內件品名:關于催收福建莆田延壽山莊工程項目拖欠款的函。該郵件于2016年1月16日被“林華”簽收。
2017年12月13日,二建公司通過單號為1082XXXX5的EMS郵寄一份文件,收件人信息中的收件人、公司名稱、地址、內件品名均與上述2016年1月15日單號為1068XXXX8的郵件相同,但該郵件以“查無此人,已調走”為由被退回。
2018年12月20日,二建公司通過單號為1064XXXX9的EMS郵寄一份文件,收件人及單位名稱處載明:福建延壽山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負責人(收),地址:莆田市城廂區東圳西路1539號莆田市××(福建延壽山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判決結果
一、撤銷福建省莆田市城廂區人民法院(2020)閩0302民初1371號民事判決;
二、福建延壽山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福建省二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工程款847000元及該款自2013年9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還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的利息;
三、駁回福建省二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15262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5262元,均由福建延壽山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翁祖青
審判員黃征
審判員黃冰晶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書記員林青婷
判決日期
2021-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