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與常州市新達聯合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萬聯上書房集團有限公司、江蘇大眼睛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常州市海洲物資有限公司、常州萬禾佳邦置業發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蘇0402民初3465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依該裁判:常州市新達聯合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應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償還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貸款本金6000萬元,支付暫計至2016年6月9日的利息、復利及罰息3719756.28元,并支付自2016年6月10日起至款項實際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復利及罰息(按合同約定利率計算);萬聯上書房集團有限公司、江蘇大眼睛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常州市海洲物資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一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若常州市新達聯合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足額履行上述第一項債務,則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有權對常州萬禾佳邦置業發展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本市長江路南東側、廣成路南側的土地使用權以拍賣、變賣或折價所得價款優先受償;擔保人履行擔保義務后,依法取得追償權。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360399元,減半收取180199.5元,由常州市新達聯合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萬聯上書房集團有限公司、江蘇大眼睛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常州市海洲物資有限公司、常州萬禾佳邦置業發展有限公司負擔。因常州市新達聯合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萬聯上書房集團有限公司、江蘇大眼睛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常州市海洲物資有限公司、常州萬禾佳邦置業發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執行,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恢復執行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與常州市新達聯合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萬聯上書房集團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蘇0402執恢798號
判決日期:2020-03-24
法院:江蘇省常州市天寧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本案執行過程如下:
1、因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2019)蘇0402執恢798號限制消費令,限制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2、2019年11月5日、2019年12月6日,本院通過全國執行網絡查控系統查詢了被執行人常州市新達聯合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萬聯上書房集團有限公司、江蘇大眼睛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常州市海洲物資有限公司、常州萬禾佳邦置業發展有限公司的銀行、互聯網銀行、不動產、車輛、證券、保險、婚姻登記信息等身份和財產信息,經查:被執行人名下僅有零星銀行存款。此外,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
3、2019年12月20日,本院向申請執行人發出執行情況告知書,將本案的執行情況、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及法律后果等告知申請執行人,要求申請執行人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財產線索,申請執行人在指定期限內未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及財產線索。
4、2019年12月26日,本院約談申請執行人委托訴訟代理人,告知本案執行情況,申請執行人對本院的執行情況和查明的事實無異議,明確表示認可法院對被執行人的財產調查,暫時沒有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向法院提供,并同意終結本案的本次執行程序。
本案執行標的63899955.78元,已執行到位0元,尚有執行款63899955.78元及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未執行到位。
上述事實,有各協助執行單位出具的財產查詢信息反饋表、執行情況告知書、詢問筆錄等證據證實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馬亦佳
審判員徐惜民
審判員楊川川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趙亞魯
書記員蔣科
判決日期
2020-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