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仇貴軍訴被告鶴崗環宇路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環宇路橋公司)、孫春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仇貴軍及委托代理人仇穎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環宇路橋公司、孫春經本院合法送達,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仇貴軍與鶴崗環宇路橋有限責任公司、孫春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黑0403民初759號
判決日期:2019-07-05
法院:黑龍江省鶴崗市工農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仇貴軍起訴時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二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吊車租賃費135000元,并按中國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給付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利息。2.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庭審中變更訴訟請求:1.二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吊車租賃費88450元,并按中國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給付自2011年11月5日至清償完畢之日止的利息。2.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1年4月開始,被告孫春承包被告環宇路橋公司修鶴鳴公路及修橋打梁工程。被告孫春在吊車市場租賃到原告所有的吊車為其干活。2011年4月至9月期間共計用車46次,共計費用135900元。干活期間未簽訂任何租賃合同,被告孫春于2011年11月5日給原告出具欠條。工程結束后,被告孫春一直以被告環宇路橋公司未予結算為由拖欠原告的吊車租賃費用。原告一直向被告索要未果,故訴至法院。
被告鶴崗環宇路橋有限責任公司、孫春未做答辯。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被告未提交證據。對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2011年4月至9月期間,被告孫春租賃原告吊車為其干活,期間共計用車46次,共計費用135900元。2011年11月5日,被告孫春為原告出具欠條,載明欠吊車款135000元。被告用案外人王樂明名下長城牌小型汽車作價50000元,扣除原告代繳違章罰款3450元,實際抵賬46550元。尚欠88450元(135000元-46550元),原告催要多年未果,訴至本院。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證據欠條、違章查詢記錄及當事人陳述為證,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孫春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仇貴軍88450元,并按中國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給付自2011年11月5日至清償完畢之日止的利息;
二、駁回原告仇貴軍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011.25元,減半收取1005.63元,由被告孫春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鶴崗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白梅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書記員姜莉莉
判決日期
2019-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