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南京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常州市新達聯合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周明、沈萍、楊立新、常州永紅萬嘉置業發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的(2016)蘇0106民初836號民事判決書已生效,依該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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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執行人南京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常州市新達聯合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被執行人常州永紅萬嘉置業有限公司、被執行人楊立新、被執行人周明、被執行人沈萍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的執行裁定書
申請執行人南京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常州市新達聯合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被執行人常州永紅萬嘉置業有限公司、被執行人楊立新、被執行人周明、被執行人沈萍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的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7)蘇0106執453號
判決日期:2018-11-28
法院: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一、被告常州市新達聯合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南京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貸款本金1950萬元、利息(含罰息、復利)96.9406萬元,并按合同約定繼續支付自2015年7月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含罰息、復利);
二、被告周明、沈萍、楊立新對上述(一)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并在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常州市新達聯合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追償。
三、如被告常州市新達聯合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一)項債務,原告南京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權對被告常州永紅萬嘉置業發展有限公司的抵押房產(詳見抵押物清單)在上述(一)項債務范圍內進行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房產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應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4147元、保全費5000元、公告費600元,合計149747元,由被告常州市新達聯合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負擔(被告周明、沈萍、楊立新、常州永紅萬嘉置業有限公司對此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因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經申請執行人申請,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執行。
執行中,本院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了查詢等措施,并向被執行人送達了執行通知書。申請人于2018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請,要求撤回執行申請
判決結果
終結本院2017蘇0106執453號案件的執行。
在法定的申請執行期間內,申請執行人可向本院或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再次申請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李杰
審判員張同德
審判員齊曉東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程建強
判決日期
2018-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