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102民初7438號民事判決書,已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被執行人立即支付申請執行人貨款304760元及利息(以304760元為基數,計算至欠款付清時止),并承擔案件執行費4563元、案件受理費6172元,但被執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向銀行、證券、工商登記、互聯網銀行、車輛、不動產等部門查詢。無可供執行財產。本院已將被執行人限制高消費,本院告知申請執行人本案的執行情況、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及法律后果。同時,申請執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的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本案債權及利息未能實現
貴陽億江物資有限公司一分公司、劉先平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黔0102執135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04-20
法院:貴州省貴陽市南明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終結本院(2019)黔0102民初7438號民事判決書的本次執行程序。
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繼續履行的義務,被執行人自動履行完畢,當事人及時告知本院。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申請執行人、利害關系人不服本裁定,收到本裁定十日內,可提出執行異議。
本裁定書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黃小春
審判員劉宗德審判員沈帥二0二一年四月十五日書記員張智勇
判決日期
2021-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