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雙軍依據本院(2010)黑高商初字第17號民事判決書及(2012)黑高法執字第4-11號執行裁定書,申請執行鶴崗市公路管理處、鶴崗九州飲食服務有限責任公司及鶴崗環宇路橋有限責任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1日作出(2010)黑高商初字第17號民事判決書確認,鶴崗市公路管理處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哈爾濱辦事處(以下簡稱長城公司)借款本金50540000.00元,利息30738209.54元,本息合計81278209.54元;二、如鶴崗市公路管理處不能清償上述債務,長城公司有權就上述借款本息對質押的公路收費權滅失后所獲得的補償優先受償;三、鶴崗九州飲食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以九州大酒店一、二、三層抵押資產對19890000.00元本金及利息12097012.03元承擔抵押擔保責任,并對該欠款本息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四、鶴崗環宇路橋有限責任公司以抵押資產對其中4000000.00元本金及利息2432782.71元承擔抵押擔保責任。案件受理費448191.04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由鶴崗市公路管理處承擔。逾期,被執行人未能主動履行義務,權利人長城公司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劉雙軍申請執行鶴崗九州飲食服務有限責任公司、鶴崗環宇路橋有限責任公司借款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2)黑高法執字第4-14號
判決日期:2015-03-20
法院: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執行過程中,長城公司于2014年2月21日將本案債權轉讓給劉雙軍。經審查,債權轉讓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變更劉雙軍為本案申請執行人。鑒于三被執行人暫無履行能力,申請執行人劉雙軍于2015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終結本案本次執行程序。經審查,申請執行人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
判決結果
本院作出的(2010)黑高商初字第17號民事判決本次執行程序終結。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劉天文
代理審判員:徐偉
代理審判員:陳虎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書記員:崔婷
判決日期
2015-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