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東申昆建材有限公司與被告山東禹城麗富達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馬安、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苗增亮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山東申昆建材有限公司與山東禹城麗富達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魯1482民初2169號
判決日期:2021-09-18
法院:山東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給付貨款2635970.97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損失;2、訴訟費、保全費、保險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被告簽訂砂石料買賣合同,原告給被告供應砂石料,后經(jīng)結算,被告尚欠原告貨款2635970.97元。該買賣合同約定違約金為拖欠貨款數(shù)額的按年利率8%計算。后經(jīng)催要,被告一直未付款。原告特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給付貨款及違約損失。
被告辯稱,對所欠貨款無異議,對逾期付款的違約金應該是支付剩余貨款的利息,按銀行貸款年利率8%計算,利息計算的時間節(jié)點是自2021年2月11日之后算起。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20年5月13日,原告山東申昆建材有限公司與被告山東禹城麗富達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砂石料購銷合同》,合同約定,2020年5月13日至2020年12月31日,原告必須將被告所需貨物全部供給被告;原告供應材料款每滿100萬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期間結算視甲方公司資金到位情況支付,材料款結算周期到2021年2月11日前結清,若有未結清款項,剩余材料款按照銀行貸款年利率8%執(zhí)行。后經(jīng)原、被告對賬,被告尚欠原告材料款2635970.97元。
另查明,原告山東申昆建材有限公司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支出保全申請費5000元,保全責任保險費6000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山東禹城麗富達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山東申昆建材有限公司貨款2635970.97元及違約金(自2021年2月12日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以2635970.97元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8%計算)。
二、被告山東禹城麗富達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山東申昆建材有限公司保全申請費5000元、保全責任保險費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944元,由被告山東禹城麗富達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褚杰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書記員龐永梅
判決日期
2021-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