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中鐵十八局集團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第五工程公司)因與上訴人長沙雄宇機械設備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沙雄宇公司)、原審被告江西正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西正宇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均不服湖南省長沙市開福區人民法院(2019)湘0105民初572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中鐵十八局集團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長沙雄宇機械設備租賃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湘01民終1960號
判決日期:2020-05-24
法院: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第五工程公司的上訴請求:依法駁回長沙雄宇公司對第五工程公司的全部訴請,由長沙雄宇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1、江西正宇公司才是本案的真正責任主體,第五工程公司不應承擔責任。第五工程公司將該工程的相關設備租賃事項分包給江西正宇公司,第五工程公司也僅在該分包合同上簽章予以確認。第五工程公司對長沙雄宇公司訴稱的其與第五工程公司簽訂的塔吊租賃合同不知情、不認可。江西正宇公司承認由其與長沙雄宇公司及其開福分公司簽訂案涉塔吊相關租賃協議并實際承租。一審判決認為沒有證據證明江西正宇公司與長沙雄宇公司之間存在租賃關系,但在一審與本案合并審理的(2019)湘0105民初5788號案件中,長沙雄宇公司提交了一份載有其開福分公司負責人王雄簽字的結算單,該結算單對案涉塔吊進行了全部結算。2、一審認定的租金金額錯誤,應當按照T7020塔吊的實際租賃期限計算租金,不能以不合法的協議約定“保底租賃期限15個月”計算租金,并由江西正宇公司承擔。
長沙雄宇公司辯稱,一審審理查明長沙雄宇公司與第五工程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真實有效。第五工程公司辯稱實際履行主體為江西正宇公司沒有證據支持,應由第五工程公司支付租金。依據合同約定,租賃期限不足15個月,按15個月計算,一審查明租金金額準確。
江西正宇公司辯稱,1、本案所涉塔吊與(2019)湘0105民初5788號案件所涉的3臺塔吊均系江西正宇公司與長沙雄宇公司開福分公司簽訂的塔吊租賃合同的租賃物。合同由雙方實際履行且按照實際使用情況進行結算。長沙雄宇公司提供的與第五工程公司的合同并未實際履行,僅作備案登記使用。根據江西正宇公司項目部經理許峰與長沙雄宇公司聊天記錄及對賬單能證實兩公司實際履行的為2017年11月16日簽訂的塔吊租賃合同,且因租賃合同中的一臺塔吊不能使用作了更換。江西正宇公司與長沙雄宇公司開福分公司進行了結算。結算是對T7020塔吊和其他兩臺塔吊同時結算,付款責任主體為江西正宇公司。2、關于租金問題,應當按實際租賃時間計算。江西正宇公司與長沙雄宇公司開福分公司簽訂的合同中約定,租金在春節期間按50%計算,非江西正宇公司原因停工租金按80%計算。3、長沙雄宇公司在一審提供由王雄簽字的對賬單中,本案所涉塔吊與其他兩臺塔吊是一并對賬的。從2018年6月18日起,項目停工后,按實際租賃金額的80%計算。該份結算單在許峰與王雄的聊天記錄中有明確記載。
長沙雄宇公司的上訴請求:撤銷原判第二項判決,改判第五工程公司支付違約金的計算方式為:截至2019年5月27日的違約金為280500元,2019年5月28日及之后的違約金,以915000元為基數,按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1.5倍計算至付清之日止,案件訴訟費用由第五工程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一審查明第五工程公司拖欠長沙雄宇公司租賃費用915000元的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但關于違約金的計算方式錯誤。案涉《建筑施工機械設備租賃合同》關于承租方逾期支付租賃費用的違約金支付標準約定不明確,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長沙雄宇公司有權要求按照同期貸款利率上浮50%支付逾期違約金。一審對長沙雄宇公司訴請的2019年5月27日之前的部分違約金沒有說明駁回的理由。
第五工程公司辯稱,第五工程公司沒有與長沙雄宇公司簽訂其訴稱的機械設備租賃合同,也未授權第三方與長沙雄宇公司或其開福分公司簽訂任何合同。該份合同上加蓋的印章為第五工程公司項目部印章,簽字人是江西正宇公司項目經理許峰。第五工程公司對印章及簽字均不予認可。
江西正宇公司辯稱,江西正宇公司與長沙雄宇公司簽訂的塔吊租賃合同不涉及違約責任的承擔,長沙雄宇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一審認定T7020塔吊的租金與事實不符,長沙雄宇公司要求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1.5倍計算違約金沒有依據。
