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執行梁浩、楊學軍、王春蘭、王軍、紀桂霞、王志紅、寧夏環宇建設監理有限公司申請執行寧夏富盛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盛公司)六起執行案件中,利害關系人寧夏青龍小額貸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龍小貸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請,申請參與對富盛公司名下位于靈武市南京創業園10號綜合樓B段01號房產拍賣、變賣價款的分配。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1年5月12日舉行聽證會進行了審查。利害關系人青龍小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丹青,申請執行人梁浩、楊學軍、王春蘭、王軍、寧夏環宇建設監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沖天到庭參加了聽證。申請執行人紀桂霞、王志紅,被執行人富盛公司未到庭參加聽證。現已審查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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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浩、楊學軍、王春蘭、王軍、紀桂霞、王志紅、寧夏環宇建設監理有限公司與寧夏富盛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盛公司)六起執行案件中利害關系人寧夏青龍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梁浩、楊學軍、王春蘭、王軍、紀桂霞、王志紅、寧夏環宇建設監理有限公司與寧夏富盛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盛公司)六起執行案件中利害關系人寧夏青龍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寧0181執異29號
判決日期:2021-06-04
法院:寧夏回族自治區靈武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利害關系人青龍小貸公司述稱,我公司與富盛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由銀川市金鳳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寧0106民初6943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我公司于2018年11月26日向金鳳區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并于2019年5月6日查封富盛公司位于靈武市南京創業園10號綜合樓B段01號房(產權證號0001776)房產,我公司為第二手查封。靈武市人民法院首封案號為(2018)寧0181執529號,案件執行標的為588000元,房屋最終流拍價為4139787.96元,存在較大余值,故我公司向靈武市人民法院提出分配申請,但靈武市人民法院未將我公司納入拍賣價款分配名單。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92條規定,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的,應當向原申請執行法院提交參與分配申請書,寫明參與分配理由并附有執行依據,執行法院應將參與分配申請書轉交給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說明執行情況。現向貴院提出執行異議,請求參與分配。
申請執行人梁浩、楊學軍、王春蘭、王軍、紀桂霞、王志紅、寧夏環宇建設監理有限公司稱,案涉房產的首封案件為梁浩申請執行富盛公司。在執行過程中,靈武市人民法院依法對富盛公司名下位于靈武市南京創業園10號綜合樓B段01號房進行拍賣,評估費均由我們承擔,當時青龍小貸公司還沒有向法院申請執行。青龍小貸公司與富盛公司的執行案件中,另有其他抵押物尚未處置。故請求駁回青龍小貸公司參與分配請求。
被執行人富盛公司未到庭參加聽證,但在聽證前向本院提交了答辯意見,表示不同意青龍小貸公司參與分配的請求,理由如下:一、青龍小貸公司在本案中不具有參與執行分配的主體資格。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92條規定“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的,應當向原申請執行法院提交參與分配申請書,寫明參與分配理由,并附有執行依據。該執行法院應將參與分配申請書轉交給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說明執行情況”。青龍小貸公司與富盛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件的執行法院是銀川市金鳳區人民法院,并非靈武市人民法院。青龍小貸公司應向其申請執行法院金鳳區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并經金鳳區人民法院核實后將參與分配的申請轉交至靈武市人民法院。靈武市人民法院至今未收到金鳳區人民法院轉交的參與分配申請。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508條規定,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序開始后,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本案被執行人富盛公司系公司法人,非公民或者其他組織,青龍小貸公司只能通過破產程序受償,而非申請參與分配。二、青龍小貸公司債權實現方式應為在其申請執行案件中享有抵押權的抵押物進行拍賣后優先受償。青龍小貸公司在其起訴富盛公司、寧夏富興達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生效法律文書已經確定其對擔保人寧夏富興達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位于靈武市靈州商城的多處房產在拍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但青龍小貸公司至今未向金鳳區人民法院申請評估拍賣,若靈武市人民法院在金鳳區人民法院尚未處置上述抵押物的情況下,直接同意青龍小貸公司參與本案分配,對其他債權人是不公平的。三、靈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執行分配方案合法有效。案涉房產流拍后,梁浩等六案的申請執行人經協商,同意以流拍價接受抵頂,在本案分配方案制定過程中其他債權人并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異議。靈武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2018)寧0181執529號之二執行裁定書,對案涉房屋進行了抵頂。青龍小貸公司對我公司的債權為普通債權,不具有優先受償權,房產的查封順序不能代表受償順序。綜上,請求駁回青龍小貸公司參與分配的申請。
經審查查明,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梁浩與被執行人富盛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于2018年4月16日依法查封了富盛公司名下位于靈武市南京創業園10號綜合樓B段01號房產,并于2020年4月1日進行網絡司法拍賣,經拍賣、變賣均流拍,流拍價為4139878.96元。本案申請執行人梁浩與被執行人富盛公司的其他債權人(均為本院執行案件的申請人)楊學軍、王春蘭、王軍、紀桂霞、王志紅、寧夏環宇建設監理有限公司達成協議,共同接受以物抵債,并申請將房產過戶至王春蘭名下。上述六案的執行標的金額共計4316661.06元。2020年12月21日,本院作出(2018)寧0181執529號之二執行裁定書,裁定將被執行人富盛公司名下位于靈武市南京創業園10號綜合樓B段01號房產(產權證號0001776)過戶至王春蘭名下。后青龍小貸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請,申請參與對富盛公司名下位于靈武市南京創業園10號綜合樓B段01號房產拍賣、變賣價款的分配。
另查明,青龍小貸公司與富盛公司、寧夏富興達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銀川市金鳳區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0日作出(2018)寧0106民初694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富盛公司償還青龍小貸公司借款本息3329600元,青龍小貸公司對被告寧夏富興達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位于靈武市靈州商城二區北邊三層的營業房(房權證號:靈武市房權證市區字第00008781號)和位于靈武市靈州商城二區北邊二層的營業房(房權證號:靈武市房權證市區字第00008780號)在折價、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判決生效后,金鳳區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6日立案執行。2021年5月6日,青龍小貸公司申請對寧夏富興達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上列房產進行司法拍賣
判決結果
駁回利害關系人寧夏青龍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的執行異議請求。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合議庭
審判長王哲
人民陪審員高瑞娟
人民陪審員吳立風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書記員唐曉春
判決日期
2021-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