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甘肅酒泉祁峰建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祁峰建化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甘肅礦區中核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宇建筑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嘉峪關市城區人民法院(2020)甘0271民初3804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上訴人(原審原告)甘肅酒泉祁峰建化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甘肅礦區中核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甘02民終317號
判決日期:2021-03-31
法院:甘肅省嘉峪關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祁峰建化公司以與被上訴人華宇建筑公司自愿和解為由,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訴申請
判決結果
一、撤銷嘉峪關市城區人民法院(2020)甘0271民初3804號民事裁定;
二、準許甘肅酒泉祁峰建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一審案件受理費22823元,減半收取11411.5元,由甘肅酒泉祁峰建化有限公司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郭素蘭
審判員步全梅
審判員張旭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陳鈺婷
判決日期
2021-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