長沙雄宇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第五工程公司向長沙雄宇公司支付租金、進出場費用及其他費用935000元;2、請求判令第五工程公司向長沙雄宇公司支付截至2019年5月27日的違約金共計280500元,并支付自2019年5月28起至欠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后續違約金;3、請求第五工程公司支付長沙雄宇公司為實現債權支付的律師費100000元;4、請求判令第五工程公司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保全保函費等。以上合計1315500元。
一審認定事實:2018年5月31日,長沙雄宇公司與第五工程公司簽訂《建筑施工機械設備租賃合同》,約定第五工程公司租用長沙雄宇公司塔吊一臺,規格型號T7020,租金55000元/臺·月,租金按月計算,不足月的尾數日租金按月租金除以30天乘以實際使用天數計算,合同價為55000元每月含稅3%,租賃時間保底15個月,進出場費為90000元含稅3%,機械設備的進出場由長沙雄宇公司負責,所涉運輸費、吊裝費、安裝費、拆卸費、調試費、首次年度檢測費、頂升加節費、附著裝置的制作費、材料人工費等概由第五工程公司承擔,資金及其他費用須于機械設備退場后30日內付清,租賃期限自啟用日起至停用日止,其中,啟用日指機械設備安裝完畢并調試合格之日,停用日指機械設備退場并經雙方交接完畢之日,停用日須雙方書面確認,雙方一致確認,租賃期限不少于15個月,實際租賃期限少于15個月的,按15個月計算租金,第五工程公司未按合同約定支付租金或其他費用的,按銀行貸款利息的標準向長沙雄宇公司支付延期違約金。
2018年6月18日T7020塔吊啟用,2019年5月2日停用。
因T7020塔吊還有租賃費用未結清,長沙雄宇公司遂起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租賃關系主體,訂立合同的雙方系長沙雄宇公司與第五工程公司,第五工程公司稱其已將包括設備租賃在內的勞務承包給了江西正宇公司,但江西正宇公司未與長沙雄宇公司訂立此T7020塔吊的合同,第五工程公司亦未提供證據證明江西正宇公司就此臺塔吊履行了相應合同義務的事實,因此,一審法院對第五工程公司的抗辯理由不予采納,長沙雄宇公司與第五工程公司簽訂的建筑施工機械設備租賃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約履行。租賃方已履行提供租賃物的義務,承租方應承擔支付租賃費用的義務。長沙雄宇公司訴請第五工程公司支付租金、進出場費用及其他費用935000元,因7020塔吊2018年6月18日啟用,2019年5月2日停用,實際租賃期限不足15個月,依建筑施工機械設備租賃合同約定,保底租賃期限按15個月計,則第五工程公司應支付給長沙雄宇公司的租賃費為55000×15+90000=915000元。長沙雄宇公司訴請判令第五工程公司支付截至2019年5月27日的違約金共計280500元,并支付自2019年5月28起至欠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后續違約金,因建筑施工機械設備租賃合同約定違約金按銀行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因此,第五工程公司應支付以915000元為基數按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從2019年9月19日起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的違約金。長沙雄宇公司訴請江西正宇公司支付長沙雄宇公司為實現債權支付的律師費100000元,沒有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判決:一、中鐵十八局集團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長沙雄宇機械設備租賃有限公司支付租賃費用915000元;二、中鐵十八局集團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長沙雄宇機械設備租賃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以915000元為基數,按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從2019年9月19日起計算至付清之日止);三、駁回長沙雄宇機械設備租賃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6640元,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8320元,保全費5000元,共計13320元,由中鐵十八局集團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二審中,各方當事人均沒有提交新證據。
本院二審認定事實與一審認定事實一致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2655元,中鐵十八局集團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負擔16640元,長沙雄宇機械設備租賃有限公司負擔6015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何豪杰
審判員李龍璽
審判員劉國清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書記員葉慧靈
判決日期
2020-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