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20年2月8日對原告福建省二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告羅源縣城市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作出的(2021)閩0123民初16號民事判決書中,存在筆誤,應予補正
福建省二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羅源縣城市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閩0123民初16號
判決日期:2021-03-31
法院:羅源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2021)閩0123民初16號民事判決書中第七頁第十二、十三行“案件受理費159616元,由羅源縣城市建設發展有限公司負擔136565元,由福建省二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23051元。”補正為“預收案件受理費159616元,本案案件受理費136565元,由羅源縣城市建設發展有限公司負擔。”
合議庭
審判員鄭惠婷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江曉惠
書記員黃夢湉
判決日期
2021-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