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院執行原告南京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京四建)與被告常州市新達聯合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達公司)、周明、沈萍、楊立新、常州永紅萬嘉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紅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案外人徐意衡于2017年12月7日對本院執行常州市天寧區聚景苑5幢乙單元202室房屋提出書面異議。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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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執行人南京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常州市新達聯合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周明、沈萍、楊立新、常州永紅萬嘉置業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的執行裁定書
申請執行人南京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常州市新達聯合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周明、沈萍、楊立新、常州永紅萬嘉置業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的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7)蘇0106執異160號
判決日期:2017-12-25
法院: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案外人徐意衡異議稱,案涉房屋系徐意衡與沈萍共有,且屬于申請人的唯一住所。本案主債務人新達公司在借款時提供了相應的抵押物,應當對抵押物先予拍賣以清償債務。故請求法院停止對案涉房屋的拍賣。
本院查明,南京四建訴新達公司、周明、沈萍、楊立新、永紅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2016)蘇0106民初83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確認,一、被告常州市新達聯合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南京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貸款本金1950萬元、利息(含罰息、復利)96.9406萬元,并按合同約定繼續支付自2015年7月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含罰息、復利);二、被告周明、沈萍、楊立新對上述(一)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并在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常州市新達聯合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追償。三、如被告常州市新達聯合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一)項債務,原告南京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權對被告常州永紅萬嘉置業發展有限公司的抵押房產(詳見抵押物清單)在上述(一)項債務范圍內進行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房產所得價款優先受償。判決生效后,被告未履行還款義務,原告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作出(2017)蘇0106執453-2號執行裁定書,裁定拍賣被執行人沈萍名下所有的位于常州市天寧區聚景苑5幢乙單元202室的不動產
判決結果
駁回異議人徐意衡的異議請求。
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合議庭
審判長皮軼之
人民陪審員亢小軍
人民陪審員孫晶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張靖佳
判決日期
2017-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