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廈門悅恒通信技術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悅恒公司)與被告寧俊添相鄰關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悅恒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郭明昆、葉清晨,寧俊添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邱季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廈門悅恒通信技術服務有限公司與寧俊添相鄰關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閩0203民初16415號
判決日期:2020-12-25
法院: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悅恒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寧俊添立即拆除侵犯悅恒公司建筑物專有部分所有權的建筑,排除妨礙、恢復原狀;2.寧俊添立即向悅恒公司賠償損失(以長2.41米*寬0.165米計算,強占面積0.39765平方米,按照市場月租金每平方米每天2.5元標準,從2020年2月26日開始計算至實際恢復之日)。事實與理由:悅恒公司與寧俊添分別為廈門市思明區××路××號××室××單元××單元的業主,雙方存在相鄰關系。寧俊添違反房屋平面圖對悅恒公司與寧俊添建筑區域的劃分,自行在其建筑區域與悅恒公司建筑區域相鄰的交界區域將其墻體向悅恒公司的建筑區域內推進16.5厘米,強占部分悅恒公司的合法專有建筑區域,導致悅恒公司無法使用其合法擁有的專有建筑區域,寧俊添強占悅恒公司合法專有建筑區域的行為嚴重侵害悅恒公司建筑物專有部分所有權,給悅恒公司的生產生活造成妨害損失。
寧俊添辯稱,寧俊添并未侵占悅恒公司的專有面積,而是悅恒公司占有寧俊添部分專有面積使用,寧俊添保留追究悅恒公司責任的權利;悅恒公司違法物權法第70條規定拆除業主的公共過道,寧俊添曾就此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悅恒公司提起本案訴訟系對寧俊添的報復,屬浪費司法資源。
經審理本院認定如下事實:悅恒公司與寧俊添分別為址于廈門市思明區××路××號××室××單元××單元的使用人,雙方存在相鄰關系。
審理中悅恒公司提供照片、單元的房屋平面圖復印件。擬證明:寧俊添自行在其建筑區域與悅恒公司建筑區域相鄰的交界區域將其墻體向悅恒公司的建筑區域內推進16.5厘米(其中橫向的墻體應為182厘米,縱向的兩邊墻體分別為27、10厘米。悅恒公司和寧俊添各分攤一半長度后應為13.5和5厘米,因此寧俊添該區域的應然長度為182-13.5-5厘米=163.5厘米,然而被告裝修時將墻體內推,使墻的實際長度卻為180厘米,比平面圖多出16.5厘米),強占了悅恒公司的合法專有建筑區域。
寧俊添認為,上述照片看不出具體門牌號,無法確定是對訟爭房屋的測量,且照片模糊,也無法看清尺寸數據;平面圖未提供原件,對證據三性不予認可,該平面圖的數據來源于悅恒公司單方的測量結果,不能采信
判決結果
駁回廈門悅恒通信技術服務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25元,由廈門悅恒通信技術服務有限公司負擔。款項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呂云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書記員王雪
判決日期
2020-12-25