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彩風訴被告光大永明人壽保險有限公司遼寧分公司(以下簡稱光大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任彩風與光大永明人壽保險有限公司遼寧分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冀0426民初2357號
判決日期:2021-08-03
法院:涉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任彩風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決被告給付原告保險金10800元;2、訴訟費用及其他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10月13日,原告同意由沈陽眾安尊享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為其在被告處投保了“光大永明團體意外醫療保險(2018版)”“光大永明團體意外住院津貼醫療保險”,保險期間自2018年10月13日零時起至2019年10月12日24時止。2019年2月13日。原告在行走時,不慎意外摔倒,住院治療支出醫療費31546元,事后原告向被告申請理賠,被告于2020年9月30日向原告出具了《理賠通知書》,以保險合同無效為由拒絕賠付,為此原告提起訴訟。
被告光大保險公司辯稱,我們和原告聯系過,發現原告為當地農民,而非沈陽眾安尊享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的員工,在投保的時候,該保單下的所有被保險人都是以員工身份投保的,并且標明了職業類別,原告的職業類別為裝配工品管人員,投保單位與原告無保險利益。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原告在涉縣西戌中學務工,西戌中學以沈陽眾安尊享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名義為其員工在被告處投保了“光大永明團體意外醫療保險(2018版)”“光大永明團體意外住院津貼醫療保險”,約定意外醫療限額10000元,意外住院津貼每天50元,保險期間自2018年10月13日零時起至2019年10月12日24時止。2019年2月13日原告在行走時,不慎意外摔倒,在涉縣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為:右脛腓骨下段骨折,住院16天,支出醫療費31546元,事后原告向被告申請理賠,被告于2020年9月30日向原告出具了《理賠通知書》,以保險合同無效為由拒絕賠付,為此原告提起訴訟
判決結果
一、被告光大永明人壽保險有限公司遼寧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支付原告任彩風保險金10800元;
二、駁回原告任彩風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35元,由被告光大永明人壽保險有限公司遼寧分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楊彥花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樊程毓
判決日期
2021-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