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保國與被告濟源市晨旭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晨旭公司”)、福建省二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二建公司”)、福建六建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六建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保國、被告晨旭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曹后冰、被告二建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巖生和丘文標、被告六建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曾志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李保國與濟源市晨旭勞務有限公司、福建省二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豫0191民初7865號
判決日期:2021-06-22
法院:河南省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人工資款330000元,并向原告支付利息,從起訴之日起計算,至付清工人工資款日止,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2、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于2016年1月2號在春藤路、公園道1號3期建臨建房,含平整地基,工程完工后,由被告工地負責人蓋章簽工人工資款欠條一張,總款165000元,并說被告二建公司付款再工人工資。原告于2018年8月6號在公園道四期拆裝臨建房,工程完工后由被告負責人蓋章簽工人工資款欠條一張,總款80000元。雪松路公園道四期拆裝臨建房,工程完工后由工地負責人蓋章簽工人工資款欠條一張,并說二建公司、六建公司付款再付原告工資,二建公司和六建公司欠晨旭公司工程款,原告始終沒有拿到工人工資。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
晨旭公司辯稱,對原告訴請的金額予以認可,原告所述屬實,但晨旭公司沒錢,需上級單位代替晨旭公司支付。
二建公司辯稱,二建公司與晨旭公司簽訂的合同內容是公園道三期7、11、12號樓以及地下室、商鋪、開閉所工程的主體勞務,原告與晨旭公司之間簽訂的活動房合同屬于原告與晨旭公司之間的合同,根據合同相對性該合同與二建公司無關,因此晨旭公司與原告的債務糾紛,與二建公司無關。原告所述不在二建公司與晨旭合同發包內容中,公園道四期不屬于二建公司的承建項目,原告起訴二建公司的主體資格不適格,請求依法駁回原告對二建公司的訴訟請求。李保國訴請的金額不屬于農民工工資,屬于活動板房買賣合同金額。
六建公司辯稱,原告與晨旭公司簽訂的是活動板房合同,屬于原告和晨旭公司的合同關系,不屬于農民工工資支付,該合同與六建公司無關,因此原告與晨旭公司之間的債務與六建無關。
經審理查明,原告帶領8名工人共同為晨旭公司提供勞務,在公園道工地從事搭建活動板房,平整地基等工作。2016年1月28日晨旭公司的財會人員向原告出具工人工資總款單一份,載明:春藤路公園道三期臨建房安裝、平整地基工人工資,總計拾陸萬伍仟元整。晨旭公司在公園道三期臨建房安裝人員工資表上對總合計應發工資165000元蓋章確認。2018年8月6日晨旭公司的財會人員向原告出具工人工資總款單一份,載明:春藤路公園道四期臨建房拆按裝工人工資總計捌萬伍仟圓整。晨旭公司在公園道四期臨建房安裝人員工資表上對總合計應發工資85000元蓋章確認。2018年9月18日晨旭公司的財會人員向原告出具工人工資總款單一份,載明:公園道四期臨建房拆按裝工人工資,總計捌萬圓整。晨旭公司在另一張公園道四期臨建房安裝人員工資表上對總合計應發工資80000元蓋章確認。原告多次催要上述款項未果,故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訴訟。
以上事實由原告提交的工人工資總款單、臨建房安裝人員工資表及當事人陳述在案佐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濟源市晨旭勞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李保國勞務費330000元及利息(以未返還本金為基數,自2021年1月19日起,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還款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李保國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3125元,由被告濟源市晨旭勞務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一式九份,上訴于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之日起七日內向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繳納上訴費,并將繳費憑證交本院查驗,逾期視為放棄上訴
合議庭
審判員陳曉菲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書記員韓凱
判決日期
2021-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