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以下簡稱工行常州分行)訴被告江蘇大眼睛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眼睛公司)、常州滿堂紅商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滿堂紅公司)、萬聯上書房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聯公司)、常州萬禾佳邦置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禾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劉躍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與江蘇大眼睛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常州滿堂紅商業管理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6)蘇0402民初3469號
判決日期:2019-11-05
法院:江蘇省常州市天寧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起訴的基本事實:
1、貸款人:工行常州分行。
2、借款人:大眼睛公司
借款合同編號:2014(一營)字0445號
3、貸款本金:2900萬元,歸還0.04元,尚余本金28999999.96元。
4、貸款期限:自2014年10月17日至2015年10月16日。
5、利率:年息6.3%,逾期利率為上浮50%,對逾期利息計收復利。
6、欠息情況:截至2016年6月9日共結欠利息1907385.21元。
7、實現債權的費用:無律師費。
8.1、保證人:滿堂紅公司
保證合同編號:2014營保字第1016-3號
保證方式:連帶責任保證。
保證期間:2014年10月17日起至債務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日起兩年。
保證范圍:貸款本金、利息、違約金、律師費、公告費等
保證合同特別約定:放棄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之優先權。
8.2、保證人:萬聯公司
保證合同編號:2014營保字第1017-3號
保證方式:連帶責任保證。
保證期間:2014年10月17日起至債務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日起兩年。
保證范圍:貸款本金、利息、違約金、律師費、公告費等
保證合同特別約定:放棄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之優先權。
9、抵押人:萬禾公司
抵押合同編號:2014年營抵字第2106號
抵押財產:位于本市××東側、廣成路南側的土地使用權
所有權證號:常國用(2013)第26348號
抵押擔保的范圍:貸款本金、利息、違約金、律師費、公告費等。
是否辦理了登記手續:已辦妥
抵押權證號:常國用他項(2014)押字第1698號
10、質押人:無
11、其他事項:常州萬和嘉邦置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和公司)于2015年3月26日變更企業名稱為常州萬禾佳邦置業發展有限公司。
原告的訴訟請求為:1、要求判令大眼睛公司立即償還原告貸款本金28999999.96元,以及支付自2015年6月21日起至款項實際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約定的利息,包含復利、罰息(暫計至2016年6月9日,累計欠息1907385.21元);2、要求判令滿堂紅公司、萬聯公司對上述債務在3000萬元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請求判令工行常州分行有權以萬禾公司抵押的位于長江路東側、廣成路南側的土地使用權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在20094.23萬元內有限受償,不足部分仍由大眼睛公司清償;4、本案訴訟費由大眼睛公司、滿堂紅公司、萬聯公司、萬禾公司負擔。
被告大眼睛公司、滿堂紅公司、萬聯公司、萬禾公司的答辯意見為:對原告起訴基本事實的第8項有異議,理由為:大眼睛公司向原告借款并非用于經營周轉,實際系用于歸還案外人蘇云霞的借款,原告對此也是明知的。根據法律規定,以新貸還舊貸的,保證人不應承擔保證責任。2012年常州永紅萬嘉置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紅公司)為融資需要,由常州市海洲物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洲公司)作為借款人向蘇云霞借款。2012年9月29日,蘇云霞作為委托人、原告作為受托人與海洲公司簽訂委托貸款借款合同,約定海洲公司向蘇云霞借款20000萬元,借期為24個月,自2012年9月29日起至2014年9月28日止。同日永紅公司與原告簽訂抵押合同兩份,約定永紅公司以其名下的土地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擔保。合同簽訂后,蘇云霞委托原告依約放款。2013年5月17日,萬和公司(即萬禾公司)與原告簽訂最高額抵押合同一份,約定萬和公司以其名下的土地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擔保。后因海洲公司與蘇云霞、原告簽訂的委托貸款借款合同已屆履行期,為償還海洲公司對蘇云霞的借款,永紅公司委托大眼睛公司、常州市新達聯合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海洲公司、滿堂紅公司、江蘇華科醫用物資有限公司、常州市萬境園林綠化有限公司分別作為借款人向原告借款合計20000萬元。本案所涉的2900萬元借款即構成20000萬元借款中的一部分,大眼睛公司于2014年10月17日與原告簽訂本案訴爭的借款合同,原告于當日即向大眼睛公司開具了兩張票面金額分別為2000萬元、900萬元的銀行匯票,大眼睛公司取得匯票后隨即交予蘇云霞。被告為此提交了《委托貸款借款合同》一份、《抵押合同》兩份、《最高額抵押合同》一份、借款借據三張及有蘇云霞簽收字樣的銀行匯票復印件兩份。對于原告主張的其他事實,被告并無異議。
對于原被告無爭議的事實部分,本院予以確認。
對于有爭議的第8項,本院認為:根據法律規定,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其中,以貸還貸的構成必須以新貸和舊貸的貸款人、借款人同一以及貸款人與借款人之間以新貸還舊貸的共同意思表示為要件。現大眼睛公司從原告處借款用于償還案外人蘇云霞的借款,并不屬于以新貸還舊貸,故被告的抗辯本院不予支持
判決結果
一、江蘇大眼睛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償還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貸款本金28999999.96元,支付暫計至2016年6月9日的利息、復利及罰息1907386.21元,并支付自2016年6月10日起至款項實際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復利及罰息(按合同約定利率計算)。
二、常州滿堂紅商業管理有限公司、萬聯上書房集團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一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若江蘇大眼睛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足額履行上述第一項債務,則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有權對常州萬禾佳邦置業發展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本市廣成路南側的土地使用權以拍賣、變賣或折價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四、擔保人履行擔保義務后,依法取得追償權。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96337元,減半收取98168.5元,由江蘇大眼睛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常州滿堂紅商業管理有限公司、萬聯上書房集團有限公司、常州萬禾佳邦置業發展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代理審判員劉躍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見習書記員金奕慈
判決日期
2019-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