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黃某1、黃某2、黃某3、楊某與被告羅某、海南慶中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海南中誠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因2020年疫情原因,本案延期三個月,并于2020年5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黃某1、黃某2、黃某3、楊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池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羅某、海南慶中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海南中誠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黃某1、黃某2等與羅某、海南慶中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等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瓊9001民初116號
判決日期:2021-01-14
法院:五指山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黃某1、黃某2、黃某3、楊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一、二、三共同支付所欠原告勞務工資17633元(人民幣壹萬柒仟陸佰叁拾叁元)并且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利息(從2017年5月1日起至實際支付日止,暫計至2020年1月15日利息為2746元),三方互負連帶清償責任;2、判令三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和理由:2017年3月初,被告羅某找到原告黃某1等人,將其承包的五指山市檀溪項目的河道景觀、茶蕓閣擋土墻等施工工程的綠化、磁磚貼磚等部分勞務轉包幾名原告,雙方口頭協議,按一天300元計算勞務工資,總計勞務天數86.5天,另外磁磚部分按面積計算,24元一平方,走廊按12元一平方,兩項勞務施工約50天,2017年4月底,雙方結算合計勞務工資37633元。結算后羅某以要將結算單給合伙人周某過目為由,將結算單收走,并口頭承諾幾天后付款。之后,被告羅某沒有按承諾付款,經原告多次電話追討,沒有付款,2018年2月原告向五指山市信訪局投訴,經信訪局協調,羅某答應付款,二天后通過周某的帳戶轉帳20000元至原告黃某1帳戶,余款17633元一直沒有支付,兩年期間原告持續給羅某打電話追討,前期老是口頭承諾付款,但是總是沒有兌現,近期不再接電話。經調查,原告從被告羅某處承包的綠化、磁磚勞務工作,系被告一、被告二從開發商海南福慧健康投資有限公司檀溪項目部承接的工程,羅某的合伙人周某作為兩家公司的代表簽訂合同,其中一家還是法定代表人,故二被告也是實際分包方,也是原告提供勞務工作的實際受益人,應當與被告羅某承擔連帶責任,有義務向原告支付勞務工資,三方應承擔連帶責任。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原告現依法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決,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羅某、海南慶中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海南中誠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未到庭應訴也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原告圍繞訴訟主張提交如下證據:1、工商登記信息營業執照副本,來源是開發商提交的;2、工程施工合同(節選),來源是開發商提供的;3、銀行卡明細;4、勞務工作量記錄。
上述證據被告未到庭質證,本院與原件核實無誤,對其真實性予以確認。
庭審后,本院到五指山市信訪局調查四原告信訪材料。
經質證,原告對該信訪材料的真實性無異議。被告未到庭質證。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3月初,被告羅某找到原告黃某1等人,將其承包的五指山市檀溪項目的河道景觀、茶蕓閣擋土墻等施工工程的綠化、磁磚貼磚等部分勞務轉包四原告進行施工,四原告施工結束后,被告羅某未到付勞務費,四原告遂到五指山市信訪局進行信訪,在信訪局的干預下,被告羅某支付了20000元勞務費。
還查明,五指山檀溪項目河道景觀及市政道路景觀工程是案外人海南福慧健康投資有限公司發包給被告海南慶中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黃某1、黃某2、黃某3、楊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54.5元,由四原告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帥英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王佳環
判決日期
2021-